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演講學會

學會簡介

安徽省演講學會於2008年1月19日在合肥正式成立,是由部分演講活動專家、學者牽頭會同省內各界演講精英、有關專家學者牽頭髮起,經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著名演講家李燕傑教授應邀擔任名譽會長,省總工會副主席牛和桂擔任顧問,原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沈培新當選會長。經學會成立大會選舉產生13位同志擔任副會長,以及第一屆理事會,由39名常務理事和73名理事組成。安徽省演講學會是由安徽省各界在演講實踐活動和學術研究中的專家、學者和廣大演講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旨在開展演講方面的教學、科研和實踐活動,為提高社會各界演講水平作貢獻。自成立以來,學會多次舉辦或參與舉辦全省性的演講活動,指導地區、行業的演講競賽,並在提高口才、輔導演講及禮儀社交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由崔會長輔導的省消防總隊選手參加全國比賽榮獲第一名。7月12、13日學會成功承辦了由省教育廳、省新四軍歷史研究會舉辦的安徽省首屆紅色演講大賽之“鐵軍杯”新四軍的故事大學生演講比賽,全省50多所高校參賽,這次比賽在全省乃至周邊省區都產生了較好影響。7月19日至20日在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省直機關工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教育工委和省國資委等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演講學會成功舉辦了“(崗集)江淮汽配園杯”安徽省“迎奧運、促和諧”演講大賽。學會將繼續努力,不斷地發展壯大,培養更多的演講人才,為建設和諧安徽貢獻出一份力量。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安徽省演講學會
英文名稱:Speech Institute of Anhui Province(縮寫:SIAP)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安徽省各界在演講實踐活動和學術研究中的專家、學者和廣大演講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引領會員,開展演講方面的教學、科研和實踐活動,加強與全省全國各地演講界的聯繫與交流,為促進安徽省演講水平的提高,促進安徽省四個文明建設和實現建設文化強省、“和諧安徽”的戰略目標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安徽省社會科學院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演講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參與舉辦全省性的演講活動,指導地區、行業的演講競賽活動,參與組織全國性的演講競賽活動;
(三)舉辦演講與口才、教育藝術、社交公關、禮儀、商務談判、節目主持以及提高口語表達能力相關方面的培訓、研討活動;
(四)組織和拓展相關內容的諮詢服務和經濟開發活動;
(五)根據需要分系統或地區設立專業分支機構或地區分會;
(六)組織編印演講方面的書刊,錄製有關內容的音像製品,為普及和提高全社會的口語表達能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有加入團體的意願,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演講教學和科研方面有一定成就;
(二)在地市級以上刊物發表過有關文章;
(三)在地市級以上演講比賽中獲得過獎勵;
(四)組織過縣級以上和行業系統的演講比賽工作;
(五)熱心支持演講事業的企業家、社會活動者;
(六)酷愛和積極參與演講活動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會員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本團體名譽會長、顧問;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及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熟練掌握本團體相關知識業務;
(四) 學會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 /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獲得半數以上代表通過,審議通過的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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