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負責人
黨組書記、檢察長
陳建剛
二、主要職能
2.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對叛變、分裂國家案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4.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5.對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6.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工作。
7.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9.開展法律政策研究及與檢察業務相關的其他調查研究工作;有針對性的提出立法建議和司法解釋的建議。
10.負責本院職工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宣傳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協同縣委、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工資福利等工作。
11.協同縣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建議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本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承辦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檢察幹部職務呈報工作。
12.組織本院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及檢察官等級考核評定等工作。
13.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場所的管教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
14.負責其他應當由本院承辦的事項。
三、機構設定
負責院務活動的組織計畫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負責起草本院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檔案及彙編信息、簡報;負責機要收發、文秘、督辦、統計、會務、接待和檔案管理;負責本院財務預算、決算、裝備和其它辦公用品的管理髮放、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2.政工科
負責本院的黨建、紀檢工作和幹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機關黨建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工會、婦聯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本院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及檢察官等級考核評定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偵查監督科
負責本院管轄,由縣公安局和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案件的審查;負責轄區內有關批准逮捕案件的覆核;負責對縣公安局和本院自偵部門的偵查監督;請示和提請延長羈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案件的審查。
4.公訴檢察科
負責屬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
5.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轄區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財產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接受上級交辦的其他經濟案件的調查、立案和預審。
6.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轄區內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7.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轄區內看守所、管教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擔發生在監獄、勞改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
8.民事行政檢察科
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經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件;負責轄區內民事、經濟、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負責受理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
9.控告申訴科(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本院管轄的公民或法人的舉報,負責本院其他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的初查工作;承擔本院管轄的其它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
10.職務犯罪預防科
研究、分析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11.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本院執行政策法律情況的調查研究,向院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負責本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業務的數據分析。負責開展檢務督察辦公室業務;負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
12.檢察技術科
負責本院的攝像、照相、文檢、痕檢、現場勘驗、司法會計、法醫學鑑定,參加有關疑難案件的會檢,技術信息及網路等工作。
13.法警大隊
負責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衛審訊場所、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