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淠史杭灌區大型水庫庫區經濟發展扶持資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省設立淠史杭灌區大型水庫庫區經濟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其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條資金主要用於扶助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其使用範圍是: 第十四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簡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淠史杭灌區梅山、響洪甸、佛子嶺、磨子潭、龍河口五座大型水庫庫區經濟發展,幫助庫區移民儘快脫貧致富,保障庫區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淠史杭灌區五座大型水庫庫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設立淠史杭灌區大型水庫庫區經濟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其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從淠史杭灌區農業灌溉水費中提取10%並提取水費外附加10%;
(二)從淠史杭灌區工業用水(不包括發電用水,下同)、城鎮生活用水水費外附加10%;
(三)從梅山、響洪甸、佛子嶺、磨子潭四座電站發電上網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17%;
(四)以工代賑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扶貧信貸資金等。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資金,屬省內的由各用水受益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淠史杭灌區管理總局的測算,負責統一徵收,由縣(區)財政上繳省財政,有關市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各受益縣(區)足額徵繳;屬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區管理總局負責徵收並上繳省財政。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資金,由淠史杭灌區管理總局負責徵收並上繳省財政;第(三)項規定的資金,由省電力公司負責徵收並上繳省財政。
第五條 資金徵收單位應當據實解繳資金,並於次年2月底前結清。

資金分配原則

第六條 資金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分配:
(一)從水費中提取的資金和水費外附加的資金,根據五座大型水庫的供水量、灌溉面積等因素,分配給所在縣。
(二)梅山、響洪甸、佛子嶺、磨子潭四座電站發電收入的庫區分成部分,按照四座電站當年實際發電量的比例,分配給所在縣。
(三)以工代賑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扶貧信貸資金等,根據上一年度各庫區所在縣實際貧困程度、脫貧進度等因素予以分配。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扶貧工作機構和財政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提出上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徵求六安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級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分配方案於3月31日前將資金劃撥到庫區所在縣人民政府。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辦法予以分配。
第七條 資金主要用於扶助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其使用範圍是:
(一)庫區移民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二)庫區移民集中居住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三)庫區移民發展二、三產業;
(四)不具備基本生活、生產條件的庫區移民戶的二次遷移。
第八條 資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存入預算外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庫區所在縣人民政府庫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逐項撥款使用,並接受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資金徵收、解繳、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衛生、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扶貧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庫區改善交通、衛生、教育等基礎設施,安排特困民眾生活。
第十一條 庫區所在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制定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幫助庫區移民儘快脫貧致富。
第十二條 徵收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上繳資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資金徵收、分配和使用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減征、免徵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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