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宿政發〔2011〕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宿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加強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種散體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種散體物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種散體物(以下簡稱渣土),是指建設或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余泥、余渣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管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建設、環保、國土、交通、財政、物價、公安、工商、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並可以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 建築垃圾中轉站、建築垃圾處置場(包括專用場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場地)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城管局會同市規劃、建設、環保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各類建築工程、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渣土的,應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由市城管局統一安排調度。
第九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10日內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城管局視窗申報渣土處置計畫,辦理渣土處置手續,簽訂環境衛生保潔責任書。申報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渣土承運單位基本情況,渣土消納場地和處置工期,渣土處置量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政府房屋徵收公告;
(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契約;
(四)建設工程渣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渣土處置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渣土承運單位應在承運渣土前15日內,向市城管局辦理渣土運輸核准手續,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運輸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
(三)運輸車輛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圖片資料;
(四)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的委託運輸渣土契約;
(五)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辦理的渣土處置核准檔案。
市城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證明材料、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條件進行核實。予以核准的,在繳納渣土處理費後,頒發渣土運輸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審查該建築工程施工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關於渣土處置管理方面的要求,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出示市城管局核發的渣土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二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渣土,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到市城管局指定的建築垃圾中轉點或處置場所。
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環衛部門應在各自管轄區域內設定必要的建築垃圾中轉點,以方便市民投放。建築垃圾中轉點的設定應報市城管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渣土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使用有《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的車輛從事運輸作業;
(二)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施工圍牆(圍擋)、硬質路面、車輛沖洗平台和沖洗設備、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降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並配備專人進行清掃保潔和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
(三)應當與運輸單位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定書,並負責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四)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運輸車輛需證照齊全,車容整潔,車輛號牌清晰,外觀無破損、變形,檔板嚴密,運輸車輛要有密封裝置,使用苫布密閉的,苫布應無破損,苫蓋嚴密,逐步推行使用機械式全密閉運輸車輛;
(五)實行渣土處置無違章行為保證金制度,以加強對渣土處置的管理。
第十五條 渣土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在從事渣土運輸時,必須隨車攜帶《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車輛行駛證》,並接受市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門的管理、檢查;
(二)運輸車輛必須按市城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准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並按市城管局指定的場地傾倒;
(三)運輸車輛運輸流體、散體貨物,在駛出施工現場前,應密封、包紮、苫蓋,並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乾淨,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不遺撒、不帶泥上路。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依法取得市城管局行政許可並採取覆蓋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後,應當立即清除渣土、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依據有關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外,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築垃圾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渣土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渣土交給個人或未經核准從事渣土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以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處置渣土的單位在運輸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核准擅自處置渣土或處置渣土超出核准範圍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l 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渣土處置核准檔案或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侮辱、毆打渣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從事渣土管理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公正執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0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