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專利法〉第3次修改導讀》對《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各個修改點了作了簡要說明,方便人們學習、理解和正確執行修改後的《專利法》,以及《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記記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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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3次修改導讀》由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大舉措——熱烈祝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順利通過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條說明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序言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胡錦濤主席簽署第八號主席令,公布該決定,並宣布修改後的《專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專利制度發展史上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誌著中國專利制度的發展進入日臻完善的新階段。
1984年3月12日,在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親切關懷下,經過五年多的曲折、反覆和孕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從此揭開了我國專利事業的序幕。二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專利制度對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套用,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2年9月,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代背景下,為落實《中美智慧財產權保護備忘錄》中的承諾,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這次修改擴展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領域,簡化了授權前的程式,延長了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強化了專利權人的權利。2000年8月,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需要,更有效地發揮專利制度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這次修改取消了撤銷程式,取消了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終局決定權,賦予專利權人禁止他人許諾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權利,調整了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的規定,增加了有關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不僅完全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一致,而且更重要的是適應了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