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認真落實金融審計兩個實施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認真落實金融審計兩個實施辦法的通知是為認真落實以上兩個實施辦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計署關於認真落實金融審計兩個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和《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已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落實以上兩個實施辦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應嚴格按照實施辦法中有關審計內容的規定進行審計,並提高審計深度。
對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審計,應結合運用帳戶入手審計的方法進行,注意查清中央銀行各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銀行開戶和預算內、預算外財務收支情況。
對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應以資產質量作為審計重點,通過必要的延伸審計,摸清信貸資產質量的基本情況。今年下半年對農行審計,要求延伸到部分基層單位。
二、嚴格執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審計事項的定性與處理,應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
三、凡實施審計的項目,審計結果必須真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結構、貸款質量、支付能力、損益真實性和內部控制的狀況,有關審計事項的評價和結論應與審計結果相一致。
四、各單位除向署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分行本級審計報告外,還應以審計對象為單位,上報全轄審計綜合報告。審計綜合報告應包括:組織實施審計情況,審計評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審計處理情況等。今年對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審計綜合報告應於10月上旬報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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