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學生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學生健康檢查技術規範(GB/T 26343-2010)》的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安徽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湖南省人民醫院、深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內容簡介

《學生健康檢查技術規範(GB/T 26343-2010)》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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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
如果眼前手動不能辨認,進行光感檢查,在暗室中用蠟燭光放在被檢眼前,問被檢者能否看到光亮。此時,另一眼須嚴密遮蓋不讓透光。一般測量由近而遠直到5m為止。記錄看到光亮的距離,例如“光感/3m”。對不能分辨光感者記錄為“無光感”。
5.1.2.3視力檢查結果判斷
結果判斷應符合GB11533的規定。測出被檢眼能辨認的最小行視標,當辨認正確的視標數超過該行視標總數的一半時,該行視標的視力值為被檢眼的視力。對於指數檢查或手動檢查、光感檢查者,應分別對右眼、左眼視力進行判斷。
5.1.2.4正常視力與視力低下分度
裸眼遠視力為5.0及其以上者為正常視力。裸眼遠視力低於5.0者為視力低下。視力低下分為三度:視力在4.9的為輕度視力低下,4.6~4.8之間為中度視力低下,≤4.5者為重度視力低下。
5.1.3結果記錄
採用5分記錄,分別記錄右眼、左眼視力檢查結果。對於遠視力低於3.3者,記錄指數檢查或手動檢查或光感檢查結果。
5.1.4注意事項
a)配戴眼鏡者(含角膜接觸鏡)應摘下眼鏡檢查裸眼遠視力。
b)檢查時不要揉眼、眯眼或斜著看。提醒被檢者不要用遮眼板壓迫眼球,以免影響視力。
c)不宜在緊張視近工作、劇烈運動或體力勞動後即刻檢查視力,應休息10min後再行檢查。
5.2屈光檢測
5.2.1器材
標準對數視力表燈箱,串鏡,檢眼鏡片箱。
視力表印製規格、視力表燈箱放置距離、放置高度、照明應符合GB11533的規定。
5.2.2方法
對於視力低下者,用串鏡進行眼屈光篩查。被檢者取坐位,眼與視力表燈箱距離為5m,用遮眼板蓋住一眼,先查右眼後查左眼。先用土0.5D的球鏡片檢查,當用凹透鏡片檢查視力改善,繼續增加凹透鏡度數,視力繼續提高,矯正視力提高2行及以上、且達到1.0及以上者,可判斷為近視。若用凸透鏡片視力有改善,調高凸透鏡度數後視力繼續提高,可初步判斷為遠視。兩種鏡片皆不能提高視力者為其他眼病,應建議去醫院眼科作進一步檢查。
有條件者應按照WS/T202的規定進行眼屈光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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