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法賦予的職責
1、對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結果報告;並接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3、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安排,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家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對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和泉州市審計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0、對縣政府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1、對社會審計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二)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的職責
1、接受縣委組織部委託,對縣直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鄉鎮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接受市委組織部委託,對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遵照縣政府的指令,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