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

本會的業務範圍:(一)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的研究。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機構簡介

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組成的群體是從事醫學科學保健養生、生態環境、食品營養、健身文化、科研開發經營單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知名人士及養生科學研究工作者、中西醫醫務人員和相關的管理工作者。本會是安徽省以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套用性學術研究、非營利性、服務性的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醫藥科學、保健養生文化研究、科研開發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發展我省醫學保健養生、促進人民身體健康的重要社會力量。2011年12月17日,經省科協、民政廳批准,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成立大會在合肥召開,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正式成立。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保健養生文化,誠實守信,服務廣大人民民眾。按照聯合國《世界養生文化研究》(Cultrue of world of life studies)以及中國醫學保健養生等國家有關的法律、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醫學保健養生及古今養生科學的研究和推廣。團結帶領廣大中西醫保健養生科學研究工作者,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保健養生文化的方針和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保健養生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推廣和保健養生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推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的普及,促進醫學保健養生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保健養生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人民大眾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將堅持“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消費者”的宗旨,致力於保健養生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在法律規範、產品研發、市場管理、行業自律及標準化建設等各個方面為醫學保健養生產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業務範圍

研究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的研究。挖掘整理儒、釋、道保健養生、傳統中醫保健養生、華佗保健養生、新安醫藥保健養生、天柱保健養生等基礎理論和套用科學方法結合現代大眾保健養生的發展需求進行研究和開發。
2、開展保健養生實用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
3、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保健養生文化的科普宣傳和保健養生的健康教育活動,在省科協支持下,開展保健養生進基層活動。
4、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決策論證,組織保健養生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價和推廣套用。
5、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的諮詢服務活動。
6、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保健養生文化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7、收集、整理推廣民間傳統養生健康的技術和方法以及開發利用。
8、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保健養生人才。
9、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下屬機構

科研發展部是在研究會統一領導下的推動醫學保健養生的科學研究和發展的一個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一)、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的研究。挖掘整理儒、釋、道保健養生、傳統中醫保健養生、華佗保健養生、新安醫藥保健養生、天柱保健養生等基礎理論和套用科學方法並結合現代大眾保健養生的發展需求進行研究和開發。組織醫學保健養生科學研究的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開展保健養生實用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不斷更新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知識和方式方法,提高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和服務水平;
(三)收集、整理推廣民間傳統養生健康的技術和方法以及開發利用,並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

研究會章程

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英文名稱為Anhui Medical Care Regimen Institute,縮寫為AHMCRI
第二條 安徽省醫學保健養生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組成的群體是從事醫學科學保健養生、生態環境、食品營養、健身文化、科研開發經營單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知名人士及養生科學研究工作者、中西醫醫務人員和相關的管理工作者。本會是安徽省以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套用性學術研究、非營利性、服務性的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醫藥科學、保健養生文化研究、科研開發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發展我省醫學科學保健養生、促進人民身體健康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保健養生文化,誠實守信,服務廣大人民民眾。按照聯合國《世界養生文化研究》(Cultrue of world of life studies)以及中國醫學保健養生等國家有關的法律、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醫學保健養生及古今養生科學的研究和推廣。團結帶領廣大中西醫藥保健養生科學研究的工作者,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保健養生文化的方針和政策。本會崇尚奉獻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保健養生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推廣和保健養生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推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的普及,促進醫學保健養生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保健養生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人民大眾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安徽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的研究。挖掘整理儒、釋、道保健養生、傳統中醫保健養生、華佗保健養生、新安醫藥保健養生、天柱保健養生等基礎理論和套用科學方法並結合現代大眾保健養生的發展需求進行研究和開發。組織醫學保健養生科學研究的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開展保健養生實用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不斷更新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知識和方式方法,提高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和服務水平;
(三)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保健養生文化的科普宣傳、保健養生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提高人民民眾的保健養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提高人體健康質量;
(四)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決策論證,組織保健科學養生技術成果的評價、和推廣套用;
(五)開展醫學保健養生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學保健養生科學技術的學術活動,大力推動醫學保健養生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六)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保健養生文化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保健養生品德高尚、為人民健康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和各界人士;
(七)收集、整理推廣民間傳統養生健康的技術和方法以及開發利用,並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開展國內外有關保健養生文化、健康知識、套用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項目、技術和人才;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聯合全國性的保健養生組織,舉辦全國性、國際性的保健養生論壇。創辦刊物,協調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中醫藥保健養生人才。開展民間傳世的養生藥方、食療養生、茶文化養生、宮廷養生等方面具有科學實用價值的開發套用研究;
(十)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維權,代辦相關事項等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設會員和資深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本會書面報告。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本會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 從事與醫學保健養生有關學科及各行業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士,具備相應中、高級技術職稱或相應職位者。
2、 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成員,符合以上二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副高以上的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技術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在保健養生和有關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者,或在醫學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能履行會員及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三)單位會員
從事或關心支持醫學保健養生事業的單位,承認本章程均可參加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資深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報常務理事會研究審批;
(四)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會研究、考察調研等活動;
(四)對本會研發推薦的保健養生科技成果,有優先使用權經營權。有權優先獲得所在專業委員會的學術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經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推舉副會長、副監事長和秘書長;
(六)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 通過提案和決議,制定會費標準;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批年度學術研究計畫和工作計畫;
(十一) 審批新建專業委員會;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須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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