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儲

清制,各地庫藏之制,例有留儲、封儲、解儲和撥儲等名目,均為應解交戶部國庫銀而儲於各省者。 凡各省留儲銀兩,封儲於府、道各庫者,稱為分儲。 各屬庫分儲之銀,遇所屬州縣有急需時,應具文該府,該府於文到日即行給發。

倉庫制度用語。清制,各地庫藏之制,例有留儲、封儲、解儲和撥儲等名目,均為應解交戶部國庫銀而儲於各省者。凡各省留儲銀兩,封儲於府、道各庫者,稱為分儲。凡分儲銀兩,自雍正八年(1730)始,亦有定額。如直隸省道府等庫共分儲銀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餘兩,其中口北道庫分儲十萬八千四百七十餘兩,霸昌道庫分儲銀兩萬兩,永平府庫分儲銀二千兩,天津府庫分儲銀一千兩,大興縣庫分儲銀一萬兩,宛平縣庫分儲銀一萬兩等。各屬庫分儲之銀,遇所屬州縣有急需時,應具文該府,該府於文到日即行給發。其有離府較遠而新需刻不容緩者,準許一面墊用本州縣庫銀,一面詳報該府,該府亦一面動撥給發,一面詳報藩司及督撫,並應令各州縣將支銷銀數隨案具詳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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