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工程項目超概算、超預算處理的暫行規定

安府發[2005]20號
第三條政府性投資包括: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含預算外 資金和其它財政性資金)和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國債專項補助資金、國債轉貸資金、市級及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承諾擔保和償還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以及國內金融機構貸款等。
第四條凡是使用政府性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要按照《安順市市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外,建設工作項目一律師不得超概算、超預算。
第六條建設工作項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要突破投資計畫的,必須要有關程式報原批准單位批准。
第七條對未經批准擅自擴大建設規模,造成建設工程項目超概算、超預算的建設單位,適用下列處理規定:
(一)實行“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財政概不負擔;
(二)因超概算、超預算早晨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在年終考評時評為末等獎。
第八條各縣區(管委會)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暫行規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