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概況
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是在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指導下,在1988年“安徽省微量元素與健康研究會”基礎上發起成立的。
2002年獲省科協、省民政廳批准為省級理科學會。省新華腫瘤醫院名譽院長、原安醫附院腫瘤科主任、著名腫瘤專家梅蔚德教授任理事長,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副理事長、原省化工研究院副總工程師王廣儀研究員任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吳凱運任副理事長兼副秘書長,朱慧秋、趙業展任副理事長,孫昕任副秘書長。由梅蔚德、王廣儀、吳凱運、朱慧秋、趙業展、孫昕、馬建元、陳樹榆、郭毅、黃少玉、劉愛國、徐俊健、商常發、陳曉輝共14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共46人。
機構發展
研究會掛靠在安徽省新華腫瘤醫院,辦公室設在安徽省立兒童醫院10樓,自研究會正式成立後已於2002年11月和2004年11月召開過兩屆省級學術報告會。2003年有六篇微量元素論文榮獲省第四屆自然科學優秀論文二、三等獎。2003年5月又榮獲中國首屆科普產品博覽會“優秀產品金獎”和“優秀組織獎”。
研究會堅持走產、學、研相結合的路子,重視科研成果的加速轉化和高新技術的引進,先後開發出具我省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微量元素高科技產品:新微寶、天然富硒營養蜜、富硒康、硒爾康、雪源康、富硒有機茶等。2004年7月又率先在省內引進了首台量子共振檢測儀,在微量元素、維生素、腫瘤、亞健康、過敏源、兒科等疾病無創檢測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本研究會屬於跨學科的理科學會,全省有數百名化學、醫學、農學、環境科學、生命科學、藥學、分析化學等方面的專家教授成為本會會員,一些學會成員單位擁有一流的微量元素檢測儀器,如原子吸收、原子螢光、等離子發射光譜、等離子質譜、離子色譜等。學會為提高微量元素分析水平,曾於2003年舉行過全省9個單位參加的硒的分析比對,取得圓滿成功。
研究會自2002年創辦了《微量元素科技通訊》內部期刊,至今已出了9期,並成立研究會唯一的二級機構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營養諮詢部,在省內外宣傳、普及微量元素知識方面起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竭誠與相關學會以及省內外熱愛微量元素事業的人士,在微量元素與疾病、微量元素與營養食品開發、微量元素與農業、微量元素與中醫中藥、微量元素與腫瘤、微量元素檢測、微量元素與預防醫學等領域緊密合作,為我省微量元素事業的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章程
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章程
(2010年10月30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為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英文名為: Trace Elements Science Association of Anhui,簡稱:AHTE。
第二條 研究會性質:由全省從事微量元素科學基礎和套用研究、微量元素新產品研製開發的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臨床醫師及企業家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研究會宗旨:促進我省微量元素科學的基礎和套用研究,推動我省微量元素新產品的研製開發及其在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藥學、農業、食品等領域的推廣套用,增進省內外微量元素科學的學術交流,不斷提高我省在這一領域的科技水平。
研究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全省微量元素科技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科技創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倡“協作、創新、包容、共贏”的精神,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四條 研究會技術上接受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指導,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接受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研究會辦公地點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 學術研究和交流:開展省內微量元素科學技術研究和省內外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各有關學科間的相互滲透和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
(二) 科學普及和技術服務:普及微量元素科學知識,開展科技諮詢、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三) 協助興辦微量元素科技實體,促進微量元素科技成果轉化及微量元素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四) 開展微量元素相關的基礎、套用和社會調查以及相關工作,為各級各部門政策制訂、實施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五)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支持他們的科研工作,鼓勵和表彰優秀會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或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擁護本研究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 熱心和從事微量元素科學基礎研究、臨床套用研究及新產品研製、開發、生產二年以上的科技和管理人員;
(四) 其他與微量元素相關的學科工作人員熱心微量元素事業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會員推薦或自願申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或其他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研究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推薦符合會員條件的科技人員入會權;
(六)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會員可優先獲得本研究會發放的有關本領域的資料,會員的學術論文有優先被推薦在國內外微量元素學術期刊、雜誌上發表和推薦出席全國性微量元素學術會議報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會員應遵守研究會章程;
(二) 執行研究會決議;
(三) 維護研究會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主動積極完成研究會交給的各項有關微量元素研究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等任務,盡力為本學科的發展和套用作出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協會的各項工作。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顯著學術造詣或科技成果,且具有較大影響的專家;
(三)在本研究領域內研發微量元素新產品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家;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科協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或秘書長可作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關諮詢服務點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秘書及有關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負責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省科協及政府資助、企業贊助;
(四) 研究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研究會如因完成宗旨、分立或合併、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開展活動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30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安徽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