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及信息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工作。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定本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規章、辦法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和進行行業管理;制定全市危舊住房的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依據上級房改政策規定,擬定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擬定住房保障相關規定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規範、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鄉鎮和村莊的建設與管理,推動村鎮建設的改革與發展。

(五)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負責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規定、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推動住宅產業化;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嗎,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預(銷)售、轉讓、抵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搬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工程稽查和安全;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質量的審核與評定及對工程質量糾紛的仲裁;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的行業管理,包括對建築市場、建築裝飾企業的資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負責建設單位的業務管理和建設項目的契約管理;負責全市建築勞務基地管理,擴大建築勞務輸出和建築勞務要素市場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七)參與制定城鎮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城建科學研究工作;會同文物管理部門對歷史文化古蹟進行保護和管理;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綜合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工作。

(八)組織實施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對工程造價實施管理,制定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建設系統各行業的工程標準化經濟定額、產品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九)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監察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城市公用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養護與管理;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擬定符合本市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對任何違反市政管理、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處罰。負責東方藥城以外的城區防汛工作。

(十)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組織擬定建築節能的規章制度、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指導公房的使用、修繕、拆遷、改造和保留保護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規範勘察設計市場;制定本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管理辦法,組織科技論證、開發和成果的推廣套用;擬定並實施本系統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系統內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理本系統專業經濟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建資金使用計畫、資金籌措及監督使用。負責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資金使用計畫;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新建、改建及工程決算審查;負責城區市政公用工程設計的審定;負責全市建築、房地產、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建築機械和城建設備生產行業資質的審查、報批、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及信息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

(十七)受市政府委託承擔清理拖欠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局機關及本系統的政務管理工作;負責來人來電來函、會務、檔案取送收發、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衛、信訪穩定、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黨員組織關係接轉、發展黨員及黨員統計、黨費的收繳;負責建設系統共青團、婦女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協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組織起草建設系統規範性檔案、辦法和規定草案;承擔有關建設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工作;負責全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各種檔案的批辦、歸檔工作;負責城建、規劃技術檔案的管理;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和保密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

(二)財審股

編制系統內城建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核實計畫的執行;負責制定本機關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編制預決算報表;對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匯總上報;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會計、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經費撥付和局承擔的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工作;負責其他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費用收繳、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負責系統內城建資金項目前期手續的辦理;負責系統內城建資金項目概、預、決算審核;負責承建系統內城建資金等籌措及監督使用;負責本系統統計工作;匯總承建有關行業的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收集管理。

(三)建築業管理股

管理全市建築材料設備行業資質上報和產品質量;負責建設機械技術裝備、建築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指導管理建築材料的建築市場準入及建設行業技術構成;指導和管理建築節材和建築節能材料產品使用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監督管理裝飾裝修工作;負責管理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本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建設行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監督管理本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有關事項;負責建築市場稽查工作;協調指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商品混凝土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查處建築市場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房地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中介機構資格審批管理工作;推動住宅產業化;參與開發建設項目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建設項目立項及國有土地出讓管理;參與舊住宅小區的改善工作;指導行業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備案工作;負責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核准。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跟蹤監督管理;負責本市廉租住房補貼、審批與發放工作。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建設和管理;指導村鎮危房改造。

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及商品房的預售和銷售行為;負責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的本案管理;監督指導房地產交易管理;負責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企業資質報批管理;監督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活動;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五)物業和拆遷管理股

負責全市物業公司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監督各住宅小區召開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活動;對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配合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負責全市供熱行業管理工作。

負責房屋拆遷企業資格審批管理;指導城市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監督管理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使用;辦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和拆遷公告的發布;負責項目拆遷評估企業的備案審查;調解、裁決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負責城市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房屋拆遷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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