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共七章三十五條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自治區政府發布的《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在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調動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自治區在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秀成果、創作生產出優秀作品的個人和集體進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下列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

(一)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

(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三)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

(四)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

第四條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價值取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評獎範圍

第五條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應當是在本自治區長期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取得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和文藝家。

第六條圍繞國家或者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開展基礎理論、套用對策、歷史經驗、地方特色、區域優勢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學術價值和明顯套用價值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自治區外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寧夏經濟社會為主要內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七條下列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開發表的專著、譯著、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以及論文、研究(調研)報告等;

(二)未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機關採用、推廣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歷史經驗比較研究報告等。

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研究成果,應當為本屆評獎期限內的研究成果。

第八條申報參評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作品,應當為本屆評獎期限內正式出版、公開發表或者公開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學藝術作品。

第九條下列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文學藝術作品不能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

(一)著作權有爭議,且尚未妥善解決爭議的;

(二)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三)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

已獲得國家級(含部級)獎勵的成果、作品或者內容偏重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軟科學的成果,不納入申報範圍。

第三章獎勵評審組織及其職責

第十條設立“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分別設在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相關工作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有影響力的文藝家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中,專家、學者、文藝家不少於評審委員會委員的五分之四。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分別提出,經自治區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評審規則;

(二)定期評審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及獎勵等級;

(三)決定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評審組和若干文藝門類評審組,由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文藝家組成,負責本學科研究成果、本文藝門類文學藝術作品的評審,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及獎勵等級建議。

評審組的專家、學者、文藝家由七名以上的單數組成,所提出的每個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及獎勵等級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組成員同意。

第四章評獎標準和獎勵期限

第十四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是:

(一)在某一套用學科或者基礎學科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創性研究成果,為學科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在套用對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於全國領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具有突出和廣泛的實際套用價值。

第十五條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是:

(一)政治素質高,社會責任感強,積極參加公益性文藝活動;

(二)文學藝術造詣精深,德藝雙馨,民眾公認,社會知名度高。

第十六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應當體現繼承性、民族性、原創性、時代性、系統性、專業性,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獎標準是:

(一)專著在本學科領域內有創新,對學科建設有較大貢獻,對弘揚民族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重要作用。

(二)翻譯引進的國外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先進的研究方法和管理經驗,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論文在學術上有創新,在本學科領域中居於先進水平,並能正確闡明重要理論問題或者對經濟社會發展、學科建設有重要影響。

(四)工具書的體例科學,資料詳實,知識性強,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

(五)教材在內容、結構上有創新,體例完整,對科研、教學、社會實踐有明顯套用價值。

(六)古籍整理出版物注釋準確,切合原意,對歷史考證有新的發現或者有重要價值。

(七)普及讀物具有時代特徵,並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傳播和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方面產生了重要作用和影響。

(八)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能夠適應社會實踐的需要,具有較高套用價值,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明顯作用。

第十七條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評獎標準是:

(一)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文藝作品,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正確思想導向的原創作品;

(二)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

(三)主題鮮明,題材、形式多樣,具有創新風格、地域特色和獨特個性,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

第十八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每三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由相關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提出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十九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每三年評審一次,分為一、二、三等獎。一等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授獎名額不超過申請評獎成果總數的20%,各獎勵等次的獎金數額由相關評審委員會根據獎勵經費的數額確定。

第五章獎勵的實施

第二十條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推薦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三)自治區級有關社會團體;

(四)本領域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或者是有影響力的文藝家聯名推薦。

推薦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由推薦組織或者個人向對應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推薦意見。

第二十一條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進行初選,經初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申報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或者自治區文藝家協會進行初選,經初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按照下列規定評審:

(一)評審組對參評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初評,並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及獎勵等級建議。

(二)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組組長對建議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和獎勵等級進行複評,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和獎勵等級建議。

(三)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複評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和獎勵等級進行投票表決。對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獲獎人選投票表決時,應當由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參加,獲獎人選得票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對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入選成果、作品投票表決時,參加投票表決的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四,獲獎成果、作品得票數必須達到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評審委員會將投票表決結果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投票表決結果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徵詢評審組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將存在異議的成果、作品送請本自治區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文藝家評審,將有關情況報評審委員會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五)評審委員會對公示無異議的投票表決結果,提交自治區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與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及評審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對評審過程中的跑獎要獎、請託遊說評審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相關成果、作品不予評獎。

第二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評審結果在公開媒體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獎勵標準,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分別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獎勵標準。調整程式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經費,列入評審單位評審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獲獎結果,記入獲獎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六章罰 則

第三十條已獲得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個人,發現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由相關評審委員會提出,經自治區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一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在評審活動中違反學術道德、評審不公、行為失信的,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提出,經自治區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人員在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的評審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則。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對已獲得國家級(含部級)獎項的優秀文化作品的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辦法》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對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的指導思想、獎項設立、評獎範圍、評獎標準、評獎程式、評獎紀律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明確了獎勵工作的指導思想。

《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價值取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二為”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規範了獎項名稱,調整了部分獎項的設立主體。

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要建立科學權威、公開透明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價體系,建立優秀成果推介制度,把優秀研究成果真正評出來、推廣開”,“建立規範的獎勵體系,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辦法》第三條將“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修改為“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另外,為鼓勵我區文藝工作者創作生產出更多的優秀文藝作品,《辦法》提高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設立層次,將該獎項的設立主體由自治區文聯調整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學藝術類政府獎項也由一項增加為兩項,與哲學社會科學類政府獎項數持平。

(三)規範了獎勵評審組織及其職責。

《辦法》第三章規定,設立“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相關工作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有影響力的文藝家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評審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有三項:一是制定、修改評審規則;二是定期評審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及獎勵等級;三是決定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明確了評獎範圍。

1.明確了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獎範圍。《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應當是在本自治區長期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取得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和文藝家。

2.明確了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獎範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圍繞國家或者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開展基礎理論、套用對策、歷史經驗、地方特色、區域優勢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學術價值和明顯套用價值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外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寧夏經濟社會為主要內容的研究成果符合辦法規定的,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具體包括兩類:一是正式出版或者公開發表的專著、譯著、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以及論文、研究(調研)報告等;二是未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機關採用、推廣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歷史經驗比較研究報告等。

3.明確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評獎範圍。《辦法》第八條規定,申報參評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作品,應當為本屆評獎期限內正式出版、公開發表或者公開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學藝術作品。具體指公開出版、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公開播映的廣播影視作品;公開演出的戲劇、音樂、舞蹈、曲藝雜技、民間藝術等作品,以及公開展出的美術、攝影、書法、工藝等作品。

4.明確了不能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情形。《辦法》第九條除了規定著作權有爭議且尚未妥善解決爭議不能申報參評外,還增加了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品,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成果、作品不能申報參評兩種情形,體現了獎勵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和價值取向。為了鼓勵創作,同時也為了避免重複評審,《辦法》規定對已獲得國家級(含部級)獎勵的成果、作品或者內容偏重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軟科學的成果,不納入申報範圍。

(五)完善了評獎標準。

1.明確了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兩項評獎標準:一是政治素質高,社會責任感強,積極參加公益性文藝活動;二是文學藝術造詣精深,德藝雙馨,民眾公認,社會知名度高。文藝工作者要崇德尚藝,把為人、做事、從藝統一起來,成為先進文化的踐行者、社會風尚的引領者。

2.明確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評獎標準。《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三項評獎標準:一是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文藝作品,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正確思想導向的原創作品;二是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三是主題鮮明,題材、形式多樣,具有創新風格、地域特色和獨特個性,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旨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唱響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六)規範了評獎程式。

1.完善了推薦(申報)流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四類主體可以推薦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一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二是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三是自治區級有關社會團體;四是本領域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或者是有影響力的文藝家聯名推薦。推薦突出貢獻獎候選人,由推薦組織或者個人向對應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推薦意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社科聯或者自治區社科聯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進行初選。申報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文聯或者自治區文藝家協會進行初選。

2.完善了評審流程。為進一步增強評審的公開、公正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對初評、複評、投票表決、報批等流程予以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公示、異議處理以及審核流程。評審組對參評的研究成果、作品進行初評,提出獲獎人選、等級建議;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組組長進行複評,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複評結果進行投票表決;投票表決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期間如有異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徵詢評審組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將存在異議的成果、作品送請本自治區外評審,將有關情況報評審委員會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提交自治區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將批准的評審結果在公開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調整了評獎頻次,明確了獎勵等次、比例。《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將每四年評審一次的突出貢獻獎和每兩年評審一次的優秀成果獎、優秀作品獎,統一調整為每三年評審一次。突出貢獻獎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優秀成果、優秀作品獎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空缺,獲獎數量不超過申報成果或作品數量的20%,目的是評選出高質量和高水平的成果和作品。

(七) 明確了獎勵標準的制定主體、程式以及獎勵經費、評審工作經費的列支渠道。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獎勵標準,由自治區社科聯、自治區文聯分別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獎勵標準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獎勵經費、評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和評審單位評審年度經費預算。

(八)明確了獲獎人員享受的有關待遇。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獲獎結果,記入獲獎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其目的是增強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工作者的榮譽感、責任感、獲得感,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九)嚴格評審紀律,嚴懲學術不端。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與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及評審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對評審過程中的跑獎要獎、請託遊說評審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相關成果、作品不予評獎。為加強對獎勵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辦法》設“罰則”專章,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等行為零容忍,已授獎的撤銷獎勵;對違反學術道德、評審不公、行為失信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取消評審資格;對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12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辦法》的出台對於調動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區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經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同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社科聯和文聯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哲學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文藝是時代前進的號角,最能代表一個時代的風貌,最能引領一個時代的風氣。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事業的發展,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先後在文藝工作座談會、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第十次文代會和第九次作代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中共中央先後印發了《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對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2005年頒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為加強我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學科學術水平、促進文藝精品創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事業的不斷進步和發展,《辦法》的部分內容存在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一是獎勵工作的促進作用發揮不充分,自治區文學藝術獎勵近十年未開展;二是文學藝術獎的參評條件、申報流程、評獎標準等規定不明確;三是獎勵程式有待於進一步規範;四是獎勵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不夠明確。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事業繁榮發展,修訂《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修訂的基本思路

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事業發展的新理念、新要求。 二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尤其是要加強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不斷增強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和話語權,加強陣地建設和管理。 三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獎勵辦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揮先進文化育人化人作用。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問題立法,同時將獎勵辦法實施以來的成熟經驗總結提煉上升為制度規範。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對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的指導思想、獎項設立、評獎範圍、評獎標準、評獎程式、評獎紀律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明確了獎勵工作的指導思想。

《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價值取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二為”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規範了獎項名稱,調整了部分獎項的設立主體。

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要建立科學權威、公開透明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價體系,建立優秀成果推介制度,把優秀研究成果真正評出來、推廣開”,“建立規範的獎勵體系,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辦法》第三條將“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修改為“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另外,為鼓勵我區文藝工作者創作生產出更多的優秀文藝作品,《辦法》提高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設立層次,將該獎項的設立主體由自治區文聯調整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學藝術類政府獎項也由一項增加為兩項,與哲學社會科學類政府獎項數持平。

(三)規範了獎勵評審組織及其職責。

《辦法》第三章規定,設立“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相關工作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有影響力的文藝家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評審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有三項:一是制定、修改評審規則;二是定期評審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及獎勵等級;三是決定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明確了評獎範圍。

1.明確了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獎範圍。《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應當是在本自治區長期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取得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和文藝家。

2.明確了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獎範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圍繞國家或者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開展基礎理論、套用對策、歷史經驗、地方特色、區域優勢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學術價值和明顯套用價值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自治區外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寧夏經濟社會為主要內容的研究成果符合辦法規定的,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具體包括兩類:一是正式出版或者公開發表的專著、譯著、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以及論文、研究(調研)報告等;二是未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機關採用、推廣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歷史經驗比較研究報告等。

3.明確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評獎範圍。《辦法》第八條規定,申報參評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作品,應當為本屆評獎期限內正式出版、公開發表或者公開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學藝術作品。具體指公開出版、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公開播映的廣播影視作品;公開演出的戲劇、音樂、舞蹈、曲藝雜技、民間藝術等作品,以及公開展出的美術、攝影、書法、工藝等作品。

4.明確了不能申報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情形。《辦法》第九條除了規定著作權有爭議且尚未妥善解決爭議不能申報參評外,還增加了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品,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成果、作品不能申報參評兩種情形,體現了獎勵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和價值取向。為了鼓勵創作,同時也為了避免重複評審,《辦法》規定對已獲得國家級(含部級)獎勵的成果、作品或者內容偏重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軟科學的成果,不納入申報範圍。

(五)完善了評獎標準。

1.明確了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兩項評獎標準:一是政治素質高,社會責任感強,積極參加公益性文藝活動;二是文學藝術造詣精深,德藝雙馨,民眾公認,社會知名度高。文藝工作者要崇德尚藝,把為人、做事、從藝統一起來,成為先進文化的踐行者、社會風尚的引領者。

2.明確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評獎標準。《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三項評獎標準:一是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文藝作品,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正確思想導向的原創作品;二是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三是主題鮮明,題材、形式多樣,具有創新風格、地域特色和獨特個性,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旨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唱響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六)規範了評獎程式。

1.完善了推薦(申報)流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四類主體可以推薦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一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二是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三是自治區級有關社會團體;四是本領域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或者是有影響力的文藝家聯名推薦。推薦突出貢獻獎候選人,由推薦組織或者個人向對應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推薦意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社科聯或者自治區社科聯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進行初選。申報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文聯或者自治區文藝家協會進行初選。

2.完善了評審流程。為進一步增強評審的公開、公正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對初評、複評、投票表決、報批等流程予以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公示、異議處理以及審核流程。評審組對參評的研究成果、作品進行初評,提出獲獎人選、等級建議;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組組長進行複評,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複評結果進行投票表決;投票表決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期間如有異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徵詢評審組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將存在異議的成果、作品送請本自治區外評審,將有關情況報評審委員會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提交自治區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將批准的評審結果在公開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調整了評獎頻次,明確了獎勵等次、比例。《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將每四年評審一次的突出貢獻獎和每兩年評審一次的優秀成果獎、優秀作品獎,統一調整為每三年評審一次。突出貢獻獎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優秀成果、優秀作品獎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空缺,獲獎數量不超過申報成果或作品數量的20%,目的是評選出高質量和高水平的成果和作品。

(七) 明確了獎勵標準的制定主體、程式以及獎勵經費、評審工作經費的列支渠道。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的獎勵標準,由自治區社科聯、自治區文聯分別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獎勵標準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獎勵經費、評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和評審單位評審年度經費預算。

(八)明確了獲獎人員享受的有關待遇。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獲獎結果,記入獲獎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其目的是增強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工作者的榮譽感、責任感、獲得感,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九)嚴格評審紀律,嚴懲學術不端。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與獲獎人選、研究成果、作品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及評審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對評審過程中的跑獎要獎、請託遊說評審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相關成果、作品不予評獎。為加強對獎勵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辦法》設“罰則”專章,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等行為零容忍,已授獎的撤銷獎勵;對違反學術道德、評審不公、行為失信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取消評審資格;對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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