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學技術國防動員辦法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根據科技資源調查結果和軍事需求,確定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對象。 第十二條被確定為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設施、設備,由國防動員機構組織制定其轉軍事使用的方案。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負責擬定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實施的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省長王金山?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安徽省科學技術國防動員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建設和鞏固國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國防動員,是指對與國防有關的科學技術組織、人員、成果、設施和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以下簡稱科技資源)進行調查,並根據動員的需要,徵召相關科學技術人員,徵用相關科學技術成果、設施、設備的活動。
第四條 科學技術國防動員的基本任務是:對科技資源進行調查,及時、準確地掌握科技資源的狀況;制定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實施的預案;徵召、徵用科技資源;對被徵召的科學技術人員進行安置,對被徵用的科學技術成果、設施、設備進行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工作,統籌安排由地方負擔的科學技術國防動員經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具體負責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統計、財政、民政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國防動員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從事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工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七條 科技資源調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統計部門共同負責科技資源調查工作。
被調查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所需的數據、材料,不得拒絕調查。
調查形成的材料不得用於非國防目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在開展科學技術信息工作中,發現與國防有關的科學技術信息,應當及時向同級國防動員機構通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應當建立科技資源資料庫,並根據科技資源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數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根據科技資源調查結果和軍事需求,確定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對象。
第十一條 被確定為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對象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預備役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登記;符合民兵條件的,編入民兵組織。
第十二條 被確定為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設施、設備,由國防動員機構組織制定其轉軍事使用的方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負責擬定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實施的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備案。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擬實施徵召、徵用的地區;
(二)擬徵召、徵用對象的類別、數量;
(三)擬徵召、徵用對象的任務或者用途;
(四)擬徵召、徵用對象的集結、交接方式;
(五)徵召、徵用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六)被徵召的科學技術人員的安置和被徵用的科學技術成果、設備、設施的處理;
(七)預案啟動的條件和程式;
(八)法律、法規要求包括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後,省人民政府國防動員機構根據國家要求,啟動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實施的預案。
第十五條 國防動員機構應當做好被徵召的科學技術人員,被徵用的科學技術成果、設備、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被徵召的科學技術人員及其家屬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因徵用造成被徵用的科學技術成果、設備、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國防動員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公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國防動員機構、統計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泄露商業秘密,造成當事人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國防動員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科技資源調查,或者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安徽省統計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逃避徵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徵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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