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電子閱覽室等校內公共上網場所管理規範

為規範安徽省高校校內網際網路公共上網場所的管理,維護校園網路與信息安全,確保全徽省教育信息化建設和套用健康、有序、持續發展,省教育廳於日前制定了《安徽省高校電子閱覽室等校內公共上網場所管理規範(試行)》。

基本內容

第一條 本規範適用於我省高校校內所有為師生課餘時間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計算機機房、電子閱覽室、網路實驗室等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公共上網場所)。

第二條 校內公共上網場所主要用於為在校師生提供與學習和科研有關的服務,嚴禁進行經營活動。

第三條 學校應成立由校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校園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組織,對校內公共上網場所實行統一管理。校內公共上網場所實行“誰開放誰負責”的原則,各場所要有明確的主管單位和具體的管理負責人。主管單位領導和管理負責人要與學校簽訂網路安全管理責任狀。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分工切實履行監管工作。

第四條 校內公共上網場所必須通過學校校園網接入網際網路,納入校園網的統一管理,由校園網管理中心建立IP位址使用信息資料庫,並建立IP位址的分配使用的逐級責任制。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租用獨立專線連網並對外開放。

第五條 嚴禁校內公共上網場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員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條 嚴禁校內公共上網場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員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1、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式的;

2、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式的;

3、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七條 嚴禁校內公共上網場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員利用網路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活動。

第八條 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的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網路安全技術措施和消防安全設施,落實信息安全和消防責任人。信息安全責任人要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計算機安全員培訓,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要求安裝網際網路上網場所管理軟體和消防安全設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菸並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3、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開放使用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條 校內公共上網場所管理人員和指導教師要監督和指導學生的上網活動,以保證學生不瀏覽、不製作、不傳播有害信息。要做好上機記錄,並對記錄保留60天。

第十條 各高校必須建立相應的上網登記制度和上網場所巡查制度,組織宣傳、學工、保衛等職能部門對校內公共上網場所進行不定期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並對違規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並將違法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上網場所,應立即予以關閉整改,達到安全標準後再予以開放。

第十一條 學校的房產、設備及場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經營等方式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網咖。

第十二條 實行校內公共上網場所備案和年度檢查制度。各高校對所有校內公共上網場所進行建檔備案並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對高校校內公共上網場所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指定省教育廳信息中心負責對高校上網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如違反上述規定,將由教育主管部門追究主管領導、管理負責人的責任,並責成進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務。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廳屬中專學校及有關教學單位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的管理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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