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儲

各省封儲數額均有額定,自三十萬兩至十萬兩,列為三等。 凡各省封儲銀兩,遇有急需必要動支時,應具題請準後動支。 其動用之款,每年於撥餉時,請部照數撥補歸庫。

倉庫制度用語。清制,各地庫藏之制,例有留儲、封儲、分儲、解儲和撥儲等名目,此五項均為應解交戶部國庫之銀兩而留儲於各省者。凡各省應解交戶部之錢糧,按定例酌留於各省布政司庫者,由該總督、巡撫公同封存,稱為封儲。各省封儲數額均有額定,自三十萬兩至十萬兩,列為三等。如:山東布政司封儲銀二十五萬兩;直隸省位於近京,原無留貯,後亦定可封儲銀三萬一千四百兩。惟盛京銀庫,自乾隆四十二年(1777) 始由京撥給備儲銀一千萬兩,永遠存貯。凡各省封儲銀兩,遇有急需必要動支時,應具題請準後動支。自雍正五年(1727)定,凡擅動封儲者論斬。其動用之款,每年於撥餉時,請部照數撥補歸庫。每年造冊附同撥冊送部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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