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惠娟

宋惠娟

宋惠娟,女,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1982年,宋惠娟進入淮安二建,她的工作頻繁調動,無論在哪個崗位她都竭盡全力做到最好。1985年參加全國第一次房屋普查時,她背著女兒,一個人丈量了6000多戶人家,被市政府評為“先進個人”。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宋惠娟做過話務員、幼兒教師、工會幹部、房屋拆遷、房改售房等工作,1994年5月,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宋惠娟被聘為總經理。在她的帶動下,富麗公司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躍上了市國有龍頭企業的位置,富麗公司被市政府譽為“推動淮安住宅建設上新水平、新台階的典範”,榮獲全市唯一的“全國物管優秀示範小區”、“江蘇省百姓理想住宅”和“江蘇人居環境獎”等諸多獎項。宋惠娟榮獲了全國、省、市級許多榮譽稱號。2000年獲“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2005年,宋惠娟代表淮安市出任“江蘇環保形象大使”。

人物特寫

宋惠娟(左一)在工地 宋惠娟(左一)在工地

1994年5月,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宋惠娟被聘為總經理,承接了政府為民辦實事建設解困房的任務。當時,她一無人手、二無項目、三無資金。朋友勸她:“這活,整天爬高下低,很辛苦,是男人幹的。”她說:“男人能幹,女人也能幹!我就是要乾出個樣子來,為女人爭氣!”這巾幗不讓鬚眉的豪情壯志讓她冒著風險將個人房產作抵押,大膽立下軍令狀:“三個月公司不開工,辭職!”為征地、尋資金、辦拆遷、搞設計、定投標,惠娟頂著烈日,整天奔波在外,有時為一個項目要往返二十幾趟。汗水浸透了衣衫,臉曬得脫了皮,有時沒水喝昏倒在地。這些困難沒讓她退縮。功夫不負有心人,她終於拿下了鳳凰新村解困房一期工程的七畝三分地。開工那天,宋惠娟躲到一邊痛痛快快地哭了一場。這七畝三分地,不僅保住了公司的法人資格,更保住了她的夢想和追求。此後的宋惠娟就像一支離弦的箭,勢不可擋地朝著百萬平方米工程目標奮進,創下了淮安建築史上的許多個第一。

從踏入建築行業那天起,宋惠娟就立志要建造代表淮安形象的工程,力爭做到“全國一流,江蘇之最”。她說:“家是人生的驛站,家是心靈的住所,是百姓用一輩子積攢的血汗錢買下的安樂窩。我們決不能建豆腐渣工程,讓自己良心受譴責!”宋惠娟將工程質量放在了百年大計的秤盤上。她說:“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是民心工程,決不能讓質量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宋惠娟用生命維護著人民的利益,倔強執著地為夢想奮力拚搏著。一次,一個婦女為拆遷多得賠償,突然衝到惠娟面前搶奪檔案,當場就把她的左小指折斷了。那夜她的淚水浸濕了枕巾。平日的咒罵和誹謗,惠娟都能忍,可彈琴是她百忙中唯一的樂趣啊!手指折斷了還怎么彈琴呢?但是,當惠娟得知該婦女的孩子輟學時,竟大度地將法院判下的4000多元賠償費全部還給了她,那婦女被惠娟的善良感動,流著淚連聲道歉。搞工程,少不了簽字蓋章。這“同意”兩個字和蓋一個印章,能讓她跑斷腿磨破嘴,倍嘗人間酸甜苦辣。她說:“只要百姓能住上好房,就是坐再多的冷板凳,遭再多的冷眼,我也無悔!”最讓宋惠娟放心不下的是工程質量。為此,她沒日沒夜地在工地上巡視,累得腰椎間盤突出,兩次住院手術。在材料質量上她從不降低標準。一次,在富麗花園發現80噸鋼材,產在杭州,發票是臨沂,檢驗在淮鋼,三證不一體,來路不明。儘管也有領導打招呼,宋惠娟就是不肯放行。她說:“我若點了這個頭,將永遠愧對人民。”對房子質量惠娟視如生命。一次在富麗花園發現A02號樓主體工程水泥標號不合格,在富春花園發現A06號樓地基水泥標號不合格時,當即下令扒光。施工隊托人說情讓給面子,她回答得很乾脆,“面子值幾個錢?百姓生命最值錢!”當有人打匿名電話威脅,要斷她的活路,對她女兒下手時,宋惠娟坦然答道:“我是黨培養大的,不是你嚇大的,想辦我,綁架我女兒,有膽量你就做!但在工程質量上休想矇混過關!”正氣壓倒了邪氣,她用殺一儆百的辦法確保了工程質量。當年,公司房屋的優良品率達100%,獲得的省優工程占全市(含四縣四區)的50%。

宋惠娟用創新思維和嘔心瀝血的奮鬥向黨和人民獻上了國優、省優、市優品牌的溫馨家園。

生平事跡

宋惠娟 宋惠娟

2013年9月17日,宋惠娟因涉嫌貪污罪被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執行逮捕。翻開履歷,作為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的宋惠娟,曾榮獲省建設系統經營者標兵、江蘇十大女傑榮譽稱號,是全國建設系統勞動模範和國務院表彰的先進工作者,在眾多榮譽光環之下,她的被捕讓人們在震驚的同時也深感惋惜。2014年6月8日下午2點30分,清河法院第六法庭內,宋惠娟涉嫌貪污、受賄一案首次公開開庭審理 。

罪名一:貪污

被控以低價購買門面房 少付167萬多

宋惠娟進入法庭後,顯得很平靜,當看到媒體的攝像機和照相機都對準她時,還說了句:“不要拍照。”在正式開庭之前,主審法官詢問宋惠娟在看守所及檢察機關所做的供述和筆錄是否受到逼供、誘供時,她回答道:“沒有。”

公訴人指控:1994年5月-2013年9月被告人宋惠娟在擔任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公司開發浦東花園項目過程中,於2004年6月至8月,安排該公司經營科科長仲某某等人先後三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同期銷售價的價格,以其獨自控制的淮安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從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浦東花園B組團8幢12-3號、B組團1號樓31號、B組團8幢13號三間門面房,分別支付價款人民幣586000元、425000元、880544元。經鑑定,三套門面房當時市場價格分別為人民幣1296949.62元、876472元、1391839.74元,淮安市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購買上述三套房屋過程中少支付價款合計人民幣1673717元。

公訴人指出,宋惠娟在擔任淮安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自己出資100萬註冊成立了淮安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了符合政府的規定,又找了另外幾名“股東”掛名,但其實除宋惠娟外的“股東”並未出資,實際上公司也就成了宋惠娟一人的公司。後來另外三人將股權轉讓給了宋惠娟的親戚陸某某,而陸某某隻是在公司工作,領取了工資。後浦東花園項目開發過程中,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得三套門面房用於出租,租金全部轉入浦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賬戶。之後公司經營10年期間,分過一次紅,繳納20萬稅後,宋惠娟分得紅利80萬。隨後,公訴人依次出具了證據、證人證言以及宋惠娟在檢察機關和看守所做的筆錄。

宋惠娟當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她稱:“2003年時,我當時作為富麗房產的總經理,行業的帶頭人,看到淮安的物業市場混亂不堪、面臨癱瘓,我就想著成立一個以浦東為品牌的物業管理公司,當時也得到了肯定和批准。註冊資金100萬還是我向前夫借的,浦東花園被評為國優示範小區,對待它我就像對自己的孩子一樣,當時我們浦東的物業費一直都是4毛錢一平米,遠低於其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小區的時候,綠化、設施養護、保潔、保全等等都要錢,開支那么大,光靠那點物業費是肯定不夠的,所以我才想到了用物業公司買門面房‘以租養業’,所有的租金也全部打入了物業公司賬戶,最後也全部用在了小區的管理方面。雖然分紅拿了80萬,但這10年間,我沒從物業公司拿過一次工資,如果不是我,浦東可能就倒了,看到周圍一個個小區倒下,我真的心疼。”

對於當時物業公司購買門面房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宋惠娟稱自己並不知情,買門面房是她同意的,但價格都是交給會計們去辦理的。同時宋惠娟的辯護律師也指出,在2004年,商品房的價格是有物價局審批指導價的,但門面房的價格是沒有任何指導價的,而物業公司購買的價格實際也是遠高於成本價的,而且由於當時房地產不景氣,那幾處門面房也沒有其他人認購,所以不應該認定為貪污。

罪名二:受賄

被控接受合伙人贈與南京房產 以210萬變賣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宋惠娟在擔任淮安市富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於2007年5月收受施某為感謝其在代理浦東花園銷售中給予關照所送的位於南京市建鄴區嵩山路121號16幢1單元1002室住房一套,購買價為人民幣873769元,後以人民幣210萬的價格將該房產變賣。

公訴人宣讀了宋惠娟在檢察機關的供述。施某為感謝宋惠娟在代理浦東花園銷售中給予的關照,以其女兒的名義購買了南京一套住房,並打電話告知了宋惠娟。在得知這一訊息後宋惠娟也很害怕,但後來還是接受了,並告訴女兒給她在南京買了套房子,後來女兒嫌房子小,便將房子給賣掉了,最後賣了210萬。房子賣出後,2007年至2013年期間,宋惠娟一直未將房款還給施某,也未與施某聯繫。

在公訴人宣讀完宋惠娟的供述後,宋惠娟說:“這不是我說的,這些內容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隨後她補充稱,“當時浦東第一塊地價格非常高,而且當時浦東周圍還很荒涼,導致後期我們房子銷售難度很大,我們公司畢竟不是銷售行家,經驗不足,所以在考察後,決定找個代理公司幫我們進行銷售。後來找我的人很多,施某的公司佣金低,而且同意直接打款到我公司賬戶,可以說是零風險,在我們召開經理會議後決定用他們公司,後來一直到房子售完終止合作,共付給他們700至800萬佣金,可能也正是因為這樣,施某才打算送套房子給我。他以我女兒的名義在南京買了房子,買完很長時間才告訴我,在電話里被我拒絕了,後來他當面把購房契約等給我,我也是嚴詞拒絕。但他說房子已經以我女兒名義買了,讓我先拿著,我當時就想著他不配合我也沒辦法過戶給他,我就先拿著然後賣掉,把賣房的錢都還給他,其實我後來都是交給別人去做的,購房契約那袋子我一次都沒打開過,我其實連那房子在哪兒都不知道,也只是賣房的時候去過,但也沒進入小區裡面。後來房子賣掉後,我也聯繫了施某,但始終聯繫不上,他手機也換了,人也不在淮安了,錢也就一直沒還掉。後來錢打到我女兒的賬戶上,我還告訴她‘這錢不許動’。”

本案由於案情複雜,並且宋惠娟當庭翻供,2點30分開庭一直審到晚上6點,只是將法庭調查階段審結。最終主審法官宣布,本案暫時休庭,並擇日繼續審理。

獲刑八年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惠娟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宋惠娟不服,提出抗訴。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4月25日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事實清楚,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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