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寧波市房地產業協會是寧波市各縣(市、區)房地產業協會和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市場交易、中介服務、房屋拆遷、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管理等相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是依照法律規定,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理事、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常務理事。
主要工作:協會的主要工作以雙向服務(政府、企業)為中心,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政府之間,協會與政府、協會與社會之間聯繫,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為主導,組織和實施培訓、考察學習、樓盤(產品)推介、優秀開發項目和樓盤評選、行業調研、信息(經驗)交流以及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的整頓、規範,倡導行業(企業)誠信自律,組織企業信用考評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寧波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寧波房協。英文名稱:NINGBO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NBE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寧波房協是本市各縣(市)、區房地產業協會和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市場交易、中介服務、房屋拆遷、房產測繪和房地產估價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是依照法律規定,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政府、協會與政府、協會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為提高我市人民居住水平,促進行業經濟發展,促進城市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
第四條 寧波房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及任務
第五條 寧波市房協的職責和任務: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助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簡報、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展覽,開展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經驗交流。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業務素質;
(五)制訂行業誠信自律準則,促進企業規範經營;受理由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的行業及業內相關人員的誠信管理;
(六)發展同國內外有關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對一些涉及會員單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幫助解決;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市場交易、中介服務、房屋拆遷、房產測繪和房地產估價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和與房地產業相關聯的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經批准可成為寧波房協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自願加入協會;
(三)在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好的影響;
(四)支持本會工作,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二)由秘書處審查批准,然後報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對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有權經過必要程式要求罷免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六)有參加和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協會章程,承諾行業誠信自律,執行協會決議;(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經驗、調查研究資料;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審議會費的調整。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會組成人數為會員單位總數的二分之一左右。單位出任的理事人選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通過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決定經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人選;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單位任期四年,理事單位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數為理事單位總數的二分之一左右。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領導協會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討論決定協會主要工作;
(三)召集全體理事會議,並提出需要討論的工作計畫的決議案;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特殊情況可根據需要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
第二十三條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專業委員會由成員單位選舉產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結合本專業實際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專業委員會應制定本專業工作計畫,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並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部門領導和社會、行業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八)符合業務主管部門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委屬行業協會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經與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商議同意後,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按屆任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限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決定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聘請本會顧問及相關專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及贊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遵守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因故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自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決議及其財產、債權、債務清理檔案等資料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會徽為按中房協制定的草綠色正六邊形,內鑲金三角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地址:寧波市海曙區孝聞街66號4樓。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