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規定》已經2002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條為了保護環境,防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對環境 造成污染,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是指用各種發泡塑膠製成、在自然環境下不可降解、一次性使用的盒、碗、杯、碟、盤等餐飲用具及食品包裝容器。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和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包裝食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酒店、餐廳、飲食攤檔、食堂等餐飲業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禁止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第四條違反本規定,生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和生產食品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包裝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違反本規定,銷售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和銷售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包裝的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沒收,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違反本規定,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組織或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第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9日發布的《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市區禁止生產、銷售和在餐飲行業中禁止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