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措施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荒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四)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實施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農地轉用、征(使)用的材料報批工作。
(五)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組織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會審工作。
(六)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查處違法案件。
(七)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採礦權轉讓報批;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產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方性地質勘查計畫;管理地勘成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進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監測、統計分析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九)完成縣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任務。
(十)制定全縣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土地礦產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土地、礦產管理幹部培訓。
(十二)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工作,指導本系統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陳少祥 局長、黨委書記。領導局全面工作,主持黨委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科。
唐素芹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土地利用計畫和土地利用規劃、“占補平衡”項目庫項目、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涉農服務等工作。分管規劃與保護科、縣土地整理中心。
楊 軍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地政地籍、信息化建設、測繪管理工作。分管地政地籍科、測繪管理科、信息中心。
喬永鑫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萬頃良田建設、地質礦產管理工作。分管掛鈎辦、地質礦產科。
邵士東紀委書記、黨委委員。負責建設用地(含經營性用地)、地價管理、重點項目服務、企業資產處置、紀檢、行政監察、局機關日常管理、文明行業創建、招商引資、國土所建設、綜合治理、最佳化服務環境、基建、工會、共青團、老幹部、計畫生育、婦女等工作。協助分管組織人事、黨務、辦公室和財務工作。分管行政監察室、建設用地科、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縣征地管理所。
張 弢黨委委員。負責依法行政、執法監察。分管法規監察科、縣土地執法監察大隊。
施之昶主任科員。負責港城港產等專項工作。協助分管建設用地等工作。
吳金堂副主任科員。協助分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經營性用地等工作。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科)
負責全局組織人事、學習宣傳、教育培訓、科技管理;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基層國土資源建設,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以及青年、婦女、工會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衛、法規研究、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內外聯繫、接待、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機關及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指導鄉鎮所財務工作,對鄉鎮所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上級及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報並落實年度部門預算;負責縣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指導系統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二)規劃與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部門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管理;參與各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土地開發整理;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審查和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監督管理。
(三)建設用地科
負責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全縣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收回等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管理;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定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管;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承擔建設用地項目的審查報批和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等工作。
(四)地政地籍科(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縣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並指導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核定地價、土地權屬管理、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等工作;承辦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擬訂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的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負責全縣測繪市場管理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指導測繪標誌保護工作;負責測繪執法監察和測繪行政複議工作。
(五)地質礦產科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徵收與使用管理;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源匯交,參與礦產建設項目可行性登記審查;制訂地方性地質勘查計畫;管理地勘成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審查重點工程建設用地的地質環境條件評估結論;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產開發生態環境治理;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及地質災害預警預報。
(六)法規監察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和宣傳教育、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組織和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七)行政許可服務科
負責縣城各類土地登記受理、收件、網上審批錄入、掃描及批後發證工作。承擔局機關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集中辦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督辦工作;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測繪資質初審、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臨時用地審批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轉讓、改變用途審核等行政許可類項目的受理、監管等服務工作;承擔單位用地土地登記發證的協調督辦服務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群機構。
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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