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國家工商總局71號令),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堅持“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

第三條 企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牽頭、協調、督促工作,並負責通過安徽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接收或轉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信息。

辦案機構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負責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製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對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公示及如何公示提出意見,依法對公示的不準確行政處罰信息進行更正並予以公示。

政務信息公開管理機構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負責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法制機構負責對辦案機構認為涉及重大、敏感事項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進行監督。

信息中心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技術支撐保障。

第四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均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向社會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五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商業秘密和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信息依法不予公示外,對外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行政處罰信息摘要應當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三)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信息。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同一媒介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方式包括:

(一)對省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進行公示;

(二)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對我省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由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接收,並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記載於企業名下,進行公示;

(三)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辦案機構按照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要求,通過安徽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錄入和轉送。對此類行政處罰信息,辦案機構還應當在其所屬機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四)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對行政處罰當事人為我省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的,還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進行公示;

(五)以上四種情形之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第七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辦案機構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改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擬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定。

(二)辦案機構案件承辦人認為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不宜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刪除、匿名處理或不予公示的意見及理由,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定。

辦案機構負責人認為涉及重大、敏感事項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當送法制機構依法審查後,報分管該辦案機構的機關負責人審定。

辦案機構負責人認為涉及國家秘密等內容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送辦公室依法審查後,報分管該辦案機構的機關負責人審定。

(三)辦案機構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仍需要予以公示的,應提出意見及理由,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分管該辦案機構的機關負責人審核後,報請上級機關批准。

(四)辦案機構案件承辦人根據審定或批准的意見,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者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當予以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第六條規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更正的,直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關提出信息更正書面申請並提交證據。書面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更正的信息及應予更正的理由等相關內容。

行政處罰更正信息的錄入、公示的方式和工作程式,應當比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執行。

依法應予更正的,應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同一媒介中進行更正。申請人認為有必要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以消除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標註。標註內容包括更正前的公示信息、更正的內容及理由、更正後的公示信息等相關信息。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的行政處罰信息更正申請,決定不作更正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一併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送達方式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一致。

第十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2014年10月1日後,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信息,均應當錄入“安徽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行政執法模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安徽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行政執法模組)”中新增加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查”功能,對擬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交“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或者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本規定要求報送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與推進執法辦案信息化工作結合起來,加大推進網上辦案工作力度。應加強對“安徽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行政執法模組)”的操作套用培訓工作,儘快提高執法人員網上辦案能力。省工商局相關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安徽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行政執法模組)”,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和網上辦案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全省縣(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