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陶瓷協會

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成立,本協會按照規範發展、服務會員、協助政府的原則組建,是由安徽省內陶瓷專家、陶瓷企業、科研院校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文化機構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機構簡介

安徽省陶瓷協會,英文名稱:Anhui Province Ceeamics Association 縮寫ACA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和商業道德。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助或者接受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維護本省陶瓷行業利益,保護本協會會員的正當權益,加強會員單位的聯繫,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業務的健康發展。督促會員維護客戶利益,樹立本行業的良好形象,為本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安徽省工商聯,業務指導部門安徽省經信委、安徽省文化廳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勝利路長春都市豪庭。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開展對全行業生產、技術、行銷、管理和市場等狀況的調研,研究陶瓷產業的規劃和發展方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方針、戰略、規劃、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四)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五)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和專業技術技能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組織企業申報有關人員的技術職稱及有關榮譽稱號,並提出初審意見;

(七)協助會員企業申領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提出資質評估的初審意見;

(八)支持企業實施名牌戰略,組織企業打造“安徽陶瓷”品牌,推薦企業申報名、優、新產品和著名商標等工作;

(九)積極推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生產基地的建設,加快產業的改造和提升;

(十)促進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工作,推進會員企業的現代化管理;

(十一)拓展對外交流,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或國際有關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交往,建立和發展經貿合作關係;

(十二)組織制訂行規行約與行業標準,協調會員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價格體系,加強進出口產品質量控制,協助應對國際貿易糾紛,組織開展傾銷和反傾銷應訴的工作;

(十三)提供企業需要的信息諮詢、培訓、出國交流及參展等服務;

(十四)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五)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制止低價傾銷及價格壟斷行為;

(十六)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處理違規行為;

(十七)定期出版協會刊物,包括有關市場行情、客戶資訊情況和會員狀況等。及時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和專業諮詢服務;

(十八)組織產業會展、招商工作,發展行業社會公益事業;

(十九)政府部門授權的職能;

(二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它任務。

協會章程

安徽省陶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陶瓷協會,英文名稱:Anhui Province Ceeamics Association 縮寫AC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成立,本協會按照規範發展、服務會員、協助政府的原則組建,是由安徽省內陶瓷專家、陶瓷企業、科研院校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文化機構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和商業道德。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助或者接受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維護本省陶瓷行業利益,保護本協會會員的正當權益,加強會員單位的聯繫,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業務的健康發展。督促會員維護客戶利益,樹立本行業的良好形象,為本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安徽省工商聯,業務指導部門安徽省經信委、安徽省文化廳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勝利路長春都市豪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開展對全行業生產、技術、行銷、管理和市場等狀況的調研,研究陶瓷產業的規劃和發展方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方針、戰略、規劃、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四)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五)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和專業技術技能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組織企業申報有關人員的技術職稱及有關榮譽稱號,並提出初審意見;

(七)協助會員企業申領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提出資質評估的初審意見;

(八)支持企業實施名牌戰略,組織企業打造“安徽陶瓷”品牌,推薦企業申報名、優、新產品和著名商標等工作;

(九)積極推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生產基地的建設,加快產業的改造和提升;

(十)促進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工作,推進會員企業的現代化管理;

(十一)拓展對外交流,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或國際有關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交往,建立和發展經貿合作關係;

(十二)組織制訂行規行約與行業標準,協調會員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價格體系,加強進出口產品質量控制,協助應對國際貿易糾紛,組織開展傾銷和反傾銷應訴的工作;

(十三)提供企業需要的信息諮詢、培訓、出國交流及參展等服務;

(十四)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五)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制止低價傾銷及價格壟斷行為;

(十六)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處理違規行為;

(十七)定期出版協會刊物,包括有關市場行情、客戶資訊情況和會員狀況等。及時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和專業諮詢服務;

(十八)組織產業會展、招商工作,發展行業社會公益事業;

(十九)政府部門授權的職能;

(二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願意承擔本協會規定的義務;

(三) 凡在安徽省內從事陶瓷產品、原料、輔助材料、陶瓷裝備生產的企業,與陶瓷有關的科研、設計、教育、內外貿易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文化機構,以及為陶瓷行業服務的廣告策劃公司等,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協會企業會員。對發展陶瓷工業、陶瓷文化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等,由協會或會員單位推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核後提交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經批准後,交納會費,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有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幫助解決會員在業務方面有關問題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協會通過的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提供信息、資料、合理化建議和反映情況,並報送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對會員違犯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建議有關國家機關予以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及授予協會名譽職務;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和檢查本協會各機構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檢查議案的落實情況;

(十一)審查、批准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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