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鄉村公路管理辦法

第十條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和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 第十一條縣公路分局監督檢查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情況。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強對鄉村公路的保護。

密政發〔2007〕9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密雲縣鄉村公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鄉村公路管理辦法》已經第4次縣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密雲縣鄉村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規範化管理,不斷改善道路交通條件,提高鄉村公路等級、路網密度,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和《北京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由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簡稱市路政局)進行統計並編碼的鄉村公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鄉村公路包括鄉公路和村公路。
鄉公路是指鄉與鄉之間、鄉與行政村之間、鄉和行政村與外部聯絡的,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公路。原則上是路線長度1公里以上,路基寬度4.5米以上,路面寬度3.5米以上的硬化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與行政村之間、行政村與自然村之間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公路,以及不足1公里的鄉公路。
第四條 鄉村公路產權歸鄉鎮政府所有。
第二章 公路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發展規劃,制訂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批准和下達年度鄉村公路養護計畫,籌集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配套資金。
北京市路政局密雲公路分局(以下簡稱縣公路分局)為本縣鄉村公路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縣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給予技術支持、行業指導;縣政府委託縣公路分局負責擬訂鄉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實施技術指導,檢查、監督鄉鎮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組織協調鄉鎮政府做好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及對養護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
第六條 鄉鎮政府是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鄉鎮政府要積極投入力量統籌解決鄉村公路管理站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編制本區域內鄉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組建專職養護管理隊伍,落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保證鄉村公路完好、暢通。
各鄉鎮政府設定公路管理站,負責鄉村公路的基礎登記,道路、橋涵的日常巡視檢查、路況調查交通量調查和養護管理工作,維護路產路權完整,接受縣公路分局的行業管理,參與鄉村公路橋樑改造和大修工程的竣工驗收。按照每管養25公里至少配備1人的原則配備足夠的養護工程技術人員,每站不少於2人。公路管理站應當有單獨的辦公地點和基本的辦公設施,配備相應的養護車輛和設備。
鄉村公路日常養護作業採取招聘沿線村民組建養路隊的模式,負責鄉村公路的日常巡視和養護作業,原則上按每3公里1人的標準設定養路作業人員。
第三章 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構成和管理
第七條 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市路政局(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縣政府配套資金兩部分組成。分為日常維護和大修工程:
(一)日常維護:鄉道每年每公里57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市級財政補助標準為:鄉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縣政府配套標準為:鄉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修工程:鄉道每公里50萬元,村道每公里40萬元。市級財政補助標準為:山區鄉村公路按照80%進行補助,平原鄉村公路按照50%進行補助;縣政府配套標準為:山區鄉村公路按照20%進行配套,平原鄉村公路按照50%進行配套。
第八條 日常維護資金主要用於日常養護、小修維護和鄉鎮公路管理站辦公補貼費用。
鄉鎮公路管理站辦公補貼費用最低不低於3萬元,最高不高於日常維護資金的10%。
大修工程資金主要用於工程設計和建設改造費用,用於危橋改造、道路提級改造和交通安保工程
第九條 縣財政每年根據計畫安排及時將鄉村公路養護、建設配套資金撥付縣公路分局。縣公路分局統一管理市、縣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集中使用,專款專用。
各鄉鎮政府對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要進行獨立核算,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條 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和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
第十一條 縣公路分局監督檢查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情況。日常維護資金按季度支付;大修工程資金按工程進度、質量每月支付。
第十二條 對於因養護管理不當造成路線標準下降、斷路等情況的,必須恢復達標。對於未達標的,停止撥付該路線的養護資金並縮減其他項目計畫。
第四章 公路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是指對公路及其設施因不適應現實需要而建設、提高其技術等級,改善其通行能力的工程。
橋樑建設項目,原則上併入路線建設項目。特大、大型橋樑、隧道建設項目應單獨上報計畫,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應按照本鄉鎮總體規劃的要求,運用調查、預測的方法,根據可行性研究方案,按遠粗近細的原則做好鄉村公路的長遠規劃和近期計畫。
第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應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的建設計畫,經縣公路分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並向市路政局申請將其列入全市鄉村公路大修資金補助計畫。
建設計畫內容應當包括:路線名稱、路線編碼、起止點樁號、起止點名稱、路基、路面寬度、建設性質、工程數量和計畫投資數量。
第十六條 經審批後的建設項目,按建設規模,分級進行管理。
單項工程2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由縣公路分局組織實施。各鄉鎮政府負責規劃立項、占地拆遷、路基和附屬設施的建設,協助縣公路分局做好測量設計和施工協調工作,並參與鄉村公路施工質量管理工作。20萬元-100萬元的項目可以採用直接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招投標的方式組織施工。10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引入市場化機制,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定施工單位,實行項目法人制、契約管理制和監理制。
投資2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與縣公路分局簽訂《公路建設協定書》。縣公路分局負責對項目計畫執行的監督,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技術指導。鄉鎮公路管理站每月25日前向縣公路分局上報工程進度、質量月報。
第十七條 縣公路分局組織實施的建設工程應選定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道路標準應達到四級以上。公路設計要協調路旁景觀和文物古蹟,做到和諧統一。縣公路分局負責施工圖的審批,確保科學、合理,充分考慮資金效益,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時應對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構件等質量進行嚴格管理;加強過程控制,對各工序進行質量檢驗評定;加強文明生產、安全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資料歸檔。縣公路分局對鄉鎮自施工程歸檔工作給予技術指導。
第五章 公路養護管理
第二十條 鄉村公路養護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安全、環保、舒適、和諧、耐久”的方針,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養護成本。
第二十一條 鄉村公路養護標準應達到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本辦法附屬檔案“鄉村公路管養檢查考核內容養護標準”要求。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應對鄉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按月進行檢查;縣公路分局按季進行檢查;縣政府進行年度檢查,並將其納入對鄉鎮工作的考核目標之中。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強對鄉村公路的保護。
縣公路分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鄉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鄉公路經縣公路分局同意,村公路經鄉鎮政府同意,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公路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1日發布的《密雲縣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密政發(2006)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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