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概述:
每一個大學裡不僅僅有學生會,也有學校的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宜春學院勤工助學服務中心自成立以來,已經為校內同學提供各類兼職、代理、家教等工作崗位數萬個,為同學提供工作收入數萬元,給廣大同學帶來了豐厚的實際利益,受到了同學的歡迎和認可。中心秉承“培養能力,服務社區,立足校園,面向社會”的宗旨,堅持“尊嚴、責任、積極行動”的原則,以培養優秀人才,使中心成員在實踐、奉獻和服務中獲得成長和進步,實現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和個人價值的實現為目的,自成立以來,不僅為在校貧困學生提供了經濟支持,為廣大同學提供了各種社會實踐的鍛鍊機會,而且全面提高了大學生的綜合素質,並為數數家企業解決了用人問題。與大學內私人兼職社團不同的是,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始終站在廣大同學的立場上,一直無償致力於為校內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兼職工作,並始終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不受外界侵害。
辦公室:
工作職責:
1.負責中心工作的上傳下達、各部協調、中心值班安排、會議記錄、檔案整理、資料歸檔等工作;
2.組織各種規章制度的起草、修訂工作;
3.監督中心各項工作的落實;
4.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
5.協助建立學生勤工助學檔案;
6.策劃中心主要的活動;
7.協助中心主任做好中心幹部的考核工作。
外拓部:
外拓部是宜春學院勤工助學服務中心下設的一個部門,自成立以來,一直秉承中心“培養能力,服務社區,立
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積極主動.純義務的為我校大學生提供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的機會,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主要職責:
1.組織協調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2.負責拓展校外學生勤工助學崗位;
3.負責與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的聯絡工作;
4.組織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
5.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回訪工作;
6.維護學生在兼職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監察部:
校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監察部是監察校內未經允許的招聘
會;查處一切在寢室進行違規推銷的行為;監察校內未經
允許可張貼的招聘海報,廣告等。
工作職責:
1.負責清理校內各類違規的招聘廣告;
2.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紀律檢查、權益維護,並做好督察台帳;
3.協助外拓部開展招聘工作;
4.配合中心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校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監察部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上這些。還需要在校大學生多多配合。禁止在宿舍私自開小賣部,禁止在校園私自召開未經許可的招聘會,讓我們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欺騙的園。
宣傳部:
宣傳部主要負責中心的微信,微博,百度貼吧和QQ維護,寫招聘海報,以及新聞稿的上傳工作等。
工作職責:
(一)承擔中心的日常宣傳工作,並及時投遞校內各主要媒體,擴大中心在校內外的影響;
(二)負責勤工助學信息的發布;
(三)撰寫中心活動新聞稿,負責維護中心的網站及微信公眾號;
(四)負責中心與校內其他社團的聯繫。
愛心部:
工作職責:
1.負責愛心小屋上崗學生的崗前培訓工作;
2.負責愛心小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愛心小屋上崗的財務管理工作;
4.負責愛心小屋及周邊的衛生環境。
愛心小屋:
愛心小屋位於4棟,9棟,12棟,19棟,20棟。
扶貧扶志——愛心小屋進校園
為鼓勵引導家庭困難學生通過勞動獲得資助,多渠道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有效地建立起我校學生資助工作“以勤代補”的新機制,特此設立“愛心小屋”,來強化學校扶貧扶志的意向。
在大學,中低收入家庭出身的學子還是占大多數的,因而對這大部分人群,學校給予了重點的關注。根據以往學生們的反應情況,其實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在大學課餘之外想要勤工儉學為家庭減負,由於缺少社會經驗,他們往往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崗位,更有甚者因為這個在社會上吃虧,損失個人利益、提供免費勞動,此類現象頗為常見。而愛心小屋的設立正好迎合了這部分人的需要,既滿足了他們的解決現實經濟情況的需求,又在合適的場所鍛鍊了自身的能力。愛心小屋走進校園將有效地緩解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經濟上的窘困、 減輕家庭負擔,有助於學生自立自強的精神品質的培養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提高,是一項既扶貧又扶志的有效舉措。
中心活動:
招新活動,義工活動,校內家教招聘會,郊遊踏青,野炊,支教,福利院之行,各類運動等,每周的商家招聘會等。
信息發布:
線上:各類兼職信息將實時發布在各大網路平台上。
線下:在校內各大主要公共場所張貼蓋有中心印章的兼職信息海報。
共勉:
共勉:改變就在此刻,不是因為看到希望才努力,而是因為努力才看到了希望。
宜春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困難, 更好地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餘力的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在學校規定許可範圍內,通過參加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服務以及其他合法勞動,增長才幹,並獲取一定經濟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指導並組織學生依法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在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時,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應當堅持“培養能力,服務社區,立足校園,面向社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維護校園秩序又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註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學院負責人組成的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在學工處設立“勤工助學指導中心”,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全校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為 了發揮學生勤工助學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成立由學生骨幹組成的“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在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的指導和管理下,協助負責學生勤工助學 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時在各學院成立由學生組成的“勤工助學服務小組”,隸屬校勤工助學服務中心領導,在學工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和各學院的雙重指導和管 理下,負責本院學生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
第 七條 校內其他單位、民眾團體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或者學生個人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應當事先向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並在活動結 束後遞交工作報表。校外單位在學校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開展與勤工助學有關的活動,應當事先向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對未經批准 擅自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將視情況報請學校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統一指導、管理全校的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和各學院勤工助學服務小組開展工作;
(二)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資格審查、崗位確定和安排,建立學生勤工助學檔案;
(四)收集勤工助學信息,開拓勤工助學渠道;
(五)優先推薦和安排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六)為用人單位推薦符合要求的學生,根據需要安排技能培訓,組織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勤工助學協定書,為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做出工作鑑定;
(七)依法保護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學生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八)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或者違反校規校紀以及協定的學生,有權調整或者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情況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第九條 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在學工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的指導下,協助負責全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
(二)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辦理學生勤工助學上崗資格證,協助建立學生勤工助學檔案;
(三)負責勤工助學的對外宣傳與聯絡,校內外勤工助學信息的收集與發布;
(四)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紀律檢查、權益維護、工作量和勞動報酬統計工作;
(五)組織和協調各學院勤工助學服務小組的工作;
(六)完成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學院勤工助學服務小組工作職責:
(一)在學工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和各學院的指導下,在校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領導下,負責本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院學生勤工助學的申請受理,並報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核,協助建立學生勤工助學檔案;
(三)收集校內外勤工助學信息,報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匯總發布;
(四)負責本院學生勤工助學的紀律檢查、權益維護、工作量和勞動報酬統計工作;
(五)完成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勤工助學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
(二)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定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有權要求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協調解決在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校、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認真履行與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用人單位達成的協定,完成工作任務;
(三)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秩序和聲譽;
(四)學生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應當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辦理勤工助學上崗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勤工助學對象的確定和崗位管理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對象的確定
(一)本校學生均可以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優先考慮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
(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審批;
(三)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核後,確定是否列為勤工助學對象,並根據勤工助學崗位安排情況,分批次辦理勤工助學上崗資格證。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立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主要由校內各學院和有關部門提供,用工單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向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申報用工計畫,經學工處審核批准後設立崗位。一般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申報。
(二)校外勤助學崗位,由勤工助學指導中心收集校外用人單位信息聯繫確定。如家教、社區服務等。
(三)設崗要求:
1、學生在崗工作時間不能與學習時間相衝突;
2、安全,無毒,無害,學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校內教職工的本職工作。
(四)校內各單位要為學生勤工助學創造條件。凡需使用臨時工、且工作適合學生參與的,應當儘量安排學生開展勤工助學,如清潔衛生、校園綠化、安全值班、計算機操作員、助理管理員、助理班主任等。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崗位招聘與錄用
(一)勤工助學崗位人選的確定,實行公開招聘的方式,根據用工需要、學生自願以及經濟困難學生優先的原則錄用。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將用人單位的崗位名稱、用工人數、職責範圍、勞動時間、勞務報酬、招聘條件等情況向學生公布,學生憑學生證和勤工助學上崗資格證報名參加面試。
(二)申請上崗的學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後,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組織雙方簽訂勤工助學協定書,受聘學生按時持證上崗。校內崗位聘用期一般為一學期,校外崗位聘用期由受聘學生與用人單位協定商定。
(三)用工期滿後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續聘,須辦理續聘手續。勤工助學指導中心會同用人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定期進行工作鑑定。
(四)用人單位或者受聘學生要求調整勤工助學崗位或者中途解聘(辭職),應當與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協商解決。
勤工助學基金與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由財務處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基金主要來源:
(一)從國家教育事業費中按一定標準提取;
(二)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劃出專項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三)從學校預算外收入中劃出一定的經費;
(四)基金增值。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勞動報酬和必要的管理費用。勞動報酬標準主要根據崗位工作的複雜程度、工作時間和工作量來確定。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經用人單位考核認定,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審核,學工處批准後,由財務處發放。一般在學期末審核發放。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積極尋求和接受校內外團體和個人的友好捐贈,用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及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每學年予以表彰獎勵:
(一)設立“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獎”,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
(二)設立“勤工助學優秀組織獎”,對在勤工助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一)未向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申報,擅自在校內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不聽勸阻的;
(二)盜用學校勤工助學機構名義,在校內外組織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擾亂勤工助學活動秩序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2005年8月12日校長辦公會議討論修訂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實行。
宜 春 學 院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修訂)
宜春學院勞動實踐課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和意志品質,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教學[2005]5號印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勞動實踐課(以下簡稱勞動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學生在校期間,勞動課時間為2周(84課時),分兩次安排,每次安排1周。每天勞動時間為6課時,其中上午4課時,下午2課時。勞動課期間,其他課程停上。
第三條 勞動課的主要任務是:以班級為單位組織學生,對校園主要道路、綠化帶和學生宿舍區的環境衛生進行日常清掃與保潔,為師生員工創造一個整潔、優雅、舒適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四條學生應當積極參加勞動實踐,服從管理,愛護勞動工具,遵守勞動課紀律,出色完成勞動任務。
勞動課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校的勞動課管理歸口學工處,實行校、院、班三級管理。各學院勞動課管理工作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負責;班級的勞動課管理工作由輔導員或者班主任負責。
第六條 學工處勞動課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教務處和相關學院協商制定每學年(學期)全校的勞動課計畫,分周次安排勞動班級;
(二)負責勞動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勞動工具的添置、發放、管理和維修;
(三)布置勞動任務,檢查勞動紀律,組織勞動驗收;
(四)審定學生勞動課考核成績和先進個人,;
(五)對學院勞動課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七條 各學院勞動課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做好學生勞動課前的思想教育和動員工作;
(二)負責落實勞動任務,對勞動課進行檢查、督促和驗收;
(三)負責學生勞動課成績審核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
第八條 勞動班級的輔導員、班主任職責是:
(一)對班級學生劃分勞動小組並指定小組長,安排落實勞動任務;
(二)做好勞動課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動員工作;
(三)堅持跟班參加勞動,抓好勞動紀律,確保勞動質量;
(四)負責本班學生勞動課成績考核和先進個人評定工作。
勞動課考核與評優
第九條 學生每次勞動課結束後,應當進行考核,其考核成績載入學籍表歸入本人檔案。學生勞動課成績作為其參與評獎評優和畢業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十條 學生勞動課成績考核採用五級記分制,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級。
第十一條 勞動驗收不合格、不遵守勞動紀律的學生,降低其勞動課考核等級,並責令其補課。丟失、有意損壞勞動工具的學生,降低其勞動課考核等級並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學生勞動課成績由班主任根據學生的勞動表現和勞動驗收情況進行評定,考核成績一式兩份,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報學工處審定。
第十三條 勞動課先進個人按照參加勞動學生人數20%的比例予以評定。勞動課先進個人由班級評選推薦,學院審核,學工處審定。對先進個人發給榮譽證書,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學工處根據學生的勞動情況,對班級勞動課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在此基礎上,每學年對學院的勞動課管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評定學生管理工作先進學院的依據之一。
勞動課經費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為確保學生勞動課正常開設,學校每年劃撥一定的勞動課管理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勞動工具的添置與維修、勞動課先進個人獎勵等。學生勞動課經費由學工處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學生勞動課按照學校課時津貼的平均數計發課時津貼,由學工處按照一定比例核發給相關管理人員。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十八條 各學院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2006年8月校長辦公會議討論修訂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實行。
宜 春 學 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