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

(六)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及經紀人的作用,積極推行農業產業化和訂單糧食,搞活糧食流通。 (四)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財務審計科1、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糧食購銷企業按國家政策消化糧食財務虧損掛帳工作。 (五)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綜合業務科1、負責擬定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計畫,監督指導地方糧油儲備計畫的落實。

簡介

根據中共宣城市宣州區委、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宣區發〔2010〕10號)精神,設定宣州區糧食局,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主管全區糧食工作。

主要職責

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主要職責:
(一)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方針政策和糧食行政法規。督促國有獨資或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帶頭執行國家指定的有關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負責區內糧食餘缺調劑,為“三農”做好服務;保障搶救、救災、戰備糧油的供應。
(二)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承擔國家和省、市儲備糧油任務,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要求,積極完成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輪換、安全保管和調運任務。
(三)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保障軍糧的供應、加工和品種調劑,擴大軍糧品牌效應,提高軍糧連鎖店的規範化經營。
(四)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加強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管,鞏固和完善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提高糧食行政執法、行業指導和服務水平。
(五)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協同有關部門抓好糧食審計掛賬有關政策的落實,研究消化和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幫助企業協調農發行關係,爭取財政和儲貸支持政策。
(六)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及經紀人的作用,積極推行農業產業化和訂單糧食,搞活糧食流通。
(七)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依法組織開展對全社會糧食的統計、監督和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實施準入制度,審查和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
(八)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加強糧食行風、政風和精神文明及廉政建設。
(九)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宣州區糧食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
2、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和檔案、文書的起草、收發、歸案工作。
3、負責做好老幹部工作,協助企業解決有關改制遺留問題。
4、負責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文書檔案等日常管理。
5、組織抓好本局機關文明衛生創建、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各類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處理和普法工作。
6、協助黨組抓好日常事務工作及黨風、政風、行風、黨組織建設,並協助黨總支做好黨費收繳和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指導和幫助改制企業建立新的人事用工分配製度,做好下崗職工安置和特困職工家庭幫扶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爭取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7、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1、負責糧食流通和管理政策、法規的落實;
2、負責糧食經營資格審查,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
3、負責糧食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訴訟;
4、組織糧食行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工作職責;
6、完成領導及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監督檢查科
監督檢查有關糧食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執行與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各級儲備糧計畫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糧食經營者購銷活動、核查糧食數量、質量、糧食倉儲設施和設備等;依法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財務審計科
1、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糧食購銷企業按國家政策消化糧食財務虧損掛帳工作。
2、幫助糧食購銷企業協調糧食收購資金,監督購銷企業執行庫貸掛鈎政策,打造誠信企業,提高企業信譽等級和風險承受能力。
3、負責對糧食購銷企業資產、財務核算進行監管,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經營動態,定期開展財務稽查。
4、負責審核、彙編糧食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分析,管理會計檔案,並抓好企業會計核算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5、會同相關部門對所屬企業經濟活動、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基建項目、企業負責人離任、違反財經紀律和侵犯國家財產等案件進行專項審計,並編寫審計報告。
6、負責局機關日常費用開支的管理。
7、完成領導及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宣城市宣州區糧食局綜合業務科
1、負責擬定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計畫,監督指導地方糧油儲備計畫的落實。
2、負責指導、協調、檢查軍糧、災糧、退耕還林等政策性糧油供應工作。
3、負責檢查、監督糧油質量標準和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負責編制全區糧油倉儲、加工等設施的建設規劃,監督檢查糧油庫存、加工質量和生產安全,落實糧食訂單及產業化工作。
5、負責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商業、工業)行情測報,糧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工作。
6、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監察局關於對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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