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就是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它表明了人民檢察院區別於其它國家機關的本質特徵,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

主要職能

安吉縣檢察院主要職能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二)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對於叛國案件、分裂國家案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和提起公訴。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三)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檢察長:王武良 1966 年 6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法律學研究生,法學碩士,四級高級檢察官,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行政裝備技術科)。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葉安 1961 年 7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四級高級檢察官,分管反瀆職侵權局、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職務犯罪預防科、監所檢察科 。

副檢察長:王捷1971 年 1月出生,漢族,九三學社社員,大學本科,一級檢察官,分管公訴科、偵查監督科、民事行政檢察科。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蔣正平1966 年 2 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一級檢察官,分管反貪污賄賂局、法警大隊。

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朱月鋼1959 年 12 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法律學本科學歷,四級高級檢察官,分管政治處、黨總支。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許筱媛1965年6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分管紀檢監察。

內設機構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現設有十二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負責院務活動的組織計畫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負責起草本院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檔案及彙編信息、簡報;負責機要收發、文秘、督辦、統計、會務、接待和檔案管理。負責本院的攝像、照相、現場勘檢、司法會計、司法技術工作。負責本院財務預算、決算、裝備和其它辦公用品的管理髮放;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二) 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部的任免、獎懲、考錄、工資福利、業務培訓及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精神文明建設。

(三) 偵查監督科

負責本院管轄,由區公安分局和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負責轄區內有關批准逮捕案件的覆核;負責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的偵查監督;請示和提請延長羈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案件的審查。

(四) 公訴科

負責屬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經濟案件、法紀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

(五)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轄區內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六)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轄區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接受上級交辦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立案和預審。

(七) 職務犯罪預防科

研究、分析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八) 控告申訴檢察科

負責受理本院管轄的公民或法人的舉報,負責本院其他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的初查工作;受理應由本院負責刑事賠償的各類案件;承擔其它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

(九) 民事行政檢察科

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經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作;負責轄區內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負責受理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

(十) 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轄區內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十一)法警大隊

負責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衛審訊場所、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二)監察室

負責本院行政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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