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1.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公共客運職責和垃圾處理職責以外的其它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將縣水務局承擔的污水處理的行政管理職能及對相關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能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劃出的職責
1.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局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含公共汽車公司)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2.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的垃圾處理職責(含縣洪城垃圾處理填埋有限責任公司)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物業管理,完善物業管理制度,構建和諧小區。
3.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4.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5.推進綠色建築、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可持續發展。
6.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業、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建設執法管理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行業管理職責。(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參與全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監督。
(三)承擔建立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組織制定並與相關部門發布全縣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房屋裝飾裝修市場管理。作為全縣的房屋徵收部門,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與補償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房地產開發利用(包括抵押、租賃、交易等)工作,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直管公房、負責住房維修金的歸集、監督責任,負責全縣房地產企業、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評估、經紀、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和房地產市場準入與清出工作。
(五)承擔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建築類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和建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材料、製品的管理。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鎮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負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設計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七)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排水、燃氣、熱力、市政基礎設施、公園廣場、園林綠化以及光亮工程建設;負責全縣供水、燃氣、熱力、市容和環境衛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經營城市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危房和土坯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監督與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指導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節能建築和綠色建築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負責全縣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全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責。擬訂全縣測繪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監督全縣測繪成果和測繪標誌,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質管理和測繪準入,負責地圖管理工作,承擔縣測繪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和組織協調全縣建設系統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全縣建築勞務輸出工作。
(十四)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及行風建設工作;指導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行政許可股)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文電處理、機要、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對外聯絡接待、新聞宣傳、重要會議、政務信息、新聞發布;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審核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現代信息網路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物業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創建、綠化、衛生、保衛、節日值班安排等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安全保衛、機要、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文書檔案和城建檔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並組織實施;代表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協調、監督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協助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局視窗的日常工作和視窗工作人員;按照授權範圍履行行政審批職能。完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政工股(黨委辦、監察室、工會委員會)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綜合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局機關及其局屬單位的幹部獎懲、考察、任免工作;指導全縣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建設類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編制行業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術工人技能鑑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建設人才交流以及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本系統知識分子隊伍管理及拔尖人才的推薦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局屬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度考核和幹部人事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雙擁”工作。
負責監督機關公務員和局屬事業單位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任命的中層幹部,開展政風政紀教育,制定和完善局系統廉政建設規定、制度,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本系統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負責全系統黨員的學習、教育、培養、發展及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系統的勞動糾紛調解等工作;負責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群團、統戰、民政、計畫生育工作,配合聯繫點做好黨建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審計室、固定資產辦、統計辦)
組織擬定全縣建設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行業固定資產投資、技術引進規劃、利用外部資金的計畫及其它相關計畫;協調、組織和籌措城建資金,綜合管理各項專項資金,指導檢查城市維護費的合理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及其它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和協調,並監督使用;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組織局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報批以及建設資金監督、竣工審計;掌握全縣城建資金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對建設中所有規配費的收取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行業社會團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信訪維穩辦、人民調解辦)
負責建設行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章的規劃、計畫,負責組織規範性檔案、規章的起草、審查及報批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對重大違法違章建設工程、開發項目處罰前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普法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穩、防邪、人民調解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指導和協調建設系統的社團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股(勘察設計管理辦、散裝水泥辦、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國家建設規範標準和編制地方建設標準;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指導農村房屋建設質量管理;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外來外出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企業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輸出與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建築類企業、單位資質管理;組織實施建築活動監督執法。負責各類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抗震防災工程的建設工作;指導和參與全縣城市建設、基本建設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對建築材料、製品的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指導全縣綠色建築、節能建築施工。
綜合管理全縣勘察設計業工作;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行業發展及體制改革規劃、產業及技術改革、技術標準及部門規章;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參與房屋建築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工作;參與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套用;負責全縣註冊建築師和註冊工程師的管理;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地方規範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勘察設計任務的招標、投標以及技改工程設計的會審;組織、協調、參與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環衛、垃圾等工程設計的審查;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外來外出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重大勘察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負責全縣綠色建築設計、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
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編制上報全縣測繪規劃;負責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工作;負責大地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勘測、地籍測量、地圖市場、城市市政工程、建設工程測繪管理與監督;規範測繪市場,參與全縣測繪單位的資質的管理,負責外來外出測繪單位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測繪成果、測繪產品質量、測繪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投資30萬元以上測繪項目招投標,負責全縣測繪成果收集匯交管理。負責測繪行政執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
(六)城市建設股
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經營城市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燃氣、垃圾處理、城市雕塑、公交場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市政設施抗震防災工程的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組織和指導城市創建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縣級及其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的審查報批和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的管理;參與全縣供水、園林綠化施工、燃氣、熱力、市容和環境衛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工程各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城市交通等公共運輸的建設;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七)村鎮建設股
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和管理全縣鎮鄉和村莊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和土坯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和重點鎮的建設工作。
(八)房地產業股(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縣住房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落實省市縣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白蟻防治企業等房地產行業機構資質管理工作和市場準入;負責外來外出房地產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與補償、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農房產權產籍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直管公房、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等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住房維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監督執行;參與全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蒐集房地產業信息,負責房地產業發展定期分析。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全縣及縣城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政策措施,通過發布後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幹部職數1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和領導職數按縣委有關規定配備。
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1.關於與縣發展和改革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能分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征地拆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及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省出資項目的調概,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加。由國家、省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審批,分別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水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縣鐵建辦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
2.關於標準的發布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編制地方建設標準,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
3.關於城市交通、公交場站方面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市交通的運營管理;公交場站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由縣交通運輸局會同縣城鄉規劃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局規劃選址,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管理與維護,由縣交通運輸局使用。
4.關於建築工程標準定額職能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定全縣工程建設統一定額、投資估算指標、工期定額;擬定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管理全縣工程建設材料、設備預算價格、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經濟契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國家、省投資工程的造價;負責工程發包與承包價格有關制度的制訂;負責全縣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和概預算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二)縣房地產管理局的職能職責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
(三)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內設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