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體系化判解研究

專利法體系化判解研究順應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這一重要的司法改革方向,以我國通用的專利法教程的基本內容為主線,融合大陸法系構建學科體系的演繹方法和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方法,以典型案例為依託,採取原理與案例——對應的模式,以專利法的核心內容和疑難問題為重點,系統介紹了專利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本書體例新穎、知識實用、內容全面。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專利法體系化判解研究專利法體系化判解研究

在智慧財產權法體系中,專利法比較難以理解和運用。本書順應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這一重要的司法改革方向,以我國通用的專利法教程的基本內容為主線,融合大陸法系構建學科體系的演繹方法和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方法,以典型案例為依託,採取原理與案例——對應的模式,以專利法的核心內容和疑難問題為重點,系統介紹了專利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

本書體例新穎、知識實用、內容全面。全書遵循讀者的思維習慣和關注焦點,將每一個知識點的研究合乎規律地分為“案情簡介、本案涉及的知識點、與本案有關的現行法規定、當事人的意見及其理由、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對本案的學理分析、對本案的思考”七大分析板塊,深入淺出地進行法律剖析和理論總結,使案件分析、法律適用、歸納推理和問題啟示融為一體,開創了我國專利法案例教程內容體系化的先例。本書的案例不是虛擬的案例,而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理論分析不是一家之言,而是博釆已有研究成果的理論精華,以案說法,以法釋案,以理服人,使實證研究方法和規範研究方法同時運用於專利法實踐和理論幾乎所有的基本問題,擴展了已有的相同研究主題的研究維度,力圖為專利法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提供一個新的認知視角。

本書由長期從事智慧財產權法教學和研究的高校教師、資深智慧財產權法官和智慧財產權法執業律師合著,理論性和實務性兼備,適合高校師生和法律界專利管理、科技與企業界等相關人士使用。

編輯推薦

《專利法體系化判解研究》由長期從事智慧財產權法教學和研究的高校教師、資深智慧財產權法官和智慧財產權法執業律師合著,理論性和實務性兼備,適合高校師生和法律界專利管理、科技與企業界等相關人士使用。

目錄

第一章 專利申請權人

第一節 專利申請權

第二節 原始專利申請權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節 專利申請權繼受取得人——其他專利申請權人

第二章 專利權主體

第一節 專利權主體概述

第二節 職務發明專利權人

第三節 委託發明專利權人

第三章 專利權的客體

第一節 發明

第二節 實用新型專利

第三節 外觀設計

第四節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第四章 可專利性

第一節 實用性

第二節 新穎性

第三節 創造性

第五章 專利權的取得與喪失

第一節 專利申請的原則

第二節 專利申請的提交和受理

第三節 專利申請的審查與批准

第四節 專利權的喪失

第六章 專利權的內容

第一節 第二節 專利權人的義務

第七章 專利權的行使與限制

第一節 專利權的行使

第二節 專利權的限制

第八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一節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確定

第二節 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三節 專利權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

第四節 專利權侵權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五節 專利權侵權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九章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第一節 訴前禁令

第二節 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

第三節 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問題

第四節 外觀設計專利使用與製造的界限問題

後記

序言

大陸法系多以演繹法構建學科體系,智慧財產權法學也不例外。我,國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法著述往往從概念闡釋與特徵分析人手,繼而剖析問題的法理,最後指導實踐——指明現行法之不足並提出改進建議,其運用的是從一般的理論到一般的立法實踐的演繹式推理方法。此種方法是大陸法系的法學思維和大陸法系國家傳統法學教育的主導方法,長久以來被無數國家和學校所承繼發展。然而,其弊端也日漸顯露,主要表現在不適應智慧財產權法學這樣抽象性和套用性都很強的法學學科的研究和教育。於是人們開始研究英美法的案例教學和診所教育。本叢書就是在此啟發下,將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的可取之處,融人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學的教育和研究之中,直接目的是使抽象的智慧財產權法理論清晰化、感性化,使讀者學以致用,而並不改變教育模式等抽象問題。

大陸法系從解釋抽象的概念與原理出發構建學科體系,這有利於保持智慧財產權法理論體系的完整性並充分體現該法的基本價值,高屋建瓴地指導智慧財產權法的實施;英美法系長於通過分析具體案例來闡釋法的原理,這種利用歸納方法得出的結論因具有個性和時效性而顯得更靈活,從法學教育角度看,此種方法給讀者提供了一個更加直觀的學習機會,便於研習。

第二個法定標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這裡的條件是指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種情況下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是基於發明人的本職工作,也不是單位分配的任務,而是自由進行的。但是在研究過程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才得以做出發明成果的。沒有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基礎,該發明創造就不能完成。因此,該種情況下的發明創造應認定為職務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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