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受賄
盧榮友從1996年擔任鄉鎮領導幹部職務起就開始受賄,2008年起他先後擔任廬江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直至案發。16年間其受賄370多萬元,僅在湯池鎮擔任黨委書記、鎮長短短兩年間就受賄328萬多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盧榮友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從1996年至2012年間,盧榮友受賄金額達3730951元,其中索賄230萬元,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正常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建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鑒於其案發後主動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並認罪、悔罪、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盧榮友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提出抗訴。
依法判刑
記者11日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安徽省廬江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因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35萬元。檢察機關扣押在案的贓款3648206元及追繳的部分贓物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