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成立於2005年9月,由深圳飛尚集團、寧波鎮海液體化工產品交易市場、中儲物流線上有限責任公司、時力科技等企業共同打造的主要從事液體化工產品電子交易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本中心依託高速發展的網際網路和現代電子商務技術,採用國際先進的網路安全產品,並配備高強度數據加密、身份認證等技術,構建了功能強大、安全可靠的網上交易系統。 本中心參照國家《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液體化工市場的特色,推出遠期交易、定單交易和提單交易等多種靈活的交易模式,為液體化工相關企業提供更新、更簡便、更有效的貨物購銷流通渠道,加快資金周轉,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相關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時,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保障交易各方的契約履約率,推進市場的信用體系建設。 本中心組建並運營的專業性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國液體化工交易網”。以全國化工企業的液體化工品交易為基礎,結合沿海地區自身獨特的地理位置和資源優勢,通過實施液體化工產品交易信息化戰略,積極引導業內企業由傳統貿易向電子商務的方向發展,共同促進交易方式的提升。 基於對液體化工行業現狀的深刻理解以及對發展液體化工電子商務深遠意義的理性認識,本中心將順應市場趨勢,服務市場需求,努力開拓,積極進取,攜手液體化工生產、流通、消費企業共同打造液體化工現代物流供應鏈。
服務體系
本中心建立了面向會員的全方位服務體系。該體系包括: 市場部門及浙江、江蘇、上海等各地區辦事處負責提供會員開發、會員培訓、信息服務。 交易結算部門負責提供交易運行、每日結算、風險控制、資金收付等服務。 物流部門負責提供倉單註冊、貨物交收、貨物儲運等服務。 我們與銀行合作,為會員提供在銀行監管下的專用資金帳戶管理,以及貨物質押等融資服務。
發展目標
規範、安全的液體化工產品電子交易中心, 權威、客觀的液體化工產品價格信息中心, 優質、便利的液體化工產品物流服務中心。
公司文化
我們所堅持的經營理念: 誠信,公平 ,效率 ,進取 。我們所倡導的企業精神:溝通,合作,開放。
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是經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提供液體化工產品電子交易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第三方網上交易平台。為規範本中心的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國家政策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GB/T18769-2003),制定本規則。本規則是本中心組織會員交易、交收及處理糾紛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本中心運營的中國液體化工交易網(www.clc-ex.com),運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進電子商務技術,組織液體化工產品的電子交易並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關服務。本中心採用保證金方式,保證契約得以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條 本中心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會員進行電子交易。本規則適用於在本中心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本中心的工作人員、會員、指定結算銀行和指定交收倉庫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定義及其概述
第四條 交易是指在本中心中介或主持下,會員通過網際網路進入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報價、簽訂或轉讓電子交易契約,及收付貨款和交收貨物等液體化工產品交易業務的活動。
第五條 會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具有良好資信,依據本交易規則和有關檔案,經本中心審核批准獲得交易資格,通過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從事液體化工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交易席位是指會員查看交易信息、輸入交易指令、參與交易活動的電子交易通道。
第七條 交易品種是指經本中心認定,在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中註冊登記,按照本中心相關規定進行交易並用於交收的標的物。
第八條 電子交易契約是指會員通過本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契約。
第九條 遠期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規定的交易品種範圍內,買賣雙方簽訂在本月或未來某時間完成貨物交收的電子交易契約的一種交易模式。遠期交易允許契約轉讓,採用竟價機制、契約保證金制度和逐日結算制度、倉單交收制度。
遠期交易的交易品種以六位代碼進行表示,前兩位代表交易品種代碼,後四位代表交收日。每月交收一次。一般情況下,每月20日為交收日,但以交易品種的代碼為準。
交易程式是:
(一)會員承諾或簽署與交易有關的責任檔案(含數據電文契約);
(二)買方會員將購買指令輸入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並向本中心交付保證金;賣方會員向本中心提交倉單並將賣出指令輸入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如貨物暫未在本中心註冊登記取得倉單,賣方會員須向本中心交付保證金。
保證金標準:
(1)未進入交收月份,在契約簽訂時,會員支付契約貨款的10%作為保證金;
(2)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本中心結算時,會員對已簽訂的契約支付到契約貨款的20%作為保證金,之後契約簽訂時按此標準付款;
(3)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付足全額貨款;賣方會員必須用倉單置換保證金。
(三)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根據買賣雙方提交的保證金、倉單情況確認會員的交易資格。
(四)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所有會員發出的購買或銷售指令排序,當購買價大於或等於銷售價則自動成交。成交價為購買價和銷售價中申報時間在先的價格。
(五)本中心的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報價單位為元/噸,最小變動價位為5元/噸,買賣數量單位為噸,每筆交易買賣的數量須是1噸的整數倍。
(六)交易手續費為契約金額的萬分之三。
(七)如貨物單價小於5000元/噸,交收手續費為5元/噸;如貨物單價大於等於5000元/噸,交收手續費為10元/噸。
第十條 定單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規定的交易品種範圍內,買賣雙方簽訂在本周或未來幾周完成貨物交收的電子交易契約的一種交易模式。定單交易不允許契約轉讓,採用竟價機制、契約保證金制度、倉單交收制度。
定單交易的交易品種以六位代碼進行表示,前兩位代表交易品種代碼,後四位代表交收日。每周交收一次。一般情況下,每周周五為交收日,但以交易品種的代碼為準。
交易程式是:
(一)會員承諾或簽署與交易有關的責任檔案(含數據電文契約);
(二)買方會員將購買指令輸入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並向本中心交付保證金;賣方會員向本中心提交倉單並將賣出指令輸入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如貨物暫未在本中心註冊登記取得倉單,賣方須向本中心交付保證金。
保證金標準:
(1)會員在契約簽訂時支付保證金,當周交收的契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的5%,第二周交收的契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的6%,第三周交收的契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的8%,第四周交收的契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的10%。
(2)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付足全額貨款;賣方會員必須用足額倉單置換保證金。
(三)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根據買賣雙方提交的保證金、倉單情況確認會員的交易資格。
(四)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所有會員發出的購買或銷售指令排序,當購買價大於或等於銷售價則自動成交。成交價為購買價和銷售價中申報時間在先的價格。
(五)本中心的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報價單位為元/噸,最小變動價位為5元/噸,買賣數量單位為噸,每筆交易買賣的數量須是1噸的整數倍。
(六)交易手續費為契約金額的萬分之三。
(七)如貨物單價小於5000元/噸,交收手續費為5元/噸;如貨物單價大於等於5000元/噸,交收手續費為10元/噸。
(八)在定單交易下簽訂的每一筆契約都必須交收。
第十一條 提單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規定的液體化工產品範圍內,會員均可發布供求信息要約交易,一旦要約被接受即簽訂不可轉讓電子交易契約的一種交易模式。提單交易不允許契約轉讓,採用應價機制和保證金制度。
(一)提單交易是由邀約方指定品種、密度、數量、價格、交貨地點,應約方應價:
如買入價≧賣出價,數量相同,則成交;
如買入價≧賣出價,數量不同,則等待;
如買入價≦賣出價,等待。
其中交貨地點為本中心的指定倉庫。
(二)交易日閉市前未成交的要約,要約方可以應約方的應約價及數量選擇成交。
(三)會員在契約簽訂時支付契約貨款的3%作為保證金。
(四)會員在契約簽訂時向本中心支付契約貨款的千分之一作為手續費。
(五)交收日為契約簽訂之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在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付足全額貨款。
(六)本中心收到買方會員的全額貨款後通知賣方會員開提單。
第十二條 保證金是指會員通過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簽訂電子交易契約,按本中心規定的額度和進度向本中心交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履約保證。
第十三條 倉單是指會員用於交易或交收的貨物權益的憑證。會員將貨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倉庫、並過戶給本中心,經本中心註冊登記為倉單後方可用於交易和交收。
第十四條 結算價是指交易品種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以上一交易日的市場結算價作為該日市場結算價。
第十五條 轉讓收入是指會員將已在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轉讓時產生的不含稅價差收入。
本中心對已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計算轉讓收入,計算公式為:
買方會員轉讓契約應取得的轉讓收入為(負數為應支付):(轉讓價–買方訂貨價)÷1.17×轉讓數量(噸)
賣方會員轉讓契約應取得的轉讓收入為(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轉讓價)÷1.17×轉讓數量(噸)
第十六條 交收是指按照電子交易契約約定,買賣雙方對契約約定的貨物所有權辦理轉移手續的過程。
第十七條 交收日是指會員就本中心規定的交易品種在電子交易契約中約定的履約交貨的日期。在交收日閉市後,該交易品種的電子交易契約終止交易。
第十八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會員之間的契約約定和本中心相關規定對會員貨款、轉讓收入、帳面價差、各項費用和款項等進行資金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結算銀行是指由本中心統一認定的,用於存放會員貨款並協助本中心對會員的交易資金進行結算、劃撥的銀行。
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用於會員履行在本中心簽訂電子交易契約時進行貨物交收的倉庫。指定交收倉庫與會員之間簽訂倉儲保管契約,負責對會員存放的貨物進行保管;本中心與指定交收倉庫簽訂合作協定,指定交收倉庫應接受本中心的監督管理;指定交收倉庫不得參與本中心的交易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商譽,無違法記錄;
(四)承認並遵守本規則及本中心其他規章制度;
(五)本中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本中心會員資格的企業須填寫本中心制發的《會員資格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檔案。申請者須對提交的全部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
會員須提交以下檔案資料:
(一)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會員資格申請表》(可通過本中心網站下載列印或向本中心相關部門索取);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交易員的授權委託書;
(五)本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入市前應與本中心簽訂《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協定》(見附屬檔案一)。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企業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交易員是指接受會員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代表該會員在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活動和與交易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的個人。
第二十六條 會員向本中心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滿後可以續租。席位租金2萬元/年,席位不得退租。本中心在收到會員繳納的席位租金後開通該會員的交易席位。
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中心舉辦的業務培訓,直接參與本中心組織的交易活動;
(二)使用本中心的有關設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場行情信息和有關服務;
(三)對本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四)本中心規定可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中心的交易規則及其它規章制度,遵守電子交易契約規定的義務;
(二)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帳戶和交易密碼,並對因其交易帳戶在本中心使用所產生的結果負責;
(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四)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每年將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交本中心備案;
(六)接受本中心的業務監督,維護本中心聲譽;
第二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須於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本中心: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註冊資本金額變動;
(三)企業名稱和營業場所及聯繫方式變更;
(四)經營範圍及其他事項發生變更;
(五)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六)本中心規定需報告的其它事項。
會員因未及時將上述信息向本中心報告而造成本中心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會員不繼續在本中心參與交易,應向本中心申請資格註銷手續。註銷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會員仍對其交易帳戶下發生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的風險,同時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的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提單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上午8:30—11:30,定單交易和遠期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上午9:30—11:30。
因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或風險加大,本中心認為必要時,由本中心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決定延時開市、延時收市、提前收市或暫停交易。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根據市場具體發展狀況,分批公布新的電子交易契約範本及契約標的物範圍和質量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根據會員的需求,指定若干液體化工產品為交易品種並在本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該範圍的液體化工產品,會員須提前向本中心提出追加交易品種申請,經本中心批准並在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中註冊登記並公布後方可參與交易。本中心也可以根據會員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種。
第三十四條 為保證市場穩定和交易安全,本中心實行倉單交易制度。指定交收倉庫開具的《存貨憑證》須經本中心註冊為倉單後方可用於交易和交收。倉單的有效期在本中心公布交易品種時同時公布。
倉單註冊的程式為:
(一)會員與指定交收倉庫聯繫,簽訂倉儲契約,辦理貨物入庫手續;
(二)會員填寫《倉單註冊申請》,將貨物過戶給本中心。
(三)指定交收倉庫通過書面或數據電文方式將其開具的《存貨憑證》送本中心。
(四)本中心收到指定交收倉庫提交的《存貨憑證》後進行倉單註冊,並將相關倉單有關數據輸入電子交易系統該會員名下。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只接收標明會員代碼的交易指令,會員應妥善保管密碼,該代碼下的所有交易行為均視為會員授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會員發布的買賣指令經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排序成交即時生效,並視為雙方已簽訂《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契約》(附屬檔案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價格即為買賣雙方簽訂或轉讓、受讓電子交易契約的價格。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對每一會員的帳戶資金進行測算,測算結果顯示會員交易帳戶資金額滿足本中心規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額或測算結果顯示其所註冊倉單足額時,電子交易系統對其新的買賣指令予以接受,否則拒絕。
第三十八條 會員發布的買賣指令當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指令。
第三十九條 本中心交易報價是指符合相關電子交易契約中標明質量標準的交易品種在約定交貨地點交收的含增值稅價格。
第四十條 本中心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本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交易手續費進行調整。
第五章 結算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在銀行設立專用結算資金帳戶,會員參與本中心交易,應按本中心規定在指定銀行專用結算資金帳戶存入足額資金,以確保貨款、轉讓收入、帳面價差、各項費用和款項的及時支付。
本中心對會員存入本中心專用結算資金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二級明細帳戶。
第四十二條 本中心對每一會員的貨款、轉讓收入、帳面價差、各項費用和款項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服務。本中心採用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結算原則。
第四十三條 遠期交易的保證金標準:
(1)未進入交收月份,在契約簽訂時,會員支付契約貨款的10%作為保證金;
(2)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本中心結算時,會員對已簽訂的契約支付契約貨款的20%作為保證金,之後契約簽訂時按此標準付款;
本中心可根據行情變化調整保證金比率。
第四十四條 賣方會員通過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簽訂電子交易契約時,須提交經本中心認可的有貨證明,賣方會員對該有貨證明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如果賣方會員的貨物尚未在本中心註冊登記取得倉單則需向本中心交付履約保證金。會員取得倉單後,可用倉單置換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買方會員於交收日前申請在指定交收倉庫提前交收貨物的,經本中心核准後,應一次性補足全額貨款。
第四十六條 遠期交易模式下,本中心對已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計算轉讓收入,並相應增減會員交易帳戶的資金餘額;對未交收的電子交易契約計算帳面價差,帳面價差為負時抵扣會員的可用資金,帳面價差為正時不增加會員的可用資金。本中心對於賣出倉單的電子交易契約的賣出方不計算帳面價差和保證金。因保證金率的提高、轉讓收入和帳面價差造成交易帳戶可用資金不足時,會員必須及時補足。如果會員可用資金不足,則本中心通過指定的發布信息渠道向會員發出補足可用資金通知,會員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可用資金。會員不能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可用資金時,本中心將只允許該會員轉讓原持有契約並有權按市場當時報價強行轉讓會員持有的契約,由此造成的虧損由該會員自己承擔。
未交收的電子交易契約帳面價差計算公式為:
買方會員的帳面價差為(負數為應支付):(平均價–買方訂貨價)×訂貨量(噸)
賣方會員的帳面價差為(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平均價)×訂貨量(噸)
第四十七條 本中心收到買方全部應付貨款後,於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向買方交付提貨憑證,代買方向賣方劃付80%的貨款到賣方在本中心的交易帳戶。本中心在明確數量、倉儲費等情況後,通知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本中心收到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後,本中心將剩餘貨款劃到賣方在本中心的交易帳戶,同時將該發票交給買方。
實際交收的全額貨款為:
(交貨價±地區升貼水)×倉庫實發噸數
賣方會員按此金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中遠期交易的交貨價為最後五個交易日(含交收日)的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
買方會員的交收價差為(負數為應支付):(交貨價–買方訂貨價)÷1.17×訂貨量(噸)
賣方會員的交收價差為(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交貨價)÷1.17×訂貨量(噸)
其中定單交易和提單交易的交貨價為契約簽訂時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 本中心通過發放交易結算單據或傳送數據電文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交易結算數據,會員可通過本中心網站提取當日交易結算數據。因特殊情況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時提供交易結算數據時,本中心將及時公布提供交易結算數據的時間。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確認本中心的結算。
第四十九條 會員劃撥資金在本中心辦理,其劃撥資金的方式為:
(一)資金劃入:本中心向會員公布各指定銀行專用結算資金帳號,會員劃入資金須指明該筆資金劃入的會員代碼和會員名稱,並及時通知本中心查收,在確認資金到帳後,相應增加該會員交易帳戶資金;
(二)資金劃出:會員在申請開通席位時提交《關於資金劃轉的函》並預留印鑑,會員在辦理資金劃出手續時填寫《會員劃款申請單》,加蓋預留印鑑,本中心按照《關於資金劃轉的函》中的指定帳戶辦理資金清退;
會員對其按照上述程式劃入或劃出資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賣出倉單的電子交易契約賣方會員轉讓契約權利義務時,如果會員的交易帳戶可用資金不足以彌補轉讓收入造成的損失,則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有權拒絕接受該筆指令。
第五十一條 會員轉讓或解除電子交易契約,本中心根據其簽訂契約時的成交價和轉讓或解除契約時的成交價計算扣劃相應差價款。
第六章 交收
第五十二條 各交易模式的交收日以相關電子交易契約約定的具體交收日期為準。經本中心批准,買賣雙方可以協定提前交收。
商品最小交收數量在電子交易契約中約定,交收數量必須不小於最小交收數量。本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商品最小交收數量進行調整。
第五十三條 所有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應在本中心的指定交收倉庫交收,並由賣方選擇具體的指定交收倉庫。如賣出方需在非本中心的指定交收倉庫交收,必須在交收日前的15個交易日之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經核准後向所有會員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會員可在交易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下午1:30—3:00向本中心提出貨物提前交收申請,由本中心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會員可在交易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下午1:30—3:00向本中心提出貨物按期交收申請,交收日閉市後,由本中心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中心指定若干倉庫作為買賣雙方交收商品存放地,指定交收倉庫負責開具《存貨憑證》和商品儲存保管。
第五十七條 本中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指定交收倉庫,調整自本中心公布日開始執行。
第五十八條 經本中心批准,買賣雙方也可協商在其他地點交收。由此發生的貨款收付、貨物交收等事務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和風險由買賣雙方自行承擔。
第五十九條 貨物交收匹配結果以本中心通知的結果為準。交收匹配的買賣方通過本中心簽訂《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收契約》(附屬檔案三)。
第六十條 買方須在交收日後十個自然日內憑提貨憑證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貨物出庫或過戶手續。逾期未辦理出庫或過戶手續,本中心可根據《提貨憑證》計算的金額通知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買方將此批貨物繼續用於交易,也可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並向本中心申請註冊新的倉單。
第六十一條 買方會員應在交收日後十個自然日內確認商品質量。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本中心,並提請本中心認定的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會員先行墊付,檢驗結果符合契約約定的標準,相關費用由買方會員負擔;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標準,相關費用由賣方會員負擔。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依據。如貨物質量符合契約約定的標準,則買方應接收貨物;如貨物質量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標準,則賣方構成違約。賣方違約部分貨物的處理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本中心將違約部分貨物的20%貨款作為賠償金劃歸買方,貨物歸賣方所有。如經檢驗合格或買方未在交收日後十個自然日內提出異議,賣方以其交貨價開具增值稅發票並結清相關費用後,本中心向賣方劃付剩餘貨款。
如果買方在交收日後十個自然日之後發現貨物質量問題,本中心將協助買方向賣方索賠。
第六十二條 交收日後十個自然日(含)之前的倉儲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之後的倉儲等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賣方會員必須在接到本中心開出的增值稅發票通知單後,在10個自然日內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達本中心。否則,扣除其貨款總額的20%補償給買方。
第六十四條 會員在本中心指定交收倉庫進行貨物交收,應根據交收數量向本中心繳納交收手續費。
第七章 遠期交易風險控制
第六十五條 為確保本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穩健運行,本中心通過實行每筆指令最大買賣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種交易模式最大訂貨量限制、某交易品種市場訂貨總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種每交易月份買賣訂貨量限制等措施,防範和控制市場及會員的交易風險。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某一限制的規定數量。
本中心訂貨總量超過同期社會液體化工產品流通總量時,會員不得新訂電子交易契約。
第六十六條 本中心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設定交易品種的報價漲跌幅限制。交易品種當日漲跌限幅為本中心上一交易日該交易品種平均成交價的±3%。如果連續三個交易日收市時的報價達到漲幅的上限或連續三個交易日收市時的報價達到跌幅的下限,本中心有權及時調整雙向或單向漲跌限幅或放開漲跌限幅。
第六十七條 為防範和控制市場及會員的資金風險,本中心有權根據某一交易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對參與交易的會員提高買入或賣出電子交易契約的保證金標準。
第六十八條 為保障市場穩定和會員交易安全,本中心有權根據某一交易品種或某一交易席位的異常交易情況限制相關交易品種或交易席位的新訂或轉讓電子交易契約的交易許可權。
第六十九條 為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本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已簽訂的某一交易品種電子交易契約的買賣雙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採取協定解除、限時限量自行轉讓、本中心強制轉讓或指定價格強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關電子交易契約,以確保電子交易的平穩運行和順利發展。
第七十條 因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或風險加劇,本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停止或暫停某一交易品種的交易。
第八章 信息發布和管理
第七十一條 本中心通過中國液體化工交易網公布本中心檔案、當日交易的價格行情及其它統計資料和行情信息。
各交易模式中的行情信息發布以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顯示公布的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中心發布的行情信息包括:產品代碼、品名、交貨時間、最新價(最新成交價)、漲跌、開市價、收市價、最高價、最低價、平均價、成交量、訂貨量、指定倉庫庫存和庫容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三條 信息發布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發布,本中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每類信息發布周期進行調整
第七十四條 本中心配備相應設施,建立交易同步報價和成交查詢系統。交易信息發布正常,但因公共媒體原因影響會員正常交易的,本中心不負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中心、會員和指定交收倉庫均應保證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會員或指定交收倉庫在本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中或直接向本中心提供有關信息時作假,造成本中心和第三人損失的,本中心有權對其進行處罰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十六條 本中心、會員、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應嚴格保守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七十七條 為保證交易數據安全,本中心建立異地數據備份。
第九章 糾紛調解和違約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會員對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成交的電子交易契約負有履行契約和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會員因在本中心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由本中心協調解決。
第八十條 會員發布的交易指令應為其真實意願,如果有證據證明會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本中心和受損害第三人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第八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中心均判定其違約,違約會員必須承擔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
(一)買方在交收日閉市前,未將足額貨款轉(匯)到市場指定帳戶的,不足部分視為違約;
(二)賣方在交收日閉市前,未能足額註冊倉單的或未能提交足額提單的,不足部分視為違約;
(三)買方憑有效提單憑證提不到貨,則賣方違約;
(四)賣方所交收的貨物經過抽樣復檢,被判定為不符合契約質量要求的部分視為違約;
(五)賣方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視為違約;
(六)本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八十二條 違約處理辦法:按實際違約部分貨款的保證金,由違約方會員向守約方會員賠償,並由本中心進行資金劃轉,違約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八十三條 對多次違約或嚴重違反本規則的會員,本中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十四條 買賣雙方會員在交易及交收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由本中心按照本規則及相關管理辦法調解。如調解不成,由本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八十五條 會員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視為違約,本中心終止其新訂電子交易契約的交易資格,本中心有權對其未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強制轉讓,相應盈虧由當事會員承擔;若違約方的帳戶資金不足彌補契約轉讓的損失,本中心有權將其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賠償,餘額返還;仍不足以彌補的,本中心將依法向其追索。
第八十六條 經本中心認定的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本中心有權取消其已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
第八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中心有關規定,本中心視行為性質與情節降低其信用等級並給予警告、公布名單、暫停交易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會員資格;構成犯罪的,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八十九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一:
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協定
甲方:
乙方: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條 甲方自願成為乙方的會員。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細研讀了《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規則》及其它規章制度與相關檔案,乙方已就有關問題作了全面細緻的解釋,甲方將嚴格按照上述規則和相關檔案規定從事交易活動。
第二條 為確保交易履約和控制市場風險,乙方享有《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規則》及其它規章制度與相關檔案中規定的權利,甲方承諾自願承擔對乙方行使前述權利所應負擔之義務,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在參與交易和接受市場管理時簽訂電子交易契約、商品交收契約及其它檔案。
第四條 甲方自願採用乙方提供的網路交易平台,乙方為甲方提供交易網路、席位及相關交易、交收的其它設施,並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相關款項等其它服務。
第五條 甲方應自行保護其交易帳戶與交易密碼的安全,甲方有權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碼。密碼與交易帳戶啟用後,在該密碼下發出的交易指令及其它指令視為甲方行為。乙方對甲方的委託事項和交易記錄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法定有權機關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條 乙方按日在甲方網站提取交易結算資料。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確認本中心的結算。
第七條 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它不可抗力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數據中斷,恢復交易時以故障發生前系統最終記錄的交易數據為有效數據。
第九條 第七、八條所述事件發生後,乙方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但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擴大由其自己負擔。
第十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種信息及資料僅作為買賣參考,甲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十一 作為乙方的會員,甲方應繳納會員費為元/年。
第十二 本協定自甲方交納會員費之日起生效。甲方不繼續參與交易,應辦理註銷資格手續,註銷資格後本協定中止,但甲方仍可享有其他相關服務,已交的會員費不予退還。本協定有效期滿前可辦理續簽手續,續簽後根據甲方續交會員費延長有效期。逾期未辦理續簽手續,本協定終止。
第十三 本協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寧波都普特液體化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