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鋼軋制方坯

寶鋼軋制方坯是一種方坯。本標準適用於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供再軋或鍛造用的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誌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於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供再軋或鍛造用的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6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1979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 尺寸及允許偏差
3.1.1 方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3.1.2 方坯的通常長度為2m~19m。方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範圍內,其允許偏差為+70mm。
3.2 外形
3.2.1 方坯的每米彎曲度不應超過:
方坯邊長 ≤140mm.........15mm
方坯邊長 ≥200mm.........20mm
3.2.2 方坯端部因剪下變形而造成的局部寬展不得大於邊長的10%。
3.2.3 方坯不得有顯著的扭轉。
3.2.4 方坯在最大凹入處的寬度不得超過邊長的允許偏差。
3.3 重量
方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除焊條及焊絲用鋼為方坯成品成分外,其餘均為熔煉成分)應符合表2的規定。
4.1.2 除焊絲用鋼方坯外,鎮靜鋼方坯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冶煉。
4.3 交貨狀態
方坯以熱軋狀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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