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

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

1940年代以及抗戰勝利後直至1952年, 船東陳順通先生的對日索賠。 此案於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開庭。

被告

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日本海運、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

原告

陳順通、戴芸香 、陳恰群、陳震、陳春

事件經過

1940年代以及抗戰勝利後直至1952年, 船東陳順通先生的對日索賠。

[ 摘要]1937年,中國籍輪船“順豐”、“新太平”遭日軍捕拿,後相繼在戰爭中沉沒,由此引發長達70餘年的索賠紛爭。這不僅是抗日戰爭期間的眾多悲劇之一,更是牽動當今中日關係敏感神經的事件。

1937年,中國籍輪船“順豐”、“新太平”遭日軍捕拿,後相繼在戰爭中沉沒,由此引發長達70餘年的索賠紛爭,甚至被媒體稱為“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精確說,應為船舶索賠勝訴第一案)。這不僅是抗日戰爭期間的眾多悲劇之一,更是牽動當今中日關係敏感神經的事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以日本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未遵照2007年該院判決,支付中日戰爭期間租用兩艘中國籍輪船的租金含利息總計29億日元(現值)為由,執行扣押三井船舶所有的礦砂輪“寶鋼精神”號(Baosteel Emotion,載重量226434噸)事件,想必仍然為許多關心中日關係的讀者記憶猶新。然而,中日雙方媒體對該事件的報導重點不僅南轅北轍,也多未能深入理解其來龍去脈以及背後隱藏的歷史意義。特別是對此求償事件的源起——為何有兩艘中國籍輪船在抗戰初期於日本本土遭到扣押,戰後中威輪船公司與中國政府駐日代表團嘗試向日方要求歸還、打撈兩輪及追討租金為何困難重重知之甚少。本文試圖利用檔案重建這段跨越二戰前後數十年的船舶扣押與索償的歷史。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的日本“Baosteel Emotion”號貨船(資料圖)

中威公司為何將輪船租給日商?

兩輪賠償問題的源起,必須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初期東亞航運業的特殊生態。相較西方各國,當時的日本航運業很早就走出了世界經濟大恐慌的谷底。隨著日本航運景氣恢復,對於船隻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國內造船供不應求之際,日本航運業者擴大租用外籍輪船以滿足所需。在這些外籍輪船的來源之中,當然包括了一水之隔的中國。

與此同時,雖然正逢20世紀前半葉中國輪船航運業發展相對迅速的階段,但中國輪船航運業正面臨缺乏強有力的大型航運企業、船隻老舊、對外國船隻依賴度過高等問題。其中影響最大的還是以英日為主的強力競爭,特別是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對華北的經濟影響擴大,許多原本經營華北—東北沿岸航線的中國輪船公司,在日本航商的壓迫下業績更為不振,從而被迫在營運資金上仰賴日系銀行借貸,並逐步依附於日本資本,最後甚至轉型為專門的委託營運(Owner's Managing Agents)公司,將船隻租借給日本業者使用。

中威輪船成立於1930年,創辦人陳順通為浙江鄞縣人,在抗戰爆發前曾擔任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為上海航運界聞人之一。從中威輪船成立到1936年抗戰爆發前夕,該公司陸續添購了4艘輪船,總噸位達12034噸,依據當年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的調查,在中國籍航運企業中排名第12。

陳順通

被扣事件主角的“順豐”輪,根據台灣“國史館”收藏的檔案顯示,原為1911年德國造船廠建造的鋼質船身貨輪“烏蘇拉立克茂斯”(Ursula Rickmers)號。世界著名的勞氏船舶年鑑(Lloyd's Register of Ships)稱,“烏蘇拉立克茂斯”號在1932年為中威輪船購入之前至少曾轉手三次。

至於“新太平”輪,“國史館”檔案顯示該輪是1902年英國漢米爾頓公司為位於澳大利亞一家公司建造的鋼質船身貨輪“庫令加”號。相較“順豐”號,勞氏年鑑記載“新太平”號在1934年被中威輪船購入之前,僅於1932年換過一次船東。

由此可知,“順豐”與“新太平”皆為相當老舊的輪船,而中威輪船購入它們正反映了20世紀30年代中國重工業發展尚在起步階段,造船工業技術不足,且輪船航運業普遍資金缺乏的問題。但這兩艘船卻成為中威輪船公司經營近海航線的骨幹,如此也能理解陳順通在戰後亟於尋求索回兩輪的原因。

日本扣押“順豐”、“新太平”的導火線:淞滬戰役

在華北水域的中國籍航運企業受到日本航商勢力壓迫的大環境下,1936年6月16日,中威輪船與日本航運公司大同海運會社簽約,以整船包租(charter)的方式將“順豐”號交予大同海運營運一年。10月14日,中威公司又將“新太平”號以相同的方式租給大同海運專營中日間的不定期貨運船班。

1937年8月,淞滬戰役爆發之後,日本專營在華航運的最大企業—日清汽船株式會社遭戰火波及。8月12日夜間,國軍將停泊於日清汽船會社所屬浦東碼頭的船隻予以扣押。隨著淞滬戰事擴大,國軍又在8月17日至24日間將扣留於浦東的“洛陽丸”等6艘輪船鑿沉於黃浦江中以執行封鎖作戰。

為報復國民政府鑿沉日清汽船所屬船隻,日本海軍決定於8月22日上午10時起扣留停泊於日本本土、各殖民地以及偽滿等地的中國籍輪船。

日軍扣押中國輪船命令。資料來源:JACAR(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Ref.C01005619000,昭和12年《陸支機密大日記》第1冊第1號1/2(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日軍的這道命令,決定了“順豐”與“新太平”兩輪的命運。 8月22日,距離租約到期僅剩不到一個月的“順豐”輪在大阪遭日軍扣押,同時“新太平”輪亦在八幡被扣。無情的戰火,不僅讓“順豐”與“新太平”陷入敵手,中威輪船的另外兩艘貨輪同遭波及。

為了抗日禦侮,中威的“太平”與“源長”兩輪亦在淞滬戰役爆發之初為國軍所徵用,分別自沉於江陰封鎖線與鎮海要塞,以阻塞河道,遲滯日軍攻勢。結果,中威輪船的船隊在抗戰初期就慘遭全軍覆沒的下場。

事實上,在中日戰爭爆發之初,已有大量中國籍輪船往來於日本本土水域,但與“順豐”“新太平”同時停泊於日本的中國籍船隻中,卻有相當數量安然無恙,日軍不敢動其一絲一毫。

現存於日本防衛省戰史資料中心的舊日本海軍檔案顯示,當日軍決定扣押中國輪船時,曾特別選定“純支那汽船”,並在相關命令中慎重註明“天津附近置籍之船隻除外”。這段話呈現了日本海軍一方面要報復國民政府鑿沉日清汽船所屬船隻,但又不能株連到實際上已受日資滲透之中國船商的投鼠忌器(以已依附於日資的政記輪船為例,該公司船舶即多登記為天津籍)。在層層考量之下,與日方有租賃關係,但並非日人投資的 “順豐”與“新太平”輪,自然就成了為日軍扣留的首選目標之一。

“新太平”輪

兩輪在戰時的命運與沉沒

日本海軍扣留“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後,由於日本航運業界對船舶需求孔急,很快就移交負責主管日本航運交通的遞信省,然後又分別於1937年10月與11月間先後以定期租賃的方式將“順豐”與“新太平”交由大同海運經營——等於是還給該會社繼續使用。重返大海的兩輪,隨即投入了日本近海航線,載運北海道與九州出產的煤炭往來於日本各大小港口。

然而,“新太平”的命運多舛,它在遭俘一年多之後,就因遭遇颱風而於1938年10月21日觸礁沉沒於伊豆大島北岸的岡田燈塔附近海岸。值得注意的是,1940年間,急於確認“順豐”及“新太平”兩輪行蹤的中威輪船,終於重新聯絡上大同海運,但大同在當年9月輾轉交給中威輪船的照會卻對“新太平”已經沉沒一事隻字未提,僅稱直到當時為止,一直定期將兩輪的租金交付遞信省。

相較早早便意外沉沒的“新太平”,“順豐”的使用期間較長。大約在1939至1940年之交,日方將它改名為“順豐丸”,並轉用於中日航線,往來於安徽馬鞍山等長江流域的鐵礦區與日本本土之間,運輸高品質的中國產鐵砂供日本國內鋼鐵廠之用。到了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順豐丸”被日本陸軍徵用為所謂的“A船”(陸軍運輸船),運輸部隊往來於日本本土和南洋戰場之間。但它最後仍然逃不過戰爭的厄運,1944年12月23日,“順豐丸”滿載日本陸軍部隊從新加坡啟航前往婆羅州古晉。25日凌晨1時39分,它於婆羅州西岸的外海30海里處遭美軍潛艇“頰紋鼻魚”號魚雷擊沉,此時距離日本投降僅剩8個多月。

大同海運社史中的順豐等輪資料。出自:田中正之輔『大道:大同生成の由來、環境、その志向と実踐』

戰後國民政府的索賠

1945年8月,二次大戰結束。身為戰勝國一員的中國亦開始著手調查、追討戰時遭日本擄獲、扣押的國籍船舶。根據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於1949年提出的最終統計顯示,確定下落的被日扣押船隻高達123艘、總噸位215998噸。這相當於1935年中國登記有案之輪船總噸位的30.3%。

正因為抗戰期間中國公、民營航運業者損失甚巨,戰後各航商乃成立民營船舶戰時損失要求賠償委員會,向交通部陳情希望能儘速獲得賠償。

1946年5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成立,隨即於次月向負責處理戰後對日問題的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提出賠償原則,希望包括船舶在內的中國資產,凡是能提出正式證明檔案者,均可向日方要求賠償。隨後,遠東委員會於7月18日正式議決通過“被劫物歸還政策”(Restitution of Looted Property Policy),規定所有在日本領海內之船隻,只要能認明原為盟國登記所有而為“日方或其代理人用詐術或壓力所取得”,應即還各盟國。此外,所有日本領海內損壞及沉沒之被劫船隻,如申請國提出要求,即應儘速打撈修理,並復原至被劫時的狀態。

其實,現存於上海及台灣的檔案顯示,至少在1946年7月中,中方就已經打聽到順豐與新太平輪已經沉沒的風聲。只是從目前已知的檔案來看,只明確提到順豐號的沉沒時間與地點,對新太平號的沉沒時地尚無所悉。 因此1946年7月19日,也就是遠東委員會通過被劫物歸還政策的次日,駐日代表團便迅速去函駐日盟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盟總”),要求協尋20艘戰時遭日本扣押之中國輪船。在這份清單中,下落仍然不明的“新太平”號正赫然在列。 9月30日,日本政府回報初步調查結果,明白記載“新太平”號已於1938年10月沉沒。但不知何故,盟總似乎直到11月底都還未將收到的訊息轉告中方。

駐日代表團於11月27日去函盟總正式申請歸還。兩天后,民營船舶戰時損失要求賠償委員會向國民政府提出了包括“順豐”與“新太平”在內第一批27艘輪船歸還要求的證明檔案。 依據中威輪船提出的償還申請書中英文本,對兩輪的追賠請求主要為以下兩點:

①追還“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原船,如該兩輪已不存在,則要求按照各輪同級噸位、同等年齡輪船儘速撥賠兩艘。

②由於“順豐”與“新太平”兩輪被扣後,是以定期租賃的形式交與大同海運使用,故中威輪船要求日方支付兩輪自1937年8月被扣起至1946年10月為止之租金。其金額分別為“新太平”號美金2490992元、“順豐”號美金3311414元(按日方使用期間日幣與美金匯率換算)。

這項要求正是長達六十餘年索賠爭訟的原點,日後關於中威輪船與大同海運及繼承了後者的日本航運公司間的法律攻防,都是圍繞著追討這筆租金為核心進行。

大同海運社長田中正之。出自:田中正之輔『大道:大同生成の由來、環境、その志向と実踐』。神戶:大同海運株式會社,1964年。

求償的難點及中方處理陷入停頓的原因

1947年初,“順豐”與“新太平”輪的最後命運越來越清楚。1月14日與17日,盟總先後明確告知中方 “順豐”與“新太平”沉沒的訊息。2月15日,對兩輪完璧歸趙尚抱有最後一絲希望的陳順通致函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上將(Gen. D. McArthur),希望盟軍總司令能同意中威輪船取回兩艘被扣船隻,或是以船齡、噸位相似的同級船隻充作替代,並要求日方繳納租用兩艘輪船的租金。3月22日,中威輪船又透過駐日代表團行文要求盟總指示日本政府打撈“新太平”輪。

但盟總於3月24日的回覆中,不僅清楚告知“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已於戰時沉沒的噩耗,更指稱該公司要求的替代船隻及繳納租金等要求不符合當前的歸還指令。至於中威輪船3月22日提出的打撈要求,盟總民間財產管理局則在6月9日回函駐日代表團,直陳“新太平”輪在1938年觸礁沉沒後,就為日本遞信省管船局所放棄,部分回收的船隻殘骸也早已賣給橫濱的拆船商拆解,故現實上“新太平”輪根本就已片板不存,更遑論打撈。其次,關於“順豐”輪的打撈事宜,盟總也以該輪沉沒於日本領海以外,不符其打撈規定為由駁回了中威的要求。

儘管如此,中威輪船仍鍥而不捨希望能打撈沉船及追討租金,故多次去函外交部等機構要求協助辦理。國民政府外交部與駐日代表團等機構也儘可能配合中威的請求,向美方以及盟軍總部交涉。只是,被劫物歸還政策的修正自

1946年底之後一直因盟國間意見不一而遲滯不前,連帶影響到中國船舶歸還與索賠作業的進展。

1948年7月29日,遠東委員會終於通過修正後的被劫物歸還政策方案,採納了不少中國的意見,特別是取消了原案中飽受各國所詬病的“沉沒船隻打撈費用需在賠償配額內扣除”之規定,改為由日本政府承擔日本領海以內被劫沉船打撈修理等費用。此後,船舶歸還作業進展較為順利,但日本領海以外的被劫沉船打撈能否適用歸還政策的問題,卻因美蘇意見對立而未能列入被劫物歸還政策新案中。因此,順豐輪打撈與追討租金事宜也就繼續懸而未決。

至1950年春,經過努力,日本領海內沉船之中國籍船舶,已有8艘歸還,另有7艘即將修復或核定歸還,但仍有21艘船舶無法打撈修理。至於為數高達69艘的海外沉船,則因盟國間對於沉船打撈修理費用負擔問題的僵局而進展不前。更嚴重的是,盟總轉而要求台灣當局“駐日代表團”同意放棄船隻的打撈與歸還。

1950年8月,盟總來函詢問“駐日代表團”尚未打撈之被劫船舶處理問題,並稱“如二十天內無答覆,即以放棄論”。此時正逢韓戰爆發,日本廢鐵價格高漲,日本廢鐵商有意收購部分沉於日本領海且尚未打撈的中國籍輪船。“駐日代表團”利用這個機會跟盟總最後一搏,在8月29日回函盟軍總部民間財產管理局,聲明所有沉沒於日本領海的中國籍船隻,除了已經歸還或正在談判轉賣者之外,一律不考慮放棄。同時,“駐日代表團”還列出了12艘不願放棄的船隻名稱,其中就包括了“新太平”輪。

儘管“駐日代表團”仍試圖在形式上保留要求打撈及歸還“新太平”等12艘輪船的權利,但盟總的答覆卻相當乾脆。9月25日,盟總再度以日本政府早已放棄“新太平”輪的拖救,且保險商也已將它的殘骸拆解、船貨轉賣為由,變相迫使台灣當局放棄“新太平”輪的打撈與歸還權。

此後,直到1952年台灣當局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放棄對日求償為止,“順豐”與“新太平”輪的租金追討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至於陳順通家族20世紀50年代移居香港後重新展開追討訴訟的經過,則是另一個故事了。(文/蕭明禮)

(作者蕭明禮,東京大學綜合文化研究科客員研究員、吉首大學歷史與文化學院特聘教授。學術論文《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征案的歷史考察》完整版刊發於2016年第1期《抗日戰爭研究》。)

2003年11月25日,一樁官司靜悄悄地在上海海事法院開始了它的第5次庭審。這場中國第一代船王祖孫三代的世紀訴訟,是對日民間索賠時間最長、金額最大的官司。這場教科書式的複雜官司,索賠金額達3億美元,也創造了中國民事訴訟中律師團規模最大的紀錄。

“人說‘久病成良醫’,我是久訟成法律通。我從小就在中威的案子裡長大,我一出生,(我們家族)就在追索這兩條船,直到今天還沒有看到結果。”創辦中威輪船公司的中國第一代船王陳順通的第三代傳人、50歲的陳春在上海海事法院中威對日方索賠一案第5次庭審結束後對《青年參考》記者說。

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 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

陳春向《青年參考》記者獨家介紹了這場歷經其祖孫三代的世紀訴訟後表示,這次他有信心看到這個索賠金額高達3億美元的官司會有個較圓滿合理的裁斷。

船王第一代北伐立下汗馬功勞

1897年1月(農曆丙申年臘月) 出生於浙江寧波的陳順通,14歲闖蕩上海灘,由見習水手成長為一名技藝嫻熟的船長。因拯救被軍閥追捕的國民黨元老張靜江,陳被張舉薦為國民航運公司經理,為北伐軍暗中運送軍火立下汗馬功勞。

1930年,上海招商局總辦趙鐵橋被暗殺,該事件不僅震驚了上海灘,也深深地觸動了陳順通,他決定棄官從商。

張靜江知道沒有辦法挽留,提出把當年陳順通從日本人手裡拿回的東豐輪送給他,助他創業。

陳順通推辭不過。最後兩人商量出一個折中的辦法,就是折價購買。當然,船款先欠著,兩年之內還清。

1928年到1937年,號稱近代中國經濟的“黃金十年”。藉此東風,陳順通迅速發家。

1930年,父親陳順通先生向張靜江先生提交辭呈,辭去輪船招商局上海分局副局長。張靜江先生得知我父親欲獨自創業,欲將其所有的“東豐輪”無償贈於我父。我父堅決不收;幾經討論,兩人達成共識:“東豐輪”先過戶於我父親,並更名為“太平輪”,船款按市場價格的50%定於兩年後付清。就這樣我父親在張靜江先生的大力幫助下於1930年9月,投資30萬銀元,在上海四川路開辦了個人獨資的上海中威輪船公司。

據上海地方志記載,1930年9月1日,東豐輪改名為太平輪,陳順通創立了中威輪船公司,註冊資金30萬銀圓。

此為中國第一家獨資海運公司。4年內,陳又先後從英、澳購進“新太平”、“順豐”、“源長”三輪,其中的“順豐”號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2萬噸,陳為中國第一船王。後來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華的父親董浩雲當時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應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陳順通代表中威與“大同”在上海簽訂定期租船契約,將6725噸的“順豐”與5025噸的“新太平”租給“大同”使用。契約規定,從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為12個月。契約11月1日生效。為預防風險,“中威”分別將兩輪向日本“興亞”、“三菱”兩家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了船體保險。

1937年“八一三”事變後,中日戰爭全面爆發,為回響國民政府堵塞航道防禦日本大舉進攻的要求,陳順通將“中威”剩餘的兩艘貨輪“太平”號和“源長”號分別自沉於江陰口與寧波灣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中威”海運業務全面停止。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方告以兩輪均被日本軍方“依法捕獲”,而且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也瀕臨倒閉。

陳順通東京之行一無所獲,而他在上海為維修船隻的中威機器廠亦被日本占據。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場。

陳順通創建中威輪船公司 陳順通創建中威輪船公司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正式發函給陳順通,介紹兩輪無法返還的緣由:兩輪被日本政府於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獲”,所有權被宣布歸日本國遞信省(交通部),又通過定期租船契約將兩輪轉租給“大同”,現由“大同”使用兩輪並向日本遞信省支付船租。

但陳順通不知道,事實上在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的營運中在北海道觸礁沉沒。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後的調查表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亦早將此船的保險金領取。

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陳順通憑此信請求國民政府赴日代表團索取被“捕獲”的兩輪,並向駐日美軍司令麥克阿瑟發信求援。這時他才得知戰爭中兩輪均已沉沒(“順豐”號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觸雷沉沒)。傷心的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頒布的新憲法中有國家承擔戰爭賠償的規定,給臨終前的陳順通索賠希望,他立下遺囑,要求兒子陳恰群全權處理兩輪的索賠事宜。

船王第二代十年官司勞而無功

1958年,陳恰群自上海遷居香港。陳抵港第一件事就是與日本“大同”聯繫。他註冊的中威輪船就是為了繼承父親的事業,把官司打下來。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變動和船隻為日本政府奪去、應由日本政府負責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陳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開始了漫長的索賠之旅。他根據大同海運株式會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賠,不斷在日本外務省、大藏省、日本遞信省之間奔波。日本政府經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長調查後做出答覆:兩輪被日本政府“依法捕獲”一事查無實據,不予認可。

陳恰群聘請曾代理韓國向日索賠獲勝的日本著名律師緒方浩做自己的律師,緒方浩建議與日本政府打官司,陳遂委託緒方浩組織4人律師團起訴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東京簡易裁判所受理關於中威公司與日本政府的民事調停。26次調停的最終結果是,日本政府答辯:此兩輪是否為日本“捕獲”情況不明,拒絕做出賠償。

1970年4月25日,陳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訴日本政府,“陳恰群訴日本國”成為1970年代日本轟動一時的報導。

不過,此案開庭所需的巨額費用讓當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時,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稱的緒方浩的資助使得訴訟能夠進行。

這是一場耗費時間和精力的拉鋸戰。僅因陳恰群在回答“中國人是個籠統概念,到底是哪裡?大陸、台灣還是香港的中國人”時,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為確認這一身份就花費了5個月時間—陳當時為香港居民,因國民黨政府已與日本簽訂免除國家戰爭賠償,恐日本會以賠償問題已一攬子解決為由推諉,故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此事還得到周恩來總理親自關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證明(周恩來總理專門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處理)。

經過數十次庭審,1974年10月25日,數十年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並花費60萬美元的陳恰群得到了一個意外的判決:“時效消滅”。這個結果又讓陳恰群大病一場。

10年日本訴訟被劃上句號—日本律師要求陳恰群在東京高等法院繼續抗訴,已經拿不出錢繼續抗訴的陳恰群被視為撤訴。

船王第三代“我們這一代一定能贏”

陳恰群日本索賠失敗後是漫長的山重水複疑無路。但1987年1月1日頒布施行《民法通則》為陳氏帶來了柳暗花明的轉機,因《民法通則》的時效性,最高法院規定“凡是在《民法通則》頒布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布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國本土受理。

但陳恰群已於1985年8月中風半身不遂,將中威船隻索賠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陳震、陳春兄弟手上,陳氏兄弟通過北京中國法律中心為訴訟代理,於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這次在中國本土打官司,陳氏家族組織的律師團人數創造了中國民事案的紀錄。囊括大陸、香港、美國、台灣法學界名流的律師團和顧問團成員總數多達56人。在1949年以後的中國歷史上,惟審判林彪集團、“四人幫”集團案可比。

而這個教科書式的異常複雜的案件,此時的被告則由日本政府變成了日本的企業並且被告對象一變再變。因為律師團仔細研究後發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當年對“船王”陳順通稱兩輪被日本政府“捕獲”無任何證據,是欺詐行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但是,當年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20世紀60年代併入日本海運,日本海運又在20世紀80年代併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4月它又被併入日本第二大海運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

不但被告在變,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輪船公司加上了陳震、陳春兩位自然人。

此案於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開庭。但是老船王之子陳恰群並沒看到最終的結果,於1992年4月去世。

陳春對《青年參考》記者稱:“官司打了我們祖孫三代人還沒結果,而當年56人的律師和顧問團里,今天已有五分之一的人不在人世,想起來真是一場悲壯的索賠。”

關於巨額賠償金,陳春解釋說:“我們提出這么多的(賠償)數字不是沒有理由的。我們請了專門做海運海事的上海大樣行資產評估,我們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應對原告的賠償費用,測算到1995年11月30日,應該賠償312.7億日元,根據當天外匯市場的牌價,折算合3.12美元。現在又經過了8年,這段時間沒算上,如果算上這段時間,我想賠償額度該有5億多美元。”

而中威的出庭律師葉鳴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補充說:“這個賠償金額中並未包含因被告的欺詐(稱兩輪被日本政府“依法捕獲”),造成陳氏兩代人與日本政府交涉帶來的巨大的心力和精神損失。”

在1996年5月20~28日的第四庭上,被告當庭承認對中威的損失負有道義的責任,願意做出補貼。儘管雙方還在金額的主張上存在數量級的差距,但被告的和解意圖意味著巨額財富的前景開始明朗起來。家族內部在這時突然出現了誰也沒有預料到的矛盾和危機。—陳震、陳春兄弟的叔父陳乾康訴船王陳順通給陳恰群的遺囑為偽造。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糾紛後,於1996年9月16日做出判決,五十多年前船王陳順通的遺囑無效。

這個判決從根本上動搖了上海海事法院正在審理的世紀訴訟。陳春在介紹案情時說:“(這一判決)震驚顧問團,全體抗訴上海高院,並向最高院反映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枉法判決。”

上海高級法院受理了這一糾紛。1998年6月10日高院重新開庭審理,最後做出了撤銷第一級法院裁斷的判決。這個轟動性的意外插曲使得該案被延遲了整整兩年時間。

陳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是被告挑起中威家屬內部矛盾。”

“這次算是告一段落,這次庭議或許可以做出最後的判決。基本上定局了。”陳春對《青年參考》預測該案的前景時表示,“本來1996年、1997年就該判定。因為對方不擇手段干擾這個案子,所以拖到現在,現在新的領導班子對司法上的態度和意識有了進步,不能再拖了。從1991年開庭到今天,已經拖延了12年之久。如果從1985年向上海海事法院口頭申訴算起,已經有了18年了!”

葉鳴律師告訴《青年參考》:“本次開庭議程異常簡單,我想經過了這么多波折,應該可以說是大局基本上定下來了。”

記者問:“經過這么漫長的等待,如果最後的裁斷還是不盡如人意,你們還會繼續打這個官司嗎?”“如果審判結果不滿意,當然還會打下去,我們肯定要打下去,不會放棄,當然,不排除調解。”陳春表示,“我們這一代一定能爭取到船案的勝利,告慰先祖父和先父憤懣不已未竭先亡的在天之靈。”

中威船案原告方律師團名單上五分之一的成員被畫上了黑框,而被告方律師亦是前赴後繼。一直作為被告方代理的陳發銀律師到第五次開庭時,因聲帶切除無法發聲而委託陸滬生律師代理。在接受《青年參考》記者的電話採訪時,陸強調:“對本案我不願意置評,當然,這一次庭審,雙方氣氛都是溫和的,還是在講道理的。”

陳順通之孫陳春 陳順通之孫陳春

最新進展

據新華社電 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有關規定,於2014年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契約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

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 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據悉,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後,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其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被扣押的“BAOSTEELEMOTION”輪 被扣押的“BAOSTEELEMOTION”輪

家族糾紛

2014年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戰爭賠償判決,迫使商船三井公司向一名中國船王的後人支付2億餘元人民幣。但這項判決至今卻仍未能執行,就因為一個最平常的原因:圍繞如何分割這筆賠償產生的家族爭鬥。

據英國《金融時報》網站4月26日報導 ,二戰期間,陳順通的船被日本帝國海軍徵用後全部損失。這場官司在東京、上海兩地的法院打了70年,最後以中國船王陳順通的後代獲得40億日元(約2.34億元人民幣)賠償告終,沒想到家族糾紛卻隨之而來。

報導稱,訴訟勝利並沒有帶來歡呼,反而在越來越多的陳氏後人及債權人中間播下了爭執的種子。要求分割賠償的起訴者包括一名債權人,此人聲稱陳順通的孫子欠自己錢(此案已被駁回),另一人則聲稱自己是陳順通的非婚生孫子。

同時,留在中國內地的陳氏家族分支威脅要質疑陳順通幾十年前留下的遺囑。根據這份遺囑,本案所有賠款均交由陳順通長子的定居香港的後人。內地陳氏後人認為,這違反了女性後代平等分配財產的內地法律。

陳順通曾孫陳中威說:“我們尊重法律程式。我們之前是原告,現在成了被告。我們贏了這件案子後,我們依法走程式,但這些人出現了。”

報導稱,20年前在上海,陳順通的遺囑曾成功頂住質疑,但內地的陳氏家族分支正爭取依據中國《繼承法》重啟本案。

內地陳氏後人代理律師、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江憲在談及應適用什麼法律時表示:“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法律問題。”是應該適用1949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法律,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果依照後者,家產應平等分配給男女繼承人。

陳順通的小兒子陳乾康從小在上海長大,他說:“因為中國強大了,我父親租給日本人的船才最終獲得賠償。我相信現在更強大的法律體系也意味著,賠償可以被平等分配。”

報導稱,二戰結束後,中國等國家在與日本實現邦交正常化時,放棄了賠償以換取日方的援助。在亞洲各國法院,遭遇入侵日軍人身虐待的個人尋求賠償時,幾乎沒有成功的先例。陳家的案子是個例外,因為在技術層面上,這是圍繞20世紀30年代租船契約的條款發生的一起商業糾紛。

一些幫助其他中國公民尋求日本企業賠償的活動人士和律師表示,陳家後人的賠償爭奪戰與中威輪船公司最初的索賠一樣不尋常。他們表示,其他索賠案件要求的金額要少得多,而且那些年長的原告們也沒有這么多後代。

維權人士童增在20世紀90年代初首次提議由個人爭取索賠,當時在中國引起轟動,他還曾在陳家訴商船三井案中提供建議。他表示,陳家的這場糾紛“令人遺憾”。

童增說:“我很高興能在對日訴訟案件中起到幫助作用。但我無法幫助他們解決賠償分割問題。”

船王后人討回兩億賠償款家族內部爆發財產爭奪戰

經過近80年的不懈爭取,民國時期的船王陳順通的後人,終於從日本方面,爭取到了當年日方租用船隻的賠償款。
當年的船王陳順通早已作古,其後接力索賠的長子陳洽群也已過世,孫輩的陳春在2012年也去世了。為了這場勝利,陳家付出了四代人的努力。
只是,這筆賠償款應該歸屬於誰,卻引發了家族內部的爭議。
船王唯一在世的兒子陳乾康老人認為,父親臨終時將所有的財產都歸屬於母親,所以這筆賠償款屬於遺產,應在家族內部安排繼承。而一直以來進行追討賠款的陳順通長子陳洽群一方卻不這么認為,據陳洽群一方後人稱,根據船王當年的遺囑,當年涉事船隻的權益都歸屬於陳洽群。
往事如煙,孰是,孰非?往事前塵
時間回到1936年。當時,陳順通先生是國內著名的航運大亨,被稱為民國時期的一代船王。這一年,陳順通創辦的中威輪船公司,與日商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大同海運”)就日方租賃中威輪船公司所有的“順豐”“新太平”兩艘輪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船契約。
只是,時局變幻。第二年,抗日戰爭爆發。
戰局之下,日商大同海運,既不向陳順通和中威輪船支付租金,也不歸還船隻。
直到1940年,中威輪船公司接到了大同海運的通知,稱兩艘船都被日軍所徵用。
此後多年間,陳順通多次赴日本和大同海運交涉,希望能夠要回輪船,但是都沒有結果。
抗戰勝利後,陳順通通過關係,致函駐日盟軍司令麥克阿瑟,希望能夠經盟國占領軍將兩艘船隻要回。
麥克阿瑟回函,兩艘輪船已經滅失,建議陳順通“尋求除實物以外的補救之道”。
在蒐集了相關證據後,陳順通在1947年向國民政府提交了兩輪船的索賠請求,並且獲得批准。
由國民政府的外交部向盟軍最高司令部提出:第一,歸還兩艘輪船或者歸還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第二,支付兩艘輪船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600萬美元。兩項要求合計價值一千萬美元。
時局又變。
1949年11月14日,陳順通故世。
此後,由陳順通的長子陳洽群(又名“陳甫康”)接手處理家族在海外的全部財產,包括繼續向日方進行索賠。
1958年,陳洽群赴港處理兩艘船舶的問題。
1971年,陳洽群在日本提起訴訟。此案還曾獲得周恩來總理的批示,指示有關部門支持這場訴訟。
1974年,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時效消滅”的理由,判決陳家敗訴。
1985年,陳洽群中風。
1990年,陳洽群的兒子陳震、陳春,以香港中威輪船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海事法院再次起訴日本方面,進行索賠。
1992年,陳洽群逝世。
經過漫長的審理,直到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家勝訴。
2010年,上海市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最後被納入了三井集團)的一艘輪船。
中方此舉最終迫使三井株式會社履行中方的判決,賠償40億日元。家族紛爭
經過將近80年的爭取,終於得到了一個公正的結果。
得到訊息後,陳順通的三兒子、83歲的陳乾康跪在父親的遺像前,哭告父親,終於討回了公道。
賠償官司勝利了,但是在陳氏家族內部,紛爭卻剛剛開始。
這場賠償官司由陳洽群的兒子陳春、陳震以香港中威輪船公司的名義提出,後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陳洽群創辦的香港中威輪船公司,與當年陳順通在上海創辦的上海中威輪船公司並不是一家公司,所以沒有資格進行索賠,因此,這場官司最後是以陳震、陳春為原告進行。
在上海海事法院對日方採取強制執行後,賠償款也最終支付給了陳震、陳春一方。
價值2億多人民幣的巨額賠償,究竟是否應該歸屬於陳震、陳春,還是在家族內部進行分配?陳氏家族內部,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陳乾康告訴記者,兩個侄子提出訴訟,並沒有通知他這個叔叔,他是通過媒體的報導,才知此事。
此後,他委託了律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共同成為原告的請求,其間,庶母楊錦文(陳順通的妾)、兩個妹妹陳愛棣和陳如麗也委託他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成為共同原告。
2005年,陳乾康再次提出成為共同原告的申請。
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書面回復陳乾康,稱“本院受理的是船舶出租人和指定行使索賠權的人提出的租船契約糾紛,該案並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財產所有人以及財產所有權的分割和繼承。”依此,沒有同意陳乾康的再次申請。
2010年,對日索賠案終審後,上海海事法院再次召集陳乾康等人談話。
法官告訴陳乾康等人,該案的原告陳震、陳春只是代為行使索賠權,並不代表 該財產是兩人所有,陳氏家族的其他成員如果對財產的分割、繼承有爭議,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
陳乾康告訴記者,當年,大哥陳洽群赴港,是受了母親戴芸香(陳順通的妻子)的委託,負責處理與日方之間的船舶租賃糾紛。
陳乾康還告訴記者,父親去世時,曾經留下遺言,所有的財產歸妻子戴芸香所有,但是由於母親是文盲,所以委託了大哥處理財產問題,僅僅算上父親在香港一地的財產,就有上百萬美元之巨,這筆錢也成為了日後陳洽群及其後人追討船舶賠償款的經費來源。
“但是這筆錢,大哥那一房從來沒有公開賬目,也沒有說明過使用的情況。”陳乾康說。遺囑爭議
陳中威是陳氏的第四代、陳洽群的孫子、陳春的兒子。父親過世後,他繼續對日索賠的事情。
記者數次與陳中威進行聯繫,但是對方婉拒了採訪請求。在簡訊中,陳中威一開始表示,自己工作太忙,所以無法接受採訪。
記者詢問陳氏家族對於賠款分配的爭議問題。他在簡訊中委婉表示,訴訟的成功,是其祖父陳洽群不屈不撓爭取的結果,也是陳洽群的兩個兒子,奔波三十多年,爭取回來的公道,“兩份遺囑,四代堅持,歷史面前,無須爭議”。
一份據稱是陳順通的遺囑,曾經引發了陳乾康和陳春之間的一場官司。
根據這份遺囑,陳順通將兩艘被日方租賃的船舶“新太平輪”和“順豐輪”的權益全部交給長子陳洽群。這也成為了陳洽群後人追討賠償的法律依據之一。
1996年,陳乾康告上了法庭,稱陳洽群偽造陳順通的遺囑。1996年9月,上海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這份陳順通的遺囑無效。
其後,上海市高級法院在二審中推翻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陳倩康、陳愛棣、陳如麗提出的代書遺囑系偽造而無效的訴訟請求。
在採訪中,陳乾康堅持這份遺囑是偽造的。
賠款是否應該在家族內分配?
根據陳家提供的資料,陳順通總共有七個子女,其中,長期以來堅持對日索賠的陳洽群是其長子,而陳乾康則是三子,還有三個女兒仍然在世。
陳中威則是陳洽群次子陳春的兒子、陳乾康的侄子。
陳乾康的兒子陳經緯告訴記者,一些報導中稱因為陳氏家族內部沒有解決好分配的問題,導致賠償款的執行無法落實,這點不符合事實。賠償款早已執行,只是日方的賠償現在全在陳洽群長子陳震的賬上,而陳洽群一房認為賠償款都是他們的,與陳順通的妻子、妾以及其他子女無關。
2016年4月,陳乾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要求對賠償款重新進行分配。
陳乾康在申訴中提 出,陳氏家族的對日索賠是家族一致對外的過程,陳順通準備的索賠證據成為陳氏家族索賠的主要依據,陳順通生前留下的百萬美元 遺產,也成為了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重要資金保障,而陳洽群、陳震、陳春只是代表了陳氏家族代為行使索賠權。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中威船案不涉及所得賠償的分割和繼承。
陳乾康認為,當年的中威輪船公司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母親和庶母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權利理應得到法律保護。(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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