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質量報監

安全質量報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前,負責(或委託監理單位)對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質量保證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基本信息

質量監督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一式四份;

2、全套圖紙;

3、勘察報告正本;

4、施工圖紙初審和回覆意見、綜合審查意見;

5、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6、施工契約副本;

7、勘探契約副本;

8、設計契約副本;

9、監理契約副本;

1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1、中標通知書;

12、建設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知單及發票憑據(複印件);

13、建設工程檔案責任書。

安全監督

1、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各一份;

2、《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副本一份);

3、企業組建項目部的檔案及項目部專職安全員、項目經理安全考核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4、特種作業人員名冊及操作證(卡)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5、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

6、該項目工程擬使用的塔吊、龍門架等垂直運輸設備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並附具施工企業安全部門對該設備的審查意見。

7、經審批的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及安全標誌平面布置圖;

8、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單單據複印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資料;

10、監理契約;

11、安全文明措施費用票據。

12、安全報監審查表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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