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衛生局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領導幹部問責,是指在市衛生局工作職責範圍內,因不恰當履行職責,給黨、國家或人民民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事件,或者對市衛生局確定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交辦的事項未按時完成時卜市衛生局黨組依照本辦法,對負有責任的本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活動。
第三條實施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公開透明、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認定和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四條在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決策失誤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制定、發布與黨章、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決定或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涉及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幹部人事任免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程式,導致用人失誤,引起幹部民眾強烈反映,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在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執行不力情況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正確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監督管理不力,下屬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因執行不力,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或者影響市衛生局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在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違法施政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違法設定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引發社會強烈不滿的;
(二)違法違規使用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干預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違法施政,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在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失當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處理不當,或者對人民民眾的合理訴求長期置之不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影響投資環境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給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失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瞞報、謊報、遲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
(六)因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失當,致使黨、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在其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外的其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情形的,依照本規定予以問責。
第九條問責採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作出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六)就地免職;
(七)責令辭職;
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採用前款第(五)、(六)、(七)項方式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領導幹部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承擔相應責任的,可以視情況從輕問責。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問責的信息來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署名舉報、控告、
申訴等材料;
(二)上級機關或者領導的指示、批示;
(三)市衛生局黨組成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市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問責信息來源。
第十二條問責事項具體承辦工作由市衛生局辦公室、政工科和紀檢監察室負責。
問責承辦部門負責問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問責文書的製作和送達,以及向提出問責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反饋辦理結果等事宜。
問責承辦部門根據收集的問責信息,發現有應當問責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市衛生局黨組書記。
第十三條市衛生局黨組書記根據問責承辦部門呈報的材料,或者發現有關領導幹部有應當問責情形的,啟動問責程式。
第十四條問責程式啟動後,市衛生局黨組書記或者受其委託的黨組成員可以責成有關領導幹部當面匯報情況或者作出書面說明。
市衛生局黨組書記或者受其委託的黨組成員根據情況匯報或者書面說明,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以責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應當在3 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建議,呈報市衛生局黨組書記。
第十五條市衛生局黨組書記根據有關領導幹部的情況匯報或者書面說明,或者根據調查組的調查報告認為應當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提交市衛生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作出問責決定的,由問責承辦部門製作決定書,送達被問責領導幹部本人,必要的報送任免機關。
問責決定書應當列明問責事由、處理依據、問責方式及申訴權利等事項。
第十七條市衛生局黨組書記根據有關領導幹部的情況匯報或者書面說明,或者根據調查組的調查報告決定不予問責的,或者經市衛生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不予問責的,問責承辦部門應當將不予問責決定或者調查結論書面告知不予問責的領導幹部。
第十八條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 5日內,向問責承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問責承辦部門接到申訴後,應當另行組成調查組,在1 5日內完成複查。
第十九條經複查,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經市衛生局黨組書記批准,維持問責決定;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市衛生局黨組會議決定撤銷問責決定。問責承辦部門應當製作複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問責決定書已經報送任免機關的,同時報送任免機關。
第二十條被問責的領導幹部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由市衛生局黨組提請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的程式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對被問責的領導幹部,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三條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
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辦公室、政工科、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市衛生局黨組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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