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51號
關於批准《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的通知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21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
(2018年8月31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環境保護
第三章 水環境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防治水污染,為城鄉居民提供生態宜居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的幹流、支流等地表水體的水環境保護以及與其相關的水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的水環境保護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生態補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質量負責,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和水環境質量目標納入政府任期責任目標,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任期內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第五條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實行河長制。
第六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行政、經濟和信息化、衛生、農業、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市場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侵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水環境保護
第八條向古黃河、西民便河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建築施工作業污水、服務業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廢水等,應當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處理達標後排放。
禁止向馬陵河排放廢水、污水。
第九條 向古黃河、西民便河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十條 在古黃河、西民便河設定排污口,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古黃河、西民便河原有用於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污水的排污口,有關責任單位應當限期對其進行截污改造。
古黃河從皂河閘至果園橡膠壩之間的河道不得新設定排污口。
馬陵河不得設定排污口。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區域的工業企業,應當對產生的全部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排污許可證載明的間接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區域的工業企業,應當自行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達到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直接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工業集聚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對產生的全部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配套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入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醫療污水進行消毒處理,達標後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廢水,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有關的管理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安全處置;不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生活污水應當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區域的生活污水應當採取分散式處理措施處理達標後排放。
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作業和餐飲、洗浴、車輛維修清洗等產生的污水,應當經沉澱、隔油或者過濾等預處理後,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在古黃河、西民便河經營水上餐飲、娛樂等活動所產生的污水、垃圾應當專門收集處理,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
第十六條 古黃河、西民便河的堤頂和河道迎水坡上不得種植農作物;河堤位置未能確定的,距設計最高水位線十米以內的河道迎水坡上不得種植農作物。
第十七條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保持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體清潔,及時清除河面漂浮物,定期清理河底淤泥。
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對西民便河支流的黑臭水體進行綜合整治,限期消除黑臭水體。
第十八條 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保持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的生態流量,及時進行生態補水。
第十九條 古黃河、西民便河的河道管理實行藍線控制制度。在藍線控制範圍內,不得擅自減少河道水域和灘地面積;不得擅自改變河道堤防、岸線以及預留土地的用途。藍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在雨水匯入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的區域內進行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擴建、改建廣場、綠地和住宅區、單位庭院的,應當建設雨水滯滲、過濾或者收集利用設施;
(二)新建住宅小區或者進行老舊小區改造的,應當在住宅樓陽台設定污水立管並接入城鎮污水管網;
(三)運輸、貯存危險化學品或者有毒液體的,應當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規範的清洗點清洗運輸車輛和貯存容器;
(四)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並減量施用化肥。
前款所指雨水匯入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河道周邊的地理環境確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危害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破壞水生態的行為:
(一)在河道幹流兩側距設計最高水位線五百米範圍內設定有毒害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
(二)在河道幹流兩側距設計最高水位線五百米範圍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
(三)向水體傾倒或者在河道迎水坡堆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採取爆炸、電擊、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撈水生動物;
(五)在河道內從事圍網養殖;
(六)垂釣時丟棄垃圾、過量拋撒餌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範圍之外設定有毒害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防泄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制定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範圍之外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開展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水環境監管
第二十二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在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水環境保護規劃;
(三)建立和完善水環境保護財政投入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四)統籌協調水環境保護中有關部門之間、區域之間的重大事務;
(五)建立水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年度考核制度;
(六)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依法履行水環境保護職責;
(七)加強對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有關活動;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工作。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的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總河長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職責,河長履行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相關職責,總河長和河長的具體工作職責由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流經區域的村(居)設立村級河長;村(居)河長協助上級河長工作,在所屬區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河道防護設施、地理標誌、警示標誌、宣傳牌、攔污壩、導流渠、排污口等基礎設施的日常管護;
(二)勸阻環境違法行為,對勸阻無效的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河長;
(三)按照規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項進行巡查,並如實記載巡查情況;
(四)組織制定水環境保護村規民約;
(五)負責村民水環境保護的教育、引導工作。
市、縣(區)總河長、河長的履職情況由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鄉鎮(街道)總河長、河長和村(居)河長的履職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確定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的保潔、清淤、補水、黑臭水體整治以及截污等責任單位。
市和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確定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生態流量保障方案,保持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的部門聯動和執法協作機制,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
第二十六條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沿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使用有動力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安裝用電情況線上監控系統。
前款所列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古黃河、西民便河的縣級斷面上設定水環境質量監測裝置,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數據。
本市推行古黃河、西民便河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出水水質不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區域的工業企業,將未達到排污許可證載明的間接排放標準的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
(二)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區域的工業企業,排放未達到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直接排放標準的廢水的;
(三)工業集聚區的工業企業,將未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廢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將未處理達標的醫療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未將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不屬於危險廢物的廢水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築施工作業產生的污水未經預處理,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餐飲、洗浴、車輛維修清洗等產生的污水,未經預處理,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古黃河、西民便河水體排放、傾倒水上餐飲、娛樂等活動所產生的污水、垃圾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古黃河、西民便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堤頂和河道迎水坡上種植農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查處:
(一)在河道幹流兩側距設計最高水位線五百米範圍內設定有毒害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河道幹流兩側距設計最高水位線五百米範圍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向水體傾倒或者在河道迎水坡堆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採取爆炸、電擊、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撈水生動物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捕撈工具及物品,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河道內從事圍網養殖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垂釣時丟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和有關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