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此案源於武小春等人在2009年底啟動的一次煤礦股權收購。當年,武小春與合伙人打算收購府谷縣府谷鎮紅花村的村辦礦—宏華煤礦。經紅花村呂家溝組組長王黨虎引薦,武小春結識了時任府谷縣司法局副局長的孫東虎。
孫東虎向武小春出示的委託轉讓股權協定書顯示,占宏華煤礦60%股權的股東委託孫東虎尋找有實力的買家,以1.9億元轉讓該礦60%股權。
2009年12月21日,王黨虎、孫東虎作為甲方,與武小春等簽訂協定,將宏華煤礦60%股權以3億元價格一次性轉讓給武小春等人。此後,他們又簽訂補充協定,約定以不超過2億元(後商定為1.86億元)的價格,轉讓宏華煤礦剩餘40%股權。
武小春提供的轉讓款收條顯示,在收條上籤字的為孫東虎及孫浩父子。
協定簽訂後,武小春一方先後向孫東虎及孫浩支付轉讓款4.86億元,但實際只得到了52%的股權,“孫東虎說他已經取得全部股權”,但武小春說,事實上,其餘股權在別人手裡。經多次追要,他只還了5000萬,“騙了我們大概2億元左右。”
立案偵查
2013年7月,武小春向榆林市公安局報案。同年9月4日,榆林警方立案偵查。立案決定書顯示,孫東虎、王黨虎、孫浩所涉罪名為契約詐欺。2015年4月1日、2日,榆林市公安局辦案警員李向東、紀檢書記劉仁亮及趙姓副局長向新京報記者證實,孫東虎已於3月29日被刑拘,由西安帶回榆林。
孫浩及王黨虎未被刑拘。