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
在古代,男婚女嫁不僅關乎人們的生理需求和社會穩定,更關乎人口的繁衍和家國的持續發展。既然是家和國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而且,媒妁不僅僅是來自民間。
適齡男女婚姻大事,在周代就屬官方議程,國家專門設定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周禮》中說:“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半”,媒氏主合其半,讓男女成為夫婦。這也許真起了“示範”作用,不然到了三國時期,也不會把“媒官”設到交趾、九真等邊疆地區。據史料記載,元朝的“媒互人”甚至由政府任命發執照,儼然就像今天婚介所的老闆。
法令制度
一是制定法令。越王勾踐命令男子二十歲而娶,女子十五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讓男子十五歲而娶,女子十三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十六歲而娶,女子十四歲而嫁;按《大清通律》,男的十六歲而娶,女的十四歲嫁人。二是處罰。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那是要罰款的,譬如,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有女兒十五歲以上至三十歲還沒有嫁人,罰款600錢;唐代對於男子二十歲以上,女孩十五歲以上還沒有配對結婚的也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