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田村

害田村

害田村隸屬於雲南玉溪元江縣東峨鎮新光委會。全村國土面積26630畝,全村耕地面積144畝,農民收入以種植業為主。

鄉村概況

害田村害田村
害田村隸屬於雲南玉溪元江縣東峨鎮新光委會。位於東峨鎮北邊,距離東峨鎮8公里,到東峨鎮道路為土路,交通方便。全村國土面積26630畝,海拔850米,年平均氣溫21℃,適合種植甘蔗、玉米、水稻等農作物。全村耕地面積144畝,人均耕地1.90畝,共有經濟林果地22畝。全村有農戶19戶,共76人,其中農業人口總數為76人,勞動力43人。2011年全村經濟總收入59.4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3752元,農民收入以種植業為主。害田村今後發展的重點 :種植業。

自然資源

害田村位於東峨鎮北邊,距離東峨鎮8公里,到東峨鎮道路為土路,全村耕地總面積144畝,其中:田17畝,地127畝,人均耕地1.90畝,主要種植甘蔗、玉米.、水稻等作物。擁有經濟林果地22畝,主要種植荔枝、桃子、桃李等作物。

基礎設施

該村目前已實現通水、通電、通路、通電視、通電話。全村有16 戶通自來水, 3戶還存在飲水困難;19戶通電,1戶通有線電視,擁有電視機農戶19戶;安裝固定電話或擁有行動電話的農戶數10戶,其中擁有行動電話農戶數 9戶。
該村進村道路為土路,村內主幹道均為水泥路。全村共15戶農戶建有沼氣池,已完成 “一池三改”的 15 戶;耕地有效灌溉面積為17畝。

農村經濟

2011年害田村農村經濟總收入59.4萬元,其中:種植業收入32.1萬元,占農村經濟總收入的54%;畜牧業收入14.8萬元,占農村經濟總收入的25%;林業收入1萬元,占農村經濟總收入的2%。農民人均總收入7816元,人均純收入3752元。
該村村民的住房以磚混結構為主,居住土木結構住房的農戶8戶,居住磚混結構住房11戶。
2011年底全村擁有汽車3輛,機車4輛。

特色產業

害田村的主要產業為種植業,主要銷售於企業,2011年種植業全村銷售總收入59.4萬元,占農村經濟總收入54%。

人口衛生

害田村現有農戶19戶,共76人,其中男40人,女36人。農業人口總數為76人,勞動力總數43人,其中從事第一產業人口37人,外出務工人數4人。
害田村以漢族為主,其中漢族75人,其他民族1人。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更多的農戶加入了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2011年底全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0人 ,享受低保人數9人;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戶19戶,總計74人,參合率93.67%。村民的醫療主要依靠村衛生所和鎮衛生院,村衛生所面積為40平方米,有鄉村醫生1人,設在距離該村2公里的新光村委會,該村距離鎮衛生院8公里。該村建有公廁1個。

文化教育

田村國小適齡兒童上學在新光村委會國小,該國小校舍建築面積957平方米,有教師11人。害田村距離村國小2公里,距離鎮中學8公里。目前該村義務教育在校學生人數7人,其中小學生人數5人,中學生人數2人。

村務公開

一、指導思想: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活動中,村民民眾最基本的行為規範。村規民約的制定是遵循合法、民主的原則,既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結合我村實際,為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制定本規定。
依法治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村委會公民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安定,管理好各行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和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村委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貫徹自我制定,自我管理,自我執行的民主管理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是法律性與民眾自治性、民主性相結合的規約,對本村委會村民具有約束力;外來人員在轄區內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山林管理
第一條 每位公民都有植樹造林的義務,都應當按村委會生產小組的要求,投工投勞義務植樹,不參加的,應以批評教育。
第二條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社應立即組織民眾撲火,訊速查清起火原因,配合關頭部門進行處理,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失火者的刑事責任
第三條 砍伐木材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做到先辦證,後砍伐的原則,嚴格控制無論砍伐林木,若是無證砍伐林木,視為盜竊林木處理。
第四條 盜竊林木,除沒收木材,每立方罰款60元至200元。
第五條 砍伐風景林木、封山育林的,除沒收木材外每棵罰款200元至600元。
第六條 盜賣木材,除沒收全部木材外罰款200元至1000元。
第七條 友鄰合作社之間的砍伐,不但需要辦理公科砍伐手續,而且應同友鄰合作社協商同意後方能砍伐,友鄰合作社可以適當收取山本費,若不經協商者,一按盜竊林木處罰。
第八條 沒有林木的合作社,一侓嚴禁出賣木材,一旦發現,經查實後,處沒收林木所得款外,每立方米加罰100元至500元。
第九條 民眾自用材火,本著節約原則,相互協商解決,嚴禁任何各人,砍柴出售,一旦發現,每賣一百市斤柴罰款10至50元。
第十條 嚴禁毀林開荒,不經報上級批准,不準亂開亂挖,特是在規定植樹造林要段開荒的,每開荒一畝,罰款500元至1000元。並強行退根還林。
第十一條 嚴禁擅自獵殺野生動物,違者每發現一次罰款30到100元。獵殺國家保護動物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章條款與原村規民約衝突的,依照本章條款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光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此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村規民約同時廢除。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一條 農戶承包的耕地、山林、果園及農戶自留地、宅基地,農戶只有經營權和管理權,沒有所有權。任何人不得買賣宅基地、自留地等,違者除收回土地規集體外,每平方米罰款10至70元。
第二條 禁止在溝邊、路邊、風景山、水源山上開荒種地、葬墳、取土、炸石等毀壞行為。違者除責令退耕還林外,每平方米罰款20至70元。
任何人不得在公路,街道曬糞、但是堵塞村社道路、影響交通,處街天外嚴禁在街道上停放車輛,輕者每次罰款5元止100元,在砍運榨期間,農戶裝車仍在公路、溝道上的雜物,應由蔗農主家清理乾淨,保障公路整潔,違者一經查實,發款5元至50元。
任何人不得採用挪體田、劈埂等方式侵占他人利益和集體利益,違者除恢復原狀況外,罰款5元至30元。
第三條 農戶建蓋房屋用地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嚴格按批准的要求建蓋,服從村鎮規劃。
不按要求超占建蓋的,除退出所占面積外,每平方米罰款50元至100元。
無證建蓋,違反村鎮建蓋的一侓拆除,並除以每平方米罰款50元至100元。
第四條 農戶必須服從村社種植規劃。違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按規劃種植。若不服從罰款50元至100元外。村社不提供有關服務,直至收回土地另行承包。
農戶承包的土地,確特殊情況無法耕種的,應交還村社,不得荒蕪,違者每荒蕪費一分耕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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