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民政局

宜都市民政局

主要職責(一)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宜昌市委辦公室、宜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1號)和《中共宜都市委、宜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都發[2010]6號)精神,設立宜都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四)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宜都民政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定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國家有關軍隊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復原幹部安置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市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辦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措施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鎮)處以及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區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市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市城鄉社區建設規劃和措施,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企業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登記和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和實施老年人事業發展規劃;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六)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工、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普法依法治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協調辦理黨代表提議、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使用“宜都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對非法社會組織進行查處。
(四)優撫安置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褒揚革命烈士,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傷殘等級審核報批;負責落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家屬定期撫恤和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負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參試人員定期定量補助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落實優撫醫療保障政策;協調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災救濟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協調緊急轉移、搶救、安置和慰問災民;負責申請、管理和調撥救災款物;負責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承辦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地名區劃基層政權建設科
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承擔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村(社區)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內街道、路、巷的命名、更名及標誌設定;負責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與本市毗鄰縣級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聯檢和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七)社會福利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管理和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審批、管理和年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婚姻登記和婚俗改革工作;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內公民收養登記工作;負責組織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管理服務機構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宜都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設辦公室副主任1名。主要職責: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宣傳貫徹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法律法規,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發揮老年人作用,指導基層老齡工作,協調處理涉老信訪問題。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農村低保政策

政府在農村低保制度建設上安排了同級和本轄區內的財政投入。 今年上半年,地方各級財政在農村低保和特困戶救助上已經投入了35.6億元。 地方財政投入會超過70億元,高於去年的投入數量。可見,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於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既是高度重視的,也是調整支出結構來傾斜安排的。
農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對象是因老、因病、因殘、因喪失勞動能力和生存環境惡劣而致貧的農村貧困居民,可以看出,這項制度在對象界定上就把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作為優先考慮對象。在制度執行中,屬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可以享有農村低保中的特殊服務。這個特殊服務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如果他們存在收入水平更低、生活處境更困難的狀態,將按照分類施保的原則,給予相對較高的實際補助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他們申請低保和領取低保金行動不便,可以委託自己的贍養人、監護人以及鄰居來代領,基層的民政幹部和基層自治組織幹部也可以上門服務。我們在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工作上,將更加關注這些特殊困難群體享受這項制度的實際情況。
要執行好農村低保制度,尤其是在農村基層落實好這項制度,確實要防止優親厚友、徇私舞弊的事情發生,防止將不符合條件的人納入到農村低保之中的做法。為了有效防範,當然更是為了執行好農村低保制度,在這項制度的操作規範性安排中,要堅持三榜公示。就是村民委員會對低保對象的收入調查和民主評議情況要公示;鄉鎮政府對低保對象收入的核查情況要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對象的審批結果要公示。通過公開來達到公平、公正,使這項制度得到落實。
行政部門有系統內的行政監督,結合系統內的行風建設,來保證這項制度不被執行走樣。同時,由於低保資金是貧困居民的保命錢,所以各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都高度關注。定期不定期的也有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還有媒體以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關注、了解和監督。當然,這種監督將日趨向制度化方向發展,把工作做到平時。
農民的經營內容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收入來源也是複雜多樣的,有隱性收入,也有顯性收入;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也有臨時收入。這是從農村居民群體狀況而言的。但是對處於生活困難狀態的貧困居民而言,他們的實際生活狀態,常年生活狀態,鄰里民眾非常了解。所以除了要按照構成收入的條件和要素來進行收入調查核實外,也明確提出要通過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低保的農村居民進行民主評議。這樣由平時了解情況的同村居民、鄰居來作評議,有利於把農村居民比較複雜的收入情況置於民眾的公認和共識中,使審批農村低保對象的依據更充分、更符合實際。同時,這種方法也構成了審定農村低保對象的一個重要補充。改造危房是否納入農村低保,也要按照他的常年收入狀態來衡量,而不能只按照改造危房所增加的一次性大額支出來衡量。因為農村居民建房和改造危房,即使需要借款,也要考慮自己的償還能力和日常生活的保障。
收入調查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民委員會來組織進行,核查收入狀況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來進行。在收入調查和核查的基礎上,由縣級民政部門來審批,決定申請人是否納入低保範圍。
村民委員會受鄉鎮政府委託,對農村低保申請人的收入情況進行調查,並要通過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這個規定既是一種社會公開、公示,也是在確定低保對象的條件和人選上走民眾路線。但是它不是確定低保對象的主要依據,主要依據還是調查和核實後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才是納入農村低保的合格條件。所以民主評議是我們明確規定的一個要求、一個程式,也是合理確定低保對象的輔助條件。
如果農村貧困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益沒有實現或者說被侵犯了,是可以投訴的,既可以按照主管部門的層級來逐級投訴,也可以向提供公共服務的基層政府部門來投訴,還可以向社會媒體來反映,這些不僅是投訴和反映的渠道,也是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渠道。我們就是要通過這些渠道來保證符合低保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享有這個權益,使其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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