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公布憲法及法律。
頒布國家主席令及國家主席公布。
總理的選任及向國會提議免職的建議。
根據國會的決議,進行總理及部長的任命和罷免・調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建議,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命和罷免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命和罷免的。
根據總理的建議,各縣的縣長及任命和罷免各市的市長。
擔任人民軍的首長。
根據總理的建議,軍隊及治安部隊的長久的升格或決定降格。
需要地應對擔任政府會議的主席。
國家黃金勳章,功績勳章,決定勝利勳章及國家最高名譽稱號的授予。
給予大赦。
發布總動員令也如部分動員令,宣言全國也如一部地區的緊急狀態。
外國條約,協定的批准又公布廢棄。
任命大使,進行大使召回,接受外國的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