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外國專家獎勵辦法(試行)

(二)單位獎勵。 (二)黃山友誼獎。 (三)國家友誼獎。

皖政辦〔2010〕2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外國專家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外國專家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表彰對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強化激勵機制,促進中外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家,是指應聘(邀)在我省從事經濟、技術、科研、教育、文化、體育等工作的各類外國專家。
第三條 在我省工作期間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契約的外國專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一)積極傳授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我省解決技術、管理等方面的關鍵問題,或者填補了某項空白,推動我省某一領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為我省工程建設項目的建成、投產、運行管理等做出較大貢獻;
(三)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攻關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納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為我省引進動植物新品種或者優良品種,推廣先進農業生產技術做出較大貢獻;
(五)為培養人才,在科研、教學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六)為引薦人才,在推動國際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文化交流,引進國外智力中做出較大貢獻;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貢獻。
第四條 對外國專家的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五條 對外國專家獎勵的具體種類,包括:
(一)政府獎勵。
1.榮譽市民獎。對在有關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外國專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獎。
2.黃山友誼獎。對在有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外國專家,經評選,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黃山友誼獎,頒發獎牌、證書及紀念性獎品。
3.國家友誼獎。對在有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外國專家,經評選,由省人民政府推薦參加國家友誼獎的評選。
(二)單位獎勵。對在有關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外國專家,由聘(邀)請單位授予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或者榮譽職工等稱號。
(三)其他形式獎勵。對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人才交流、中外文化交流中做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可以邀請其來我省訪問、休假,或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等。
第六條 有關獎勵的申報與審批程式:
(一)榮譽市民獎。由聘(邀)請單位申報,經所在地設區的市外國專家局審查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外國專家局備案。
(二)黃山友誼獎。由聘(邀)請單位申報,經所在地設區的市外國專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推薦,報省外國專家局審核並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國家友誼獎。由聘(邀)請單位申報,經所在地設區的市外國專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推薦,報省外國專家局審核並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推薦。
(四)單位獎勵。由聘(邀)請單位有關機構組織對外國專家的工作業績進行評定後,報本單位批准,並報省外國專家局備案。
(五)其他獎勵。由省外國專家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獲獎外國專家進行專訪宣傳報導,應當事先徵得專家本人和引進專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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