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1、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2、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附屬檔案1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一) 日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二)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三)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和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篩選採集工作。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家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中央財政預算。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實物地質資料分庫。
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保管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
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庫房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自行解決。
第五條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託保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篩選、採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二)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
(三)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
(四)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下列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匯交:
(一)科學鑽探、大洋調查、極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國家重大調查項目和科研項目的實物地質資料;
(二)國家重大工程、標誌性建築的實物地質資料;
(三)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實物地質資料;
(四)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和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七條 匯交人應在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後,匯交成果地質資料之前,將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託保管的除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附屬檔案1,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報送國家級館藏機構,將其他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分別報送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
第八條 國家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後,依據篩選細則和匯交細目(附屬檔案2),篩選確定應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在15個工作日內,向匯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託保管的除外)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下達匯交通知書,並將匯交清單抄送相關省級館藏機構。
省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後,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篩選細則、匯交細目和國家級館藏機構的匯交清單,確定應向本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並向匯交人下達應向國土資源部和本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通知書。
第九條 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下達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實物地質資料暫時保管地接收、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單。
驗收合格的資料中,特別珍貴、有特別重要交流和保管價值的,由館藏機構運到國家或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房保管,其餘有重要價值的由匯交人運到自己的庫房保管,剩餘有價值的由匯交人按規定建簡易存放點就地埋藏好,並將記錄有埋藏地點和埋藏情況的材料交到場驗收的館藏機構管理人員。
第十條 匯交人在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後,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館藏機構向其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第十一條 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驗收合格後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 館藏實物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執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匯交實物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
2、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附屬檔案1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一)

項目名稱


項目來源

口中央財政安排項目 口地方財政安排項目 口其他資金安排項目

所在行政
區 名 稱

省(區、市) 市(地) 縣(市)

匯 交 人


匯 交 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電子信箱:

工 作 區
地理位置

經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緯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工作性質

口區調 口礦產 口海洋 口水工環 口科研 口其他

工作程度

比例尺:口小於1:100萬 口1:100萬 口1:50萬 口1:25萬
口1:20萬 口1:10萬 口1:5萬 口1:2.5萬
口1:1萬 口大於1:1萬

工作階段:口預查 口普查 口詳查 口勘探 口開發

地質簡況

大地構造位置:(填至三級)

成礦帶:(填至三級)

主要礦種:

成因類型:

成礦時代:

主要成果
簡 述


實物數量
(詳見表二、表三)

岩礦心: 孔,總進尺 米,取心 米,岩屑 袋。

標本: 塊

樣品(副樣): 袋

光片: 件

薄片: 件

其他:


匯交人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說明:表中屬於選項欄的,只需在方框口中打“√”。所有項目均應填報此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二)



鑽孔
名稱

鑽孔位置

總進尺
(米)

取心數量
(米)

岩 屑
(袋)

見礦深度
範圍(米)

備註

經度

緯度













































































































說明:有鑽探工程的項目除填報表一外,還應填報此表。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三)

序號

圖 幅
名 稱

實測剖面
名 稱

標本數量(塊)

光片數量
(件)

薄片數量
(件)

重 要
發 現

副樣數量(袋)

備註













































































































說明:區調項目除填報表一外,還應填報此表。
附屬檔案2
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
產自圖幅區(或區調項目)的各類層型剖面及代表性主幹剖面上的系列岩礦石標本及光薄片,系統的古生物標本,其他反映特殊地質構造特徵的標本。區域地球化學調查副樣。
二、礦產地質資料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項目的參數井、區域探井、評價井、發現井的岩心、岩屑、油氣樣。
鐵、錳、鉻、鈦、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錫、鎢、鉬、銻、金、銀、鉑族金屬、鍶、稀土金屬、稀有金屬、金剛石、菱鎂礦、硫、磷、鉀鹽、晶質石墨、優質高嶺土、硼、重晶石、螢石、芒硝、硅藻土、矽灰石、膨潤土、石棉、石膏、滑石、鈉鹽、煤、油頁岩等主要礦種的大型、重要中型礦床和新發現礦種、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礦產地的重要實物地質資料,包括主幹勘探線上的代表性鑽孔岩礦心,礦區主要坑探、槽探工程中產生的岩石、礦物、礦石標本及光薄片。
三、海洋地質資料
海洋鑽井工程產生的岩心、岩屑、光薄片;海岸帶調查、海島調查、近海底質調查的底質樣品;遠洋地質調查的海底樣品、標本。
四、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資料
地下水勘查項目代表性鑽孔岩心,大型含水盆地基準孔和典型水文鑽孔岩心。
工程地質勘查項目代表性鑽孔岩心,大型水電站、跨海大橋、過海隧道等重大工程地質勘查工作中的深孔岩心、特殊鑽孔岩心。
環境地質勘查項目代表性鑽孔岩心。
五、地質科學研究資料
具有特殊意義、重大研究價值或采於特殊地點的各類古生物標本、岩石礦物標本、構造標本、同位素年齡樣等;科學鑽探工程產生的岩心、軟泥心、冰心等;國家重大地質研究專項、極地考察、天體地質等產生的各類標本;其他地質工作,如第四紀地質、火山地質、冰川地質、旅遊地質等,產生的各類有重要意義的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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