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子特權

宗子特權

宗子特權是古代的宗法制度之一,具體內容就是宗子具有至高無上的特權,只要是宗子的話,人們都必須遵從。

宗子特權
商代稱宗族長為“子”,後世把宗族長稱為“宗子”,在宗族內部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是世襲的。
西周春秋的宗法制度在宗族內部區分大宗、小宗,都以正嫡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權利,宗族成員必須尊奉宗子,宗子作為本宗族始祖的嫡系繼承人,是全體宗族成員尊奉的對象,在銅器銘文中有時被尊為“宗君”.......
宗子享有許多特權(1)宗子有權主持祭祀,主祭權象徵著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2)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3)宗子還有權利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務。(4)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宗子作為本宗始祖的嫡系繼承人,是全體宗族成員宗奉的對象,在銅器銘文中有時被尊稱為“宗君”。《禮記·大傳》說:“尊祖故敬宗。”《白虎通·宗族》也說:“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這裡所稱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宗子享有許多特權。首先,宗子有權主持祭祀。祭祀祖先是一種神聖的儀式,在宗法系統中並不是所有的子孫都有主祭權的,只有身為長適的宗子才能主祭,繼別者祭別,繼禰者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繼,各有所祭,其餘諸子非所當繼者皆不得祭。如《禮記·喪服小記》所言,“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禮記·曲禮下》則稱“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這些沒有權力主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在祭祀中只能敬侍各自宗子的左右,同父的兄弟敬侍繼禰小宗的宗子祭父,同祖的堂兄弟敬侍繼祖小宗的宗子祭祖,同曾祖的再從兄弟敬侍繼曾祖小宗的宗子祭曾祖,同一始祖的所有子孫則敬侍大宗宗子祭始祖,這也就是《白虎通·宗族》講的“宗人將有事,族人皆侍”。主祭權象徵著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由大小宗宗子主持的不同範圍的祭祀起著按血緣的親疏團結族人的作用。第二,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宗法制度要求在本家之內財產相通,同宗兄弟“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儀禮·喪服》)。《管子·小匡》提到“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連以事,相及以祿,則民相親矣”,相及以祿,就是同財的意思。《白虎通·宗族》說:“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顯然,負責收其有餘,資其不足,以通有無的,正是大小宗的宗子。事實上,在宗族內部不可能實行完全的財產共有,平均分配,難免會有富貴貧窮的差別。《禮記·內則》說:支子“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子之家。雖眾車徒,舍於外,以寡約入。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後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於宗子之門,不敢以貴富加於父兄宗族。”可見宗族成員中有的人可能實際上比宗子更為富貴,但他們仍必須尊重宗子,並且要把一部分財產獻給宗子。而一些較為貧窮的宗族成員,遇到天災人禍,生活上發生了困難,宗子也有義務予以“收恤”,這叫做“收族”。第三,宗子還有權力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如受到周王、王朝執政重臣或諸侯的賞賜,往往還要鑄造銅器獻給“宗室”(大宗之廟),用作祭祀祖先的禮器,並為宗子和自己祈福。《賀氏喪服譜》說:“奉宗加於常禮,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內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來、改易名字皆告。”族人的婚喪之事,要由宗子主持,生子要由宗子書於宗籍,出門遠行或遠行歸來也要向宗子報告。另一方面,宗子也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若宗內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其黨以赴役之”。第四,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禮記·昏義》記載女子許嫁之後要在祖廟或宗子之家接受宗子、宗婦(宗子之妻)關於為婦之道的教導。毫無疑問,宗子平時有權處理宗族內的糾紛,在祭祀、宴■等宗族成員聚會的場合提出要求、進行教導,並隨時申飭處罰違背禮儀規範、損害宗族利益的宗族成員。宗子甚至對宗族成員有生殺之權。《左傳·成公三年》記載在邲之戰中被楚軍俘虜的晉國貴族知,被釋歸國前對楚共王說自己回國後如被晉君處死,死了也光榮,如得到晉君的赦免,而由自己的父親荀首“以戮於宗”,死了也很光榮。這說明宗子有權處死宗族成員。

西周春秋時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西周春秋時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周人與商人相比,是個後進部族,但也很早就產生了宗法制度。《詩•大 雅•公劉》提到公劉率領周人遷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雖然那時周族 還處於氏族社會末期,但氏族首長的職位已父子相傳,而且出現了宗統和君 統合為一體的趨勢。周人傳子,特別注重嫡長。一些先秦古籍和《史記•周 本紀》記載,文王的祖父古公亶父想把才能卓異的少子季歷立為繼承人,但 因為季歷上有太伯、仲雍二兄而感到為難,太伯、仲雍於是亡奔荊蠻,季歷 這才得立。季歷得立,並非正常現象,而是太伯讓位的結果。這一事件反過 來正說明,在正常的情況下,立長子為嗣是理所當然的事。武王伐紂滅商, 建立了西周王朝,同時又承襲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內的商人文化。為了維護統 治秩序,西周統治集團結合本民族原有的習慣,在新的條件下對商代原有的 宗法制度又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發展,使之更加系統。可以說在西周以及緊 接其後的春秋時期,宗法制度已臻於完善,這一階段的宗法制度最為典型,
最為嚴密。 西周春秋時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在嚴格區分嫡庶、確立嫡長子的
優先繼承權的前提下,在宗族內部區分大宗、小宗,無論大宗、小宗都以正 嫡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權力,宗族成員必須尊奉宗子。
歷來論宗法者,都十分重視《禮記•大傳》中的一段話: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nǐ)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 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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