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收入

實物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產權而取得的各種實物形態的收入。如鋼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等。實物收入的價值不太容易確定,一般要通過對這些形態的財產進行評估(通常採用市場交易法)。

實物收入的類型

1、單位得到;

2、政府、社會團體得;

3、個人贈送;

4、自己生產的農副產;

5、其它。

實物收入的推算

SNA是以充分發展的商品經濟為對象而設汁的核算體系。但是,即使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非現金經常交易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這樣,在計算國民收入時,就產生了實物收入(income in kind)的推算(imputation)問題。近期西方國家關於進一步改進SNA的討論中真2經提出了從中心體系中取消實物收入的推算,以“淨化”SNA的建議。但是,從我國情況看,這樣的問題在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成為現實的問題。

實物收入推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有住房的租金收入;

2、職工得自企業和單位的實物報酬;

3、農民自產自用的產品;

4、金融機構的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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