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公司因商標註冊告商標局
2013年1月4日、1月11日、1月28日,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上海健一網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易心堂大藥房有限公司先後分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請“華源醫藥”及圖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商標均由中文“華源醫藥”及圖形構成,且都指定使用於國際分類第35類服務項目上。
針對原告華源公司的註冊申請,商標局於2014年4月21日作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要求華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華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相關材料。
2014年10月23日,商標局針對華源公司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作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申請商標與在同一天於類似服務上申請註冊的兩個商標構成近似且均未使用。因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要求各方當事人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協商,保留一方的申請,並將書面協定報送商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協定或協定無效的,視為協商不成,商標局將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籤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
華源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法院今日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其申請商標的申請時間早於其他兩個商標的申請時間,商標局作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所依據的《關於申請註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中,將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在相同或類似新增服務項目上提出的註冊申請均“視為同一天”的過渡期的規定,違反了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對《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的合法性進行一併審查。
法院首審部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
被告稱,2013年以前,我國不受理任何零售服務項目上的商標註冊申請。在2012年4月,尼斯聯盟專家委員會第22次會議決定將“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藥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寫入第十版《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生效日期為2013年1月1日。作為使用尼斯分類的成員國,商標局必須於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接受在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項目上的商標註冊申請。
2012年12月14日,商標局發布了《關於做好申請註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該通知規定,設立新增服務項目的註冊申請過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視為同一天申請”,受理首次放開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的商標註冊申請。
對此安排,被告當庭解釋,設定過渡期是為較早使用的一方通過提供使用證據獲得註冊提供了途徑,保障了在先經營者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同時能有效阻止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使用商標情況的發生。
對於被訴的合法性爭議問題,被告稱,其承擔商標註冊與管理行政職能,就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發布《通知》主體合法。而且,其有權對商標在註冊和管理中如何具體套用商標法問題進行解釋。
被告稱,其“視為同一天”的過渡期規定,並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商標法規定申請在先、註冊在先;同時申請的,核准註冊使用在先。商標局正是按照該規定,正確行使核准註冊權的行為。同時,在首次放開新增商標或服務項目上的商標註冊申請時,設定過渡期既是國際通行做法,也符合社會各界共識。
原告代理律師回應,被告無權對相關法律作出解釋。
庭審持續約一個小時,未當庭進行宣判。
法院審判委員會首次公開開庭審理案件
庭審結束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其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相關舉措。據介紹,該院改變以往審判委員會以聽取匯報為主的審判權行使方式,由審判委員會直接開庭審理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探索符合智慧財產權審判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方面作出了有益嘗試。
該院副院長宋魚水告訴記者,今天審委會審理的案件,系修改後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我國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國家部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問題的案件,具有很強的典型性;該案的處理涉及智慧財產權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複雜法律問題,其處理結果將對此後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重大影響,為此該案法律適用問題由其審判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