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征社會撫養費辦法

第四條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書面作出,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作出。 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決定後,應繼續督促當事人終止妊娠。 第八條預征社會撫養費,應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安徽省預征社會撫養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預征行為,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取得合法夫妻關係妊娠,或者不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妊娠的,除醫學上認為不宜終止妊娠的外,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終止妊娠。逾期未終止妊娠的,預征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數額按照不低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50%計算。
第四條 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書面作出,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作出。
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預征決定書副本送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公民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作出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並向當事人送達預征決定書。預征決定書須加蓋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印章。
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決定後,應繼續督促當事人終止妊娠。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預征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預征的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預征社會撫養費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由當事人直接到縣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
(二)由作出決定的單位直接收取;
(三)由作出決定的單位委託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
依照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方式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應在收取後7日內繳付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代收機構。
第八條 預征社會撫養費,應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九條 社會撫養費代收機構應自收到預征的社會撫養費之日起3日內,將其繳入縣級財政專戶。
第十條 當事人終止妊娠的,可以向作出預征決定的單位申請退還被預征的社會撫養費。申請時,應向作出預征決定的單位提交已作終止妊娠手術的證明材料或者自然終止妊娠的證據材料。作出預征決定的單位查證確實的,應自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預征的社會撫養費一次性全額退送當事人,並收回預征社會撫養費的收據。財政部門應自接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從財政專戶向當事人支付預征的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拒不終止妊娠違法生育的,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已預征的社會撫養費折抵等額的社會撫養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預征社會撫養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預征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退送或者不及時退送預征的社會撫養費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預征的社會撫養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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