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安全照明是當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後,確保處於潛在危險狀況下的人員安全而設定的照明。
在下列情況下應設定安全照明:
①斷電後在無照明狀態下可能造成挫傷、灼傷或摔傷等的危險場所,如使用圓盤鋸加工、處理熾熱的金屬器件、冶金、澆鑄、鍛造、熱處理工作場所等。
②車間內地面狀況複雜,如有坑、平台、池槽等的場所。
③醫院手術室、急救室等。
④停電會造成人員恐慌的場所,如電梯間、劇場等。
亮值度
安全照明在工作區提供的照度應不小於正常照明在同一區域提供的照度的5%,不過對於特別危險的作業,這一照度應當提高到10%。
正在演出的劇場裡以及其他進行危重醫療工作的醫院房間裡,通常應當將安全照明系統設計成能提供與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
設計要求
安全照明設計要求如下:
①安全照明照度不得低於該區域正常照明照度的5%,對於某些特別危險的作業照度不低於10%。
②對於醫院手術室、急救室和劇場的安全照明,照度應與正常照明照度相同。
③要求正常照明發生故障後0.5 s內投入運行。
套用場所
安全照明通常在下列場所設定:
(1)因沒有設定照明裝置或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而熄滅時,在黑暗中可能造成人員或重大裝備、設備(如飛機、船舶等)受到嚴重危險的區域;某些操作部位以及高層建築警示和海上燈塔等處。
(2)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熄滅時,使危重患者的搶救工作不能及時進行,延誤急救時間而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如醫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的搶救室等。
(3)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而熄滅後,由於眾多人員聚集,且又不熟悉環境條件,容易引起驚恐而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的場所,或人們難以與外界聯繫的電梯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