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制度

專利審查制度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專利申請後,依照本國專利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的制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

分類

各國對專利申請的審查制度有三種:

(1)“登記制”,亦稱“形式審查制”、“不審查制”。主要對該專利申請的申請檔案及相關手續、檔案的格式、繳納申請費等形式上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查合格後,即予登記,授予專利權。登記制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條件不予審查。登記制的優點是專利申請審批快,費用低,不需要設定龐大的審查機構和大量文獻資料;缺陷是對申請專利發明創造的價值不清楚,不能保證批准的專利質量,授予的專利權不可靠,容易產生糾紛等。為比利時、希臘等國及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各成員國採用。

(2)“審查報告制”,亦稱“文獻報告制”。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時,還對該發明創造進行新穎性檢索,並制定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制比登記制優越之處在於,它使專利申請人或者關係利害人清楚地了解該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創造性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

(3)“審查制”,亦稱“完全審查制”。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對專利申請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該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進行實質審查。這種制度可以保證被批准專利的質量,有利於發明的推廣利用,減少專利爭議和訴訟,但是對專利申請審批時間較長,容易造成積壓,對專利審查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

審查制又分兩類,一類是“即時審查制”,即對所有專利申請依次進行實質審查;另一類是“延遲審查制”,亦稱“請求審查制”,即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後,按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我國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採用初步審查制,對發明專利採用延遲審查制。

我國制度

1.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審批程式

(1)初步審查

知識產權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就進入了初步審查階段。所謂初步審查就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①形式審查

主要是審查各種申請檔案是否齊備,是否使用了規定的格式,檔案撰寫是否使用了規定的形式等,審查這部分內容不涉及技術內容,審查的內容主要有:

·專利請求書是否使用了規定的格式,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是否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圖是否符合繪製的要求;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是否有委託書;

·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申請專利的,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資格在我國申請專利;

·外國申請人是否委託了規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其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

·申請費是否已經繳納等。

②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

主要是審查專利申請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審查這部分內容實際上已經涉及到專利中請的實質內容,但又與實質審查不同,它並不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評價。這部分內容豐要有:

·發明是否明顯違反國家的法律,損害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清專利的主題是否明顯不屬於專利保護的範圍;

·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申請人對申請檔案的修改是否明顯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經過初步審查,專利申請在形式上未滿足要求的或者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知識產權局應當將意見通知申請入,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式結束後,經初步審查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其申請,知識產權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實質審查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3年內,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在特定情況下,專利審查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進行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①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屬於專利法所稱的發明;

②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損害社會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③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

④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⑤是否符契約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

⑥依照專利法是否屬於最先申請的人;

⑦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等。

專利審查機關經過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專利法規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申請經修改或陳述意見後,專利審查機關仍然認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3)專利權的授予

依照專利法的規定,發明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後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應當做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並向申請人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同時出版《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人辦理相應的手續後,應該發給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程式

我國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採用了不同於發明專利的審查制度,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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