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介
宣恩縣人民法院始建於1950年,原名“宣恩縣司法科”。1953年8月正式成立“宣恩縣人民法院”。1968年2月——1973年2月實行軍事管制,由軍管小組履行法院職責。1973年3月撤消軍管,恢復宣恩縣人民法院並沿襲至今。現設定政治處、辦公室、審管辦、監察室、司行科、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執行局(加掛執行庭牌子)、審監庭、法警大隊等13個內設機構,派出沙道、李家河、長潭河、曉關、椒園五個中心法庭。全院在職幹警63人。其中:審判員32人,書記員23人、法警7人、其它工作人員1人。領導班子成員8人,即院長1人,副院長3人、紀檢組長1人、執行局長1人、政治處主任1人、黨組成員1人。中層在職幹警18人、副職2人。全院退休幹警27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宣恩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縣委領導、縣人大監督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管理,加強基礎設施和人民法庭建設;
(八) 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九) 負責全院監察工作;
(十) 承辦縣委、人大和上級法院交辦和完成應由本院負責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